缘起:有居士阅读台湾良因法师的《南山律在家备览导读》(https://wwra.lanzoub.com/ijSTL2k2as0d),心生疑虑,请我审阅,因此我通阅全书,择要对一些感觉有偏差问题处摘评如下。《南山律在家备览导读》多有善说,流传较广,辅助众人学习戒律,功不可没,但愿更加完善。
第一篇 宗体篇
○第二课 示相彰名
1.〔过午不食戒,过了中午十二点之后,就不能再吃任何固体食物。〕
——过午不食戒的界限时刻不一定是中午十二点,而是当时当地的日中时刻(当日地面物体影子最短时刻,可用日晷测定),是随地区经纬度和季节日期变化而不同的,可查看天文历(https://richurimo.bmcx.com/)中各地区各日期的“日中时刻”。《南山律在家备览导读·(二)持犯篇·(第六课)增上戒法·过中食》说:“太阳过了中天再偏一点点,就是非时。随着季节的差异、地区的不同,太阳过中天的时间也不太一样,不一定是十二点。”这是对的,前面不一致的错说应该修正。
2.〔世间人在造善业时,往往也不会发心想要遍十法界修如是善业。例如看到蚊子,不杀它,可能只是一种单纯的慈悲心而已。但受戒的人不杀蚊子,是因为当初我在佛前登坛受戒时侯,发心面对十法界一切有情、无情的境界,我都不伤害。动机不一样,果报也就不同。〕
——这讲解不明。未说明什么是“单纯的慈悲心”。“发心面对十法界一切有情、无情的境界,我都不伤害”,不是慈悲心吗?或是夹杂的慈悲心吗?宜说“例如看到蚊子,不杀它,可能只是一种单纯对现前蚊子的善心而已”。
3.〔如果动机是为了当初受戒的本愿,面对十法界有情、无情的境界,都要断恶而不杀生,因为这誓愿遍十法界,所以跟佛遍法界的法身是相应的。依着这个动机来持戒,未来的果报就是成佛,因果相随顺嘛!〕
——这是含糊的牵强说法。如果受五戒、八戒的动机是为求升天,虽然“面对十法界有情、无情的境界,都要断恶而不杀生,因为这誓愿遍十法界”,未来直接的果报也只是人天果报。如果受五戒、八戒、十戒、比丘戒等动机是为个人证阿罗汉果解脱生死,那么未来直接的果报是二乘解脱果。如果发成佛利生的菩提心,那么受戒的果报直通成佛,行十善而不受戒的果报也是直通成佛。果报是否直通解脱、成佛,是由发心动机决定,不由戒法本身对十法界断恶的特质决定。
4.〔由于这种世间的誓愿,没有透过受戒仪轨、三宝境界的加持,所以在阿赖耶识里面的熏种,远远不及戒体种子的力量,所以未来也就构成不了任运防护的功能。〕
——这是不一定的。可能有的人世间誓愿力很强,远胜过一些受戒者。宜说:“由于这种世间的誓愿,没有透过受戒仪轨、三宝境界的加持,所以在阿赖耶识里面的熏种,一般不及戒体种子的力量,所以未来任运防护的功能弱。”
5.〔从果上说,同样的善行,所成就的果报,无论是福报,还是解脱成佛的果报,都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戒法与世间善法的差别,所以必须要受戒。〕
——含糊牵强问题同上第3条的辨析。信愿念佛求生净土,仅行“净业三福”中的世福,也可中品下生往生净土而解脱成佛,不一定要受戒。如《观无量寿佛经》说:“中品下生者,若有善男子、善女人,孝养父母,行世仁慈,此人命欲终时,遇善知识,为其广说阿弥陀佛国土乐事,亦说法藏比丘四十八愿,闻此事已,寻即命终,譬如壮士屈伸臂顷,即生西方极乐世界。”(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12/T12n0365_001.xml#pT12p0345c0103)受戒持戒可中品中生以上往生净土,但受戒破戒则难以往生净土,或可侥幸勉强下品往生净土。所以应希求受戒持戒,但实际持戒内外条件不足时则应谨慎。
6.〔“由恶缘境”,以恶心、烦恼心来缘境界,它的相貌是无量无边的,所以“不可随说”,无法一一说之。从早到晚我们起的恶念很多,多到无法一一列举,往往刹那刹那间都是跟贪瞋痴相应,所以不可随说。〕
——“由恶缘境”,应是指“境”,而非指心,即应是指引发恶心恶行的所缘境。如《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唐]道宣律师撰疏,[宋]元照律师撰记)说:“〖疏〗明遮、性者,由恶缘境,不可随说,以义收之,大分为二。〖记〗遮、性,总示中,上明‘境广’,别相难晓故;下约‘义收’,总相从要故。”(卷第二)(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X39/X39n0714_002.xml#pX39p0805a1201)
7.〔“自制已后,尘染更深”:但是对于一个修行出世解脱道的佛弟子,如果受了“遮戒”之后,或者说佛陀制定这个“遮戒”之后,如果违犯的话,则尘染更深,对他的影响,比对世俗人还大。如八关斋戒,如果是一个内心很粗重的俗人,那这过午不食的戒对他来说其实差别不大。但是对一个真正想深入实修的人来说,过午不食的影响就很大了。……这就是“尘染更深”的道理,因为程度不同,所以影响也不一样。〕
——“尘染更深”,应不是指修行“程度不同”,因为有些受戒者也内心粗重,并非就好过一般未受戒的俗人。但受戒者作饮酒、非时食等“遮行”,比世俗未受戒者多了一重不敬佛戒的垢心罪业,且遮戒比性戒更容易违犯,由此牵堕恶道,所以说“尘染更深”。如《莲花面经》说:“佛言:‘阿难!未来之世,多有在家白衣得生天上,多有出家之人堕于地狱、饿鬼、畜生。’”(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12/T12n0386_001.xml#pT12p1073a2710)
○第三课 略明戒德
1.〔经论中举个例子:有个修道人在山上打坐用功,看到一只鹿从他的前面跑过,后面猎人追过来,就问他说:“你有没有看到那头鹿?”他如果说看到了,猎人就会问他往哪里去,他要是告诉猎人,就会犯杀戒。相反的,他如果说没看到,又犯了妄语戒。真是两难的境界。这个修行人很有智慧,他就说:“你自己看足迹啊!”就这样很善巧地把这个问题化解了。〕
——这不算智慧善巧。如果有足迹可看,则等于将鹿的踪迹告诉猎人。可以岔开话题或说含糊话,或说自己作为修行人不管此事等。如《四分律行事钞》([唐]道宣律师)说:“《僧祇》:‘屠儿等逐畜生走,问言“见不”,不得妄语,不得示处,应令“看指甲”等。’(应方便引接,令畜生远去。)”(卷中)(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4_002.xml#pT40p0074b0401)
《四分律行事钞》又说:“若贼言:‘僧物何处?’比丘不得示宝处,又不得妄语,应示房舍、床座等。……猪被箭入寺,比丘言:‘何处?又是谁猪?无有猪主。’去后,白佛,佛言:‘有如是因缘,当作余语(编者注:指答非所问、岔开话题),不犯。’”(卷下)(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4_003.xml#pT40p0147c2702)
○第四课 归依功德
1.〔在藏传佛法中,修一切法之前,都会先念诵三归依,并观想归依境等,那是为了祈求三宝加持,以破除修法的障碍。〕
——“藏传佛法”多是念“四归依”,在“归依佛”之上有“归依上师”,属于附佛外道法。相关辨析可参看《辨破藏密四皈依依师法》(https://www.uncn.top/3843.html)、《从“上师戒”看藏密根本非佛教》(https://www.uncn.top/2348.html)。
2.〔我们修行的功德,主要就是来自于三宝的加持。这一点,密宗尤其强调。他们甚至认为,我们修行的功德,实际上并非来自于特别的聪明或者特别的精进,这些都只是助缘,修行的功德完全来自上师与本尊的加持。〕
——这是藏密的欺诳滥说。佛教经律强调修行根本是自依止、法依止,佛、僧尚且是助缘,何况“上师”。相关文据辨析可参看《对藏密四皈依、双修法狡辩的系列辨破之三·(二)》(https://www.uncn.top/1071.html)、《揭露藏密依师法的反智精神控制及危害》(https://www.uncn.top/1942.html)。
○第五课 持戒功德
1.〔例如在佛寺吃饭等,就必须要补贴佛寺,以免本来要修功德,结果反成“破戒行施”,那就很可惜了。〕
——居士在佛寺得到允许吃饭、住宿等,补贴佛寺是很好的,但不补贴只是消福,不算犯戒,因为戒律允许居士在寺院适当用餐、临时使用卧具等。如《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唐]道宣律师撰钞,[宋]元照律师撰记)说:“〖钞〗《五分》:‘若白衣入寺,僧不与食,便起嫌心,佛言:应与。便持恶器盛食与之,又生嫌心,佛言:以好器与之。’此谓悠悠俗人见僧过者。若在家二众及识达俗士,须说福食难消,非为悭吝。……若彼此知法,如律亦得。〖记〗福食,谓檀越求福施众僧故。……‘若’下,通上律意。俗知僧物难消,必无虚受。僧知污家非法,必无妄与。但有缘须给,微亦通之。《十诵》通开,谅在于此。……〖钞〗白衣入寺,应借僧卧具受用。〖记〗明僧物暂借俗用,相依住故。”(卷中)(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4_002.xml#pT40p0057c2107)
○第七课 正式作法
1.〔戒师在问的时候,要是能持,就回答“能”,不能持就默然不答。虽然五戒可以分受,但是在三归依纳受戒体时的观想,心中仍是缘十法界有情、无情的境界,这样才能纳受上品的戒体。所以先立下圆满的愿心,而暂时乃至只受持一戒也是可以的。〕
——受部分戒条,不由宣戒相时默然不答“能持”某条戒来成立,而应是由先前三皈依正纳戒体时的相应仪词来成立。即应将正纳戒体仪词中的“为五戒优婆塞”,改说为“为多分优婆塞”或“为少分优婆塞”或“为一分优婆塞”。如《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说:“‘善男子!戒有五种,始从不杀乃至不饮酒。若受一戒,是名一分优婆塞。具持五戒,名为满分优婆塞。汝今欲受何分之戒,当随意受。’尔时智者应随语为受。……作法者:‘我某甲,归依佛,归依法,归依僧,尽形寿为五戒优婆塞,如来、至真、等正觉是我世尊。’(三说)……‘为五戒’者,正立誓也,且举满分,或一分、二分亦在临机。”(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G104/G104n2250_001.xml#pG104p0037a1301)
2.〔发露可以找一位同样受五戒的同参道友,不一定是出家人。但是作法忏,就必须请出家众来作法了。〕
——戒罪的作法忏和发露都属于对首羯磨法,居士犯戒罪的作法忏也可以找一位同样受戒而此条戒清净的同参道友,不是“必须请出家众”,尤其现今出家人多不知或不行作法忏,且八关斋戒多不清净。
○第八课 问答释疑
1.〔若只是受三归依,则没有任何的戒法约束,唯一的要求就是要以三宝为导师,不能去拜鬼神,不要听从邪法,不要亲近外道邪人,就是这几个限制。〕
——在家人有因缘礼拜善鬼神而不作为究竟归依处则无妨,随世俗礼节礼拜亡亲也无妨。如《优婆塞戒经》说:“若人为护舍宅、身命,祠祀诸神,是人不名失归依法。若人至心信其能救一切怖畏,礼拜外道,是人则失三归依法。若闻诸天有曾见佛功德胜已,礼拜供养是人,不失归依之法。或时礼拜自在天王,应如礼拜世间诸王、长者、贵人、耆旧有德,如是之人亦复不失归依之法。虽复礼拜,所说邪法慎勿受之。供养天时,当起慈心,为护身命、财物、国土、人民恐怖。”(卷第五)(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4/T24n1488_005.xml#pT24p1062a1906)
《菩萨戒本疏》([新罗]义寂法师)说:“出家人法不向国王礼拜乃至鬼神不礼者,示彼道尊。言‘出家’者,简彼在家。在家菩萨既随俗仪,虽礼所尊,亦无所犯。鬼神者,为求福故礼世间鬼,若受戒人,虽俗,不听。若审知彼权现鬼神,在俗菩萨礼亦无犯。”(卷下)(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14_002.xml#pT40p0684c2215)
2.〔例如五戒中,如果不杀生相对来说容易得多。纵然吃荤,只要不把活物带到家里自己杀。〕
——在餐馆点杀鱼、蟹等活物,也犯杀生。从市场购买的死动物肉,从严不属于“三净肉”,而是“不净肉”,买吃犯杀生的方便罪,因为市场卖的肉是通为一切人杀的。如《四分律》说:“彼人非是杀者,乃至持十善,彼终不为我故断众生命,如是三种净肉应食。若作大祀处肉不应食,何以故?彼作如是意——‘办具来者当与’,是故不应食。若食,如法治。”(卷第四十二)(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2/T22n1428_042.xml#pT22p0872a1808)
《毗尼母经》说:“比丘法,不应故杀众生食。食有三处,一见,二闻,三疑,如此等三处不应食也。若有檀越欲祀天时作意——‘其有来者皆应与食’,无分别心所杀众生俟一切来者,比丘若得如此处肉,不应食也。”(卷第三)(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4/T24n1463_003.xml#pT24p0817a0201)
更多相关文据辨析可参看《论吃“三净肉”》(https://www.uncn.top/9755.html)。
3.〔例如打人,八关斋戒虽然没有“不能打人”这一条,但是我们知道,“斋”是清净的意思,打人的业就不是清净的。〕
——“打人”有杀人的方便罪或等流罪,由“杀戒”含摄。
○第九课 戒体相状
1.〔所以佛陀的态度是:“宁愿受戒破戒,也不要不受戒生天。”因为即使受戒破戒,三十五条戒体也不可能全破,因此即使因为破戒而堕落地狱,其他三十多条戒体的功德力也能够帮众生从三恶道超拔出来。〕
——这种观念应谨慎细辨,不可由此急躁受戒而破戒堕落,或者破戒还自我安慰胜过不受戒者而无惭无愧。相关文据辨析可参看《辨析“受戒破戒胜过不受戒”》(https://www.uncn.top/9812.html)。
○第十课 戒行戒相
1.〔这当中厌离娑婆、欣求极乐的信愿,如果没有戒的基础,内心躁动不安,又怎么能够成就而作往生资粮呢?同时,三资粮的“行”,就是要能念念相续地守住佛号,如果没有戒的力量,心就像风中的蜡烛一样飘摇不定,持名之行也是没有办法成就的。所以信、愿、行三资粮,都要以戒作基础。〕
——这不一定,如《观无量寿佛经》说的“中品下生”只是行于世善,没有受戒。受戒持戒可增进净土信愿、增上往生品位,但不必作为绝对要求来说,避免没有条件受戒者退失往生净土的信心,或者急躁受戒破戒而增加往生净土的障碍。
第二篇 持犯篇
○第一课 持犯总义
1.〔所谓持戒清净,不只是从表相上来看有没有具缘、有没有成犯,更重要还看你的内心是否跟烦恼相应。〕
——这说法有昧宗途,多被“灵活不持戒”者拿来批评严谨持戒者,乃至被“男女双修法”“诛杀法”等邪法作为理论依凭。持戒清净,首要的是表相上来看有没有具缘、有没有成犯,否则与化教无别。如果对这迷昧,容易不肯老实以戒为师,容易与附佛外道邪法相应。相关辨析可参看:《论持戒的意义》(https://www.uncn.top/783.html)、《论灵活持戒》(https://www.uncn.top/9762.html)、《辨破断淫心而不断淫行的邪说》(https://www.uncn.top/9514.html)、《藏密的惑害及治理的相关交流讨论之五十六》(https://www.uncn.top/9853.html)。
2.〔可以学习《广论》中的善巧,从四点去思维业的总相:第一点,业果决定;第二点,业增长广大;第三点,业不作不得;第四点,业作已不失。〕
——《菩提道次第广论》讲的业果观念有偏差,具体辨析可参看《辨破藏密的业果观念》(https://www.uncn.top/2403.html)。
3.〔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如果一个人的生命完全靠医疗手段在维持,插上管子就能继续活,拔出管子他就会自然死亡,而且他自己受病痛的折磨已经非常厌生了,或者他已经完全没有意识了,这时如果把管子拔掉,让他自己自然地死亡,从佛法来说,也没有犯杀戒。〕
——这是犯杀戒的,佛法戒律没有这个开缘。按病人意愿不插管子,不算犯杀。已插管子拔掉则犯杀。相关理据辨析可参看《临终关怀相关戒律问题讨论》(https://www.uncn.top/3885.html)。
4.〔比如狮子吃鹿,只是业力使然,这只鹿过去生欠了狮子一条命,狮子在杀鹿时,并没有很粗重的烦恼心,是一种类似于无记的心,所以狮子吃鹿并不造业,也并没有出于烦恼而结下未来的果报,这叫“无记无业”。〕
——狮子杀鹿,多因饥饿贪食之心,如同人类为食而杀羊、杀鱼,是故意杀死,并非类似无记的心,不能算作“无记无业”。如《楞严经》说:“贪爱同滋,贪不能止,则诸世间卵、化、湿、胎,随力强弱,递相吞食,是等则以杀贪为本。以人食羊,羊死为人,人死为羊,如是乃至十生之类,死死生生互来相啖,恶业俱生,穷未来际。”(卷第四)(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19/T19n0945_004.xml#pT19p0120b0501)
5.〔我们即使“恒怀护持”,纵然很认真地持戒了,还是难免会有不小心杀生、伤生的情况,虽然不结罪,但是你欠它一条命还是要还的,因此我们一方面要谨慎护持所受的戒,另一方面就是要多回向。比如每天晚上总回向时就顺便回向:凡是一切被自己有意无意伤害的众生,都能往生净土等等。长时间不断为他们回向,以解冤释结,把这些恶因缘化解掉。〕
——误犯戒,应对佛像前自责心忏悔,“回向”不是正对治。如《四分律行事钞》说:“若依《摩夷论》说:‘故作者对人一说悔,误作者责心悔。’《明了论》《萨婆多》亦同如此。”(卷中)(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4_002.xml#pT40p0103c2111)《四分律随机羯磨》([唐]道宣律师)说:“误作忏法:具修威仪,心生惭愧,口言:‘我某甲比丘误……,犯一突吉罗罪,我今自责心悔过。’一说。”(卷下)(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8_002.xml#pT40p0508b2601)
○第二课 不杀生戒
1.〔过去忏云老和尚建议大家燃臂香时尽量燃在上臂的位置,以免被在家人看到不易解释,引起误会,徒增烦恼。他老人家曾半开玩笑地说:“如果有人问怎么会一颗一颗的,就说是被蚊子咬的。”这些都只是技巧,燃香重点在于要配合发愿,真正发了菩提心再燃。〕
——这是教人小妄语,违背五戒、八关斋戒等别解脱戒,且不是救众生命不得已因缘而说,并违菩萨戒,是相似慈悲心,实违菩提心。如《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说:“此戒人多喜犯者,良由妄业熏积,识种尤多,故随尘境,动便虚构,不思反流之始,但愿毕世之终,以此安生为要,当死定非排业,良可悲夫!加以犯无定境,起必依心,但使违内想心,不论外缘虚实,一切皆犯。”
(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G104/G104n2250_002.xml#pG104p0195a0401)
《十住毗婆沙论》说:“虽轻妄语,习久则重,能失菩提心。”(卷第四)(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6/T26n1521_004.xml#pT24p0036c1309)《梵网经菩萨戒》说:“若佛子,自妄语、教人妄语、方便妄语,妄语因、妄语缘、妄语法、妄语业,乃至不见言见、见言不见,身心妄语——而菩萨常生正语正见,亦生一切众生正语正见,而反更起一切众生邪语、邪见、邪业者,是菩萨波罗夷罪。”(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4/T24n1484_002.xml#pT24p1004c0301)
更多理据辨析可参看《辨析“方便妄语”》(https://www.uncn.top/4257.html)、《论界诠法师〈佛学基础〉与藏密》(https://www.uncn.top/9772.html)。
○第三课 不偷盗戒
1.〔问:如果新衣服先供佛后,我们再取用,算是犯盗吗?答:这要分两种情况。若本来就是用于供佛的衣服,那属于佛受用物,不能随便取用。如果是我们自己的俗服,这类衣服佛菩萨是不会穿的,只是穿之前先供养一下。或者我们可以在供养的时候观想,这不是供养给佛菩萨穿的,只是请诸佛菩萨加持一下。或者如律上所说,我们可以转想,供养佛后就是属于佛的,作为佛弟子,我穿着它,就像父母给我们的东西一样,把它作为佛恩赐给我们的东西来好好受持它。〕
——本意是请佛加持,不是真实供养给佛,那么直接取回无妨,否则应等价赎换。转想作为佛的恩赐而直接取用,不是戒律开缘,属于盗损佛物,自结罪业,如同有人骂佛,佛慈悲无恼而骂者结罪。
2.〔问:本来发心供佛的东西,没有实际供养之前,是否可以转供僧?答:不可以。既然已经发心供佛,那它就是属佛物了。所以以后要供养三宝之前要想清楚,因为供养后属数永定,不能改变。〕
——发心供佛,还未实际供佛,不属于佛物,转供僧不犯盗。如《四分律》说:“若物许僧,转与塔者,突吉罗(编者注:轻小罪)。若许塔,转与僧者,突吉罗。若物许四方僧,转与现在僧者,突吉罗。”(卷第十)(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2/T22n1428_010.xml#pT22p0633b2012)这是说劝别人转供,有小过,并非犯盗。又如《四分律行事钞》说:“《律》云:‘僧物有三种:一是已许僧(谓通明施僧,而未分僧、别二异,此回犯舍也);二、为僧故作,未许僧(谓俗家为僧作床褥器具供僧之物,此回得吉罗也);三、已与僧者,已许僧,已舍与僧(此决施于僧,不许别属,回犯弃)。’……《四分》:‘若物许僧转与塔,许四方僧回与现前僧,许比丘僧回与尼僧,许异处回与异处,乃至许异处回与此处,一切吉罗。’(并谓未决定。若决别施,随前犯。)”(卷中)(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4_002.xml#pT40p0074a0511)自己改变还没有落实行为的供养发心,不是劝别人改变供养发心,更是过失轻微或者无过。
3.〔“常住常住物”,是常住的人可以来分。〕
——“常住常住物”,任何人都不可以分,常住的人也不可以分,只能公用,或临时分给僧人暂用(如客房)。如《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说:“僧物中,前二属处永定,通名‘常住’,但前无分义,后是可分,故加‘常住’‘十方’以简之。……常住常住物,……属处已定,不可分割。”(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G104/G104n2250_002.xml#pG104p0173a0113)
4.〔如果在佛寺做义工,不小心损坏了常住物,比如洗碗时不小心打破了碗,那要赔。莫要说:“我发心做义工,还叫我赔?”还是依着戒律而行吧!〕
——依戒律是不必赔偿的,因为是不小心损坏的,不是故意损坏或粗率懈怠损坏。如果僧众强逼义工赔偿,则僧众犯盗。如《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说:“若守护财物,谨慎不懈,而有盗者私窃而取,或强逼取,皆望本主结者,以非护主能禁之限故也。若反此者,守物须偿,以本盗人欺守护故,是须还他,若不还犯。……初明守护谨慎。望本主者,有二义故,一非能禁,二无填偿,本主索偿,反成盗故。”
(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G104/G104n2250_002.xml#pG104p0174a1601)《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说:“〖钞〗寄附损失主。《十诵》:‘有比丘远处寄物,着道损破。佛言:“若好心捉破者,不应偿。”’恶心破者,须偿。‘比丘寄居士物,不好看故,失者应索取。’若寄居士物,居士寄比丘物,如上二说。若借他物者,不问好恶二心,若损,一切须偿。今有为他洗瓶钵及误破失者,并多索偿,随满五结重。〖记〗言‘误破失’者,明是好心,逼索成盗。今多有之,不知教故。”(卷中)(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4_002.xml#pT40p0058b0212)
5.〔如果居士跟着出家僧众去其他佛寺吃饭,居士要补贴。如果居士不补贴,出家僧也不补贴,僧众和居士都要犯盗戒了。所以居士来到佛寺,在佛寺吃饭、用水等任何的消耗,都要补贴佛寺。〕
——居士在佛寺吃饭,不补贴会消福,但不犯盗。如《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说:“〖钞〗《五分》:‘若白衣入寺,僧不与食便起嫌心,佛言:应与。便持恶器盛食与之,又生嫌心,佛言:以好器与之。’此谓悠悠俗人见僧过者。若在家二众及识达俗士,须说福食难消,非为悭吝。……若彼此知法,如律亦得。〖记〗福食,谓檀越求福施众僧故。……‘若’下,通上律意。俗知僧物难消,必无虚受。僧知污家非法,必无妄与。但有缘须给,微亦通之。《十诵》通开,谅在于此。”(卷中)(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4_002.xml#pT40p0057c2107)
6.〔纵然被偷走或被抢了,财主的心还没有作舍心,还没有认为说“这个东西已经不属于我的了”,但是小偷心里已经生起决定想的时候,财主再去把它抢回来,这个时候也是 “贼复夺贼”,也是不行的。但是只要物主的心中还没有作舍心,请官府帮忙从小偷那里夺回来,是可以的,而不可以自己去夺回来。……财主迟疑不定也是一样,只要小偷、强盗的心已经决定想的时候,就不可以把它夺回来。当然一样,可以找官府、报警,请求警察帮助夺回来,但是不能自己动手去夺回来。〕
——“请官府帮忙从小偷那里夺回来”“请求警察帮助夺回来”,与“自己去夺回来”,结罪是一样的,因为盗戒上“教做”是同犯的。如《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说:“‘杀、盗二戒,过通损益,自作、教人,损境畅思,期契相同,彼我同犯。”(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G104/G104n2250_002.xml#pG104p0146a1601)如果官府自己捉得小偷并归还原主财物,则原主可取。可参考《摩诃僧祇律》说:“时贼劫诸比丘衣钵,顺道而去。时诸比丘随后遥望,看彼群贼所至何处,追之不止,渐近聚落,贼便分物,比丘便语贼言:‘长寿!我出家人仰他活命,汝等可乞(编者注:施给)我衣钵。汝复何用此衣钵为?’若比丘如是得者,无罪。若贼骂言:‘弊恶沙门!我已乞汝命,何敢复来欲得衣钵!’比丘念言:‘是贼已近聚落,必不害我,当恐怖之。’即语贼言:‘汝等谓我无所恃耶?我当白王及诸大臣知汝为贼。’若恐怖得者,无罪。贼复瞋言:‘终不与汝,欲去任意。’若比丘告聚落主,捉得诸贼,若缚,若杀,不应告。若语聚落主,方便慰喻得衣钵者,无罪。……有比丘失衣钵物,若未作舍想,后知处,应从彼索;索者不犯。若已作舍想,后虽知处,不应从索;索者得越比尼罪。若先生心言‘后若知处者当从索取’,如是索取者无罪。”(卷第三)
(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2/T22n1425_003.xml#pT22p0251a1703)《根本萨婆多部律摄》说:“被他盗去,若作舍心,即是属他,不应重夺。是故苾刍被他盗时,不应仓卒辄为舍意,后见应取。若见贼来,应现瞋相,恐喝令去。捉得贼者,不应付官;先为说法,从乞其物,若不肯与,当酬半价,或复全还,已成衣钵卒难得故。”(卷第二)
(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4/T24n1458_002.xml#pT24p0536c2801)
7.〔问:不做义工后又去了庙里一趟,供养了一些钱,有个师父送了我们一些年糕,它们是常住的库房里的,应该属于常住常住物吧?我当时拿了以后就忘记在功德箱里放钱了,这个是不是属于盗?答:你知道或怀疑这个是常住的东西,但是后来没有补贴,那这个就犯盗了。〕
——这不犯盗,一方面如上问题5中引据辨析所说僧众当日食物可以适当分给来寺居士。另外,《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说:“现前现前物:如今诸俗以供养僧,无问医药房具,并同现前僧。”(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G104/G104n2250_002.xml#pG104p0174a0201)汉传佛教寺院的食物基本都属于僧众的现前现前物,不是常住常住物、十方常住物、十方现前物,僧众随意适当分送给居士不算犯盗。且这位居士是“忘记在功德箱里放钱了”,属于事上“迷忘”,不是故意不放钱,由此缘也不犯盗。
8.〔问:在家人会有一个现象,他们会把水龙头拧到最小的那个位置,让水往下滴,这样水表不转,就不用交水费,这种现象是很普遍的,弟子想要问的是,这种结什么罪?还债是怎么还?答:水费是属于公家的钱,主人当然就是属于全国老百姓了,像偷税,这个税当然是属于全国老百姓的。不要有这个习惯。若过去犯了,现在只有忏悔。至于欠全国老百姓的钱,无法直接还,只有投注于公众事务等,或可弥补一二吧!〕
——水费应补交给自来水公司,因为自来水公司是自来水掌护者,担负亏损。
9.〔如果是始终不转,没有盗心的话,那就无罪。每一条戒都是一样,如果始终都没有想要犯戒的心,只是一时的迷误而犯的话,基本上来说都是无罪的,这个是本迷。〕
——这要区别迷事(境)与迷罪。迷事而做,属于不可学迷(即不能通过学戒而避免的迷误),不犯戒。迷罪而做,属于可学迷(即由学戒念戒而可以避免的迷误),犯戒。例如认为安乐死不犯戒,始终没有想要犯戒的心而助人安乐死,破杀戒。又如受了八关斋戒,午后忘记自己受戒了,始终没有想要犯戒的心而午后吃东西,犯非时食戒。如《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说:“〖疏〗事是可学,想疑忽生,缘而不了,圣不制罪。罪是可学,若有迷者,皆结其罪。〖记〗显意中,所以唯事开忘者,事是临境造修,有迷可恕;犯是教相,纵令先学后忘,还成懈惰,故不开也。”(卷第一)(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X39/X39n0714_001.xml#pX39p0786c0201)
10.〔“二云:随有佛法处,用何等钱,即以为限。”按照有佛法的地方用的货币价值为标准。这是《四分律》里面的说法,也是我们《南山律》主要采用的说法。“有佛法处,用何等钱”,到底是多少呢?在几十年前,有南传佛教国家的比丘们开会讨论,根据各种律文去推论,五钱相当于美金二十元左右,那就结重罪。〕
——“随有佛法处,用何等钱,即以为限”,在美国是五美元,在中国大陆是五元人民币,在泰国是五泰铢,等等,即随偷盗时所在国家地区所用基本货币单位的“五钱”(五个基本货币单位金额)为重物标准,不必作不同货币的价值换算。“有南传佛教国家的比丘们开会讨论,根据各种律文去推论,五钱相当于美金二十元左右”,这不是随国“五钱”,应是由佛世时古印度王舍城的“五钱”换算的,不是此处说的标准。如《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说:“《事钞》续云:‘然五钱之义,律论互释不同,判罪宜通,摄护须急。故律云:下至草叶不盗。’《资持》释云:‘二,约义定夺三,初示意。律论不同者,律如后引,论即前文。判罪,谓犯已处断。摄护,谓专精持奉。今从摄护以定钱体。’……《疏》云:‘可如《多论》中间一解,随国用钱,准五为限,则诤论自息也。’”(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G104/G104n2250_002.xml#pG104p0179a0901)《四分律行事钞简正记》([后唐]景霄律师)说:“随其盗处所用五钱入重者,此是钞宗,承《多论》第二解也。”(卷第十)
(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X43/X43n0737_010.xml#pX43p0270c1601)相关事行辨析可参看《戒律答疑讨论之七十二·(三)》(https://www.uncn.top/3887.html)。
11.〔现在很多人都说“这戒法是我上师讲的”,这样很危险,因为“经通五人,律唯佛制”,律典只有佛才能够制定。所以我们一定要看到律文的根据,只是我个人说的不算,上师说的不算,老和尚说的不算,只有佛说的才算,因为等觉菩萨都不能讲戒。弥勒菩萨实际上是古佛再来,所以他可以讲《瑜伽菩萨戒》,因为他本来就是佛的示现。〕
——这在理上很好,但概念含混了。等觉菩萨不能制戒,但可以讲戒,凡夫也一样。《瑜伽菩萨戒》是释迦牟尼佛制定的,不是弥勒菩萨制定的,但是弥勒菩萨讲的。即使古佛再来,示现菩萨身,也不能制戒。
12.〔论修行时,以上师说法为准,这是对的,但对于戒律的判定,就要以佛说的话为准。〕
——这句话大有“后门”。上师自称或被“公认”是古佛再来(如达赖被“公认”是观世音菩萨化身,而观世音菩萨是古佛——正法明如来),怎么办?按藏密“四皈依”,应视上师为佛,“对于戒律的判定”岂能不以上师说的为准?可参看《论汉藏“视师如佛”法的差异及藏密的邪谬》(https://www.uncn.top/1097.html)、《论藏密的“黑帮帮规”及可笑与可怕》(https://www.uncn.top/1146.html)、《从“上师戒”看藏密根本非佛教》(https://www.uncn.top/2348.html)。
○第五课 不妄语戒
1.〔问:有时候我们在家众会议论出家众的过失,甚至说一些僧众的破戒,在不清楚的情况下人云亦云,这种算不算妄语?答:所谓的妄语就是心口相违背,明知道他没破戒但说破戒就是妄语。你听说他破戒,你也认为他破戒,这个不算妄语,但是这属于恶口所摄,同时说僧众是非有很重的因果。在佛经里面说:一个在家众说一个出家众破戒,是地狱的果报。对外宣布某位僧众破戒,按律上来说,必须是由僧团来裁定的。如果未经僧团裁决,公开说某某僧人破戒,即使说出家过失的人,自己也是要犯戒的,更何况是在家居士。〕
——如果是已经新闻公开报道的僧人丑闻,可以依佛法正见适当评说,以引导他人树立正见、策发正行。如果发现僧人破戒,而相关僧团不愿或不能如法如律查核处治,那么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乃至公开揭批。相关文据辨析可参看《辨破〈说出家人的过失,比拆寺庙的罪还重!〉》(https://www.uncn.top/9827.html)。
○第六课 增上戒法
1.〔所谓明相,就是说,在晴天的清晨,到户外没有灯光的地方,可以看到手掌上的粗纹(不是细纹)的时候称之为“明相出”。如果阴雨天怎么算呢?比如说昨天是晴天,早上五点明相出;今天下雨,五点的时候还是乌云密布,到外面看不到掌纹,因为昨天跟今天距离时间很短,按昨天五点明相出来算,今天五点也可以算明相出。因此所谓“明相出”的判断标准是在晴天的时候判断,而不是阴雨天。〕
——“昨天跟今天距离时间很短,按昨天五点明相出来算,今天五点也可以算明相出”,这不合理。如果梅雨季节连续十天乃至一个月早晨阴雨,怎么判断明相?何况古代没有钟表,怎么能记识“昨天”明相时刻?
明相时刻,律典说自然光下能看清掌纹、地面明了等,未说要是晴朗天气,应是指对当天实际情况观察判断,否则失去“明相”意义。如《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说:“言‘地了’者,即明相现,方维可辨故。”(卷中)(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5_002.xml#pT40p0292a2513)《毗尼止持会集》([清]读体律师)说:“《僧祇律》云:‘……露地风雨雪寒时,当还入房坐,至地了。‘地了’即明相也。’”(卷第八)(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X39/X39n0709_008.xml#pX39p0406c0401)《解脱道论·头陀品第三》(优波底沙造,[梁]僧伽婆罗译)说:“云何‘树下’(编者注:头陀行的‘树下坐’)方便?若遇雨时,宜入覆处,明相既现还,而不失‘树下’。”(卷第二)(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32/T32n1648_002.xml#pT32p0406a1603)
明相时刻的判定,看清掌纹的实际标准难定(看见粗掌纹的视力情况、清楚标准可能不同),可用其他措施辅助判断明相:①天文历计算的“天亮”时刻(太阳在地平线下视角六度的时刻,在晴朗天气下大气散射阳光使天空明亮、地面明了);②看到远山与天空明显分开;③看到手掌的肉色(区别于月光、雪光);④掌纹的清晰度在几分钟内显著变化。如果鸡鸣、鸟叫,天空泛白,乃至可见太阳,那么更可判定明相已出。天文历中的“天亮”时刻是晴朗天气下的“明相”时刻,非晴朗天气(阴雨、雾霾等)则“明相”时刻延迟,需要综合看掌纹、观远山、听鸟叫等进行判断。实际“明相”时刻一般不会早于天文历的“天亮”时刻。
2.〔还有茶叶也可以喝,因为茶叶是苦的,这些都是属于尽形寿药。〕
——确实有病因缘才可以午后喝茶,否则作了“药净法”后也犯非时食戒的方便罪,不作“药净法”则正犯非时食戒。如《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说:“〖钞〗《律》云:‘若比丘非时受食食,咽咽堕(编者注:堕罪)。非时浆明相出,七日药过七日,亦堕。尽形寿药无因缘服,吉罗(编者注:轻小罪)。’(以曾加口法,无病不许服。犯有轻、重,并谓加口法者;若不加法,非时中服四药并堕。故《戒本》唯除水、杨枝也。)〖记〗文列四药,各有时、非时。时药,约中(编者注:日中时刻)前,后非时。‘七日’,限中是时,过限非时。‘尽形’者,《疏》云:‘有病加服(编者注:加作‘药净法’而服)名时,无病辄服名非时。若非口法(编者注:未口说药净法),从时食论。’”(卷中)(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4_002.xml#pT40p0081c2507)
3.〔出家众会分得比较清楚,非时浆、七日药、尽形寿药,需要依律文个别不同的做法,才可以饮用。但是此律文并不适用在家居士,所以居士过午喝非时浆等,不需要特别作法,也不需要出家众作法后居士才能服饮,因为此服用非时浆之对首法只摄出家众。〕
——律典中没有这种说法。居士受戒持戒相关的作法随同僧众的相应作法,一些对首羯磨法同僧众作法基本一样,只是相应改换称呼。如《四分律随机羯磨疏济缘记》([唐]道宣律师撰疏,[宋]元照律师撰记)说:“〖记〗《四分》受五戒、三语受具,皆名羯磨。……三归皆名羯磨,乃是义准而非明文。……〖疏〗受俗戒等,即指授五戒法为羯磨也。然行事之时但对俗境,与僧对首相同,故齐名也。〖记〗《说戒犍度》佛制上座说戒日与诸白衣言语问讯,作羯磨受戒(即授五戒)。”(卷第一)(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X41/X41n0728_001.xml#pX41p0089b1001)戒律允许居士在附近无出家人给授八关斋戒时在佛像前自誓受八关斋戒,即是允许居士作心念羯磨法。犯戒罪的发露、作法忏也都是对首羯磨法,通摄居士,如作者前文《南山律在家备览导读·(一)宗体篇·(第七课)正式作法》自说:“发露可以找一位同样受五戒的同参道友,不一定是出家人。但是作法忏,就必须请出家众来作法了。”(作法忏也可以找居士作。)
不非时食戒的开遮,居士同僧众是一样的,非时浆、七日药、尽形寿药不作“药净法”则同于“时食”(饭菜等),因此受持不非时食戒(八关斋戒)的居士非时服药也需要作药净法。如《受持八关斋戒的意义和功德》(慈舟老法师)说:“若有病者,以水和合,非时作法开服(以上见弘一法师编述《南山律在家备览·持犯篇》节略,末句‘作法’二字系慈老法师添入。)”(http://m.fjbk.org/qt/qita/627.html)居士受了八关斋戒,非时服药作药净法,可以与受了戒的出家众对首作,或与受了不非时食戒(八关斋戒)的居士对首作。附近无人可对首作法时,可以自己对佛像用心念法(自己独自心念而口说)作药净。“非时浆”不方便作药净时,在“一须臾”时间内(律中所说“一须臾”约等于四十八分钟)喝完,从宽不算犯“非时食戒”,但从严作药净法为好。作药净法的具体仪词方法可参看《居士戒律作持(增订版)》(https://www.uncn.top/9444.html)。
4.〔佛八指差不多就是三十厘米到三十七厘米这么高。〕
——“佛八指”大约相当于现代39厘米,具体考证可参看《戒律度量现代数值考》(https://www.uncn.top/9446.html)。
第三篇 忏悔篇
1.〔若犯中品、下品者应忏悔。犯中品者,向清净大小乘僧众三人前说罪;犯下品者,向一人前说罪。〕
——这是源自蕅益大师《梵网经合注》所说忏悔犯菩萨戒罪的方法,其原文说:“非染污犯及方便轻垢(编者注:犯重戒的远方便罪),但向一人悔过,罪便得灭。染污犯及方便重垢(编者注:犯重戒的近方便罪),须向三人悔过,或无三人,止向二人、一人,亦可得灭。不失戒重,须向众僧悔过。或无众僧,向三、二人亦得。设总无清净大小乘众堪向悔过,但殷重自誓终不复犯,罪亦得灭。若有人可向悔过,不得自誓灭也。”(卷第三)(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X38/X38n0694_003.xml#pX38p0650a1801)这不是针对居士五戒、八戒而说的。比丘犯饮酒、非时食等戒,只向一位比丘作法忏悔就可以恢复清净,而居士犯饮酒、非时食等戒结中品罪,不应该要求更高而要向三位僧人忏悔。居士犯五戒、八戒的中品、下品罪,都是对一人作法忏悔应就可以。可以对相应戒条持守清净的僧人作法忏悔,也可以对相应戒条持守清净的已受戒居士作法忏悔。具体仪词作法可参看《居士戒律作持(增订版)》(https://www.uncn.top/9444.html)。
2.〔“僧众犯罪已,不即说罪者,应得覆藏罪,于说罪时一并说悔。”出家众如果犯了罪,没有马上发露忏悔,这时就得一品覆藏小罪,就是刚才所说的“方便罪”。……如果没有马上说罪发露,随着每一天过去,就会多增加一品覆藏罪,两天就是两品,一年就是三百六十五品覆藏罪……“于说罪时,一并说悔”,在说罪的时候要一并说悔,就是依律文所念的“及此方便恶作罪”,要再加上此句。如果没有覆藏,今日犯戒了,在第二天明相出来以前就说罪忏悔,则“及此方便恶作罪”这句就不用念了,因为没有覆藏的方便罪。“若在家二众,律中虽无明文,然犯罪已,不应覆藏,当即说罪。”〕
——“及此方便恶作罪”是指犯戒的前行远方便、近方便等方便罪,不是指犯戒后的覆藏罪。犯戒后的覆藏罪忏悔说词在先前给出的有部律仪词中没有明文说,需要自己另外加上,如在“及此方便恶作罪”之后加说:“并不向人发露而覆藏罪。”
3.〔专缘,是功课不要太杂,拜忏就专修一个法门,例如专修《大悲忏》、百字明或者《八十八佛》其中之一即可。如果拜大悲忏又怕力量不够,再加上一个百字明来补一补,这样对观音菩萨的大悲咒信心不够,只有一半,对金刚萨埵的百字明信心也是只有一半,这样的功德将会极少,还不足一半。……我过去修百字明,上师要求持咒时一定得出声,后来发现念出声的时候,咒语在心里会很清晰,不会含糊不清,尤其妄想很重的时候出声念诵,更容易帮助摄心。〕
——藏密的“百字明咒”是淫咒,特能激发淫欲,可能引发鬼通,或引来淫鬼干扰,不念为好。具体证据可参看《一些交流讨论(20190329)·(五)》(https://www.uncn.top/547.html)、《一些交流讨论(20190105)·(二)》(https://www.uncn.top/491.html)、《论中国佛学院的学修》(https://www.uncn.top/4354.html)。
第四篇 别行篇
1.〔“若见是非之事,不得讥诃。若发言嫌责者,自失善利,非入寺之行。”若见到僧团中有是非的事情,不得讥诃。谁跟谁好、谁跟谁不好,或者谁的行为不如法等等,这都不是居士们该谈论的。因为僧众就算真的不如法,自有他不如法的因果,而作为一个在家居士,随便批评一个出家众,说僧众的过失,也会造下罪业,结三恶道的果报,这与对方好坏无关,所以不得讥诃。〕
——原文是就居士方面谨言慎行来说,不要以见过心讥诃、嫌责(尤其不要粗率滥说),并非禁止居士对僧人如实理智地劝谏、举报、批评。相关文据辨析可参看《辨破〈讥呵僧众过失,说僧团是非,将自失善利〉》(https://www.uncn.top/43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