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密教通关》看藏密问题及治理藏密邪法的方法
(一位居士20190923)
一、唐密与藏密的差别及东密的败类
持松法师《密教通关》摘录一:
“日本密教,至今有所谓立川邪流者,其创始在八百年前。当时三宝院流胜觉阿阇梨道风甚盛,门下大弟子二十四人,其胞弟任宽亦弟子之一。当胜觉示寂后,任宽自信足以代兄之位,岂知得罪被流谪配伊豆,虽身羁荒僻,亦思以昔日所得于兄之真言秘法传播斯乡。于是易名莲念,收具妻食肉之污秽俗人为弟子,复于立川邂逅一素行邪术之阴阳师,授以真言秘法,自此居然成一学派称立川流,宣传流布。其时任宽以身遭谴谪,心中郁陶,对于真言秘法未免独断曲解,加以阴阳术士依为弟子,邪见机缘于焉巧会,更以世风淫靡,故浸润甚速。其流教义乃根据所谓三经一论,即《瑜祇经》、《理趣经》、《宝箧印经》及《菩提心论》也。
“《瑜祇经》中云:如来入马阴藏三昧。《理趣经》云:妙适清净句。《宝箧经》说:自身即佛双圆塔。《菩提心论》云:八叶莲花一肘间,炳现阿字素光色,禅智俱入金刚缚,召入如来寂静智。彼依此等经文,断章取义,牵合邪解,故以男女阴阳之道,为即身成佛之秘术。彼解阿吽二字云:阿者,海;吽者,山;阿女,吽男;开口为阿,塞口为吽。此二字,即金胎两部。阿即西曼荼罗,胎藏七百余尊。西,即入门,为女。吽者,东曼荼罗,金刚界五百余尊。东,即出门,为男。此内外互具之法。又阿善,吽恶;阿赤,吽白;阿慈,吽悲,故诸佛慈悲心,皆从此阿吽二字出也。其余如阿母、吽父,阿地、吽天,凡足以配偶之事义,无不收之。故此二字,实为人生之起原,万物之生因,于是彼乃百尺竿头,重进一步,谓男女二根,五尘交会,于此体验,即身成佛之妙理。谓理具成佛,为父母之种子。加持成佛,为父母和合之时。显得成佛,即父母合生之身,金刚不坏,理智不二之体也。此种邪说,当时曾风行日本,受天皇归依,亦犹元代宫庭之喇嘛秽史,及近时士夫之崇左道密教也。
“次言双身观者,乃最深奥之秘密大事,稍一误解,即自害害他。此种皆关于深秘事相,本不应在此形于褚墨,但恐一知半解之人有所误会,反有碍正道,故略言之,令知所鉴戒而不入邪途也。此种观法,出处甚多。即如《理趣经释》云:男女二根和合,成五尘大佛,盖谓定慧相资之事义。所云根者,能执持义。譬如树根,执持茎叶花果,使不倾拔。今云二根交会,男刚比定,女柔如慧,定慧相应,理智无碍,使执持功德不失,去生佛隔绝之障,泯真妄差别之心。又台密智证大师,在唐所请回之五部心观中:观一身为五股杵,成金刚萨埵,于身前月轮中,观金刚明妃,与之合一。又观此身,为金刚钩、金刚爱、金刚护,同时于身前,观月轮中,有此等同名明妃,与之合一。此等观法,乃表示智体为男,智用为女,体用合一之观也。若不知如来深意,失其秘密帜之原意,或曲解言句,则成极淫猥之左道密教。如邪见者,谬云:二水和合,成羯逻蓝。胎藏莲花,女也,八叶向下。金刚杵,男也,八叶向上。杵与莲花交遘,为大欲大乐。又云:五钴杵,如有情二人合体之状。父骨为因,母肉为缘,而成菩提心种子,赤白二渧为本。凡此邪说,在日本则立川流为之滥觞,视阴阳秽亵之佛像为至妙。在西藏,则左道密教作其俑。虽有宗喀巴大师出而纠正之,然至今世人犹惑于无上之美名,仍以实行猥渎为至极。彼日本尚不乏正见之阿阇梨口诛笔伐,使后人皆知为邪。今西藏左道密教,氾滥于中国,上自智识之群,下及颛蒙之辈,莫不视为驻龄之捷径、飞升之灵符,以为不死之药可得,神仙可致也,遂有餐石代谷之方、服气冲神之道,甚至但使色身不灭,纵违律犯戒亦所不惜,以故狂啖众生之肉,采还太液之精。吾不知谁起而驳之耶!呜呼!甚且一唱群和,以为东密无有此法,殊不知不幸亦早有之。”
持松法师是民国时期太虚大师派去日本修学唐密的僧人,获得了阿阇梨位。根据持松法师的解释可知:
㈠唐密里的“男女二根”是比喻,指定慧,“明妃”也是比喻,指的是智用,全是法上的意思,与藏密所男女二根指称生殖器、明妃指称双修的女性,意思天壤之别。藏密很多人拿唐密里的相应名相为藏密辩解,实属曲解唐密经教的法义,属于谤法。
㈡持松法师认为宗喀巴纠正了藏密的这种“淫猥”左道密法,看来他是不了解宗喀巴《密宗道次第广论》的内容才有此评价。若他了解,绝不会认为宗喀巴纠正了左道密法。
㈢唐密流到日本,东密也出现了左道密法,如立川流,曲解圣意,食肉、双修等行为亦有之,但日本东密有正见之阿阇梨皆批驳之,也说明正统的唐密不允双修、采阴等外道邪行。
二、藏密邪化的理路
《密教通关》摘录二:
“西藏密教自宗喀巴而后,冶中观、瑜珈于一炉,兼持戒律而修行陀罗尼法,其法制不可谓不善。然自古西藏佛法本来原有所谓普嗡普之教,后混于佛法中,乃转而发现坦特罗肉身成佛之说,至今仍盛行也。彼辈行此法时,在离人烟处或密修静室,自己作现身入灭度想,兼选择妙龄女子,即寻求多枳尼母也。此多枳尼母须才智优秀,通达佛典,积集修行,志操坚固之淑女,善于理解行者修养精神。得此女已,斋戒沐浴,二人同入秘密道场,闭其户扉,于佛前依一定之仪式修行,凝其观念,不怀毫末染污欲念,观女为多枳尼母之权化,观行者为金刚萨埵及怖畏金刚之化身,无色相与心想之分别,其意识互相融合,纯一平等。如是观想纯熟后,行者与多枳尼母徐徐媾合,但不能与世间淫欲之事同一例视,须无念无想超分别境,凝集精神以禅定观念,男女互相于无漏中享受最胜妙乐,决非有漏不净、破戒之染行也。由斯一说,故使流弊无穷,后人加以附会,愈趋愈邪。近时国人一般迷于藏密者,不知求真正之西藏密法,反趋向于邪解之一途,以为无上密乘东密未有也。故今点出之,使后之人不致受彼蒙蔽,舍本逐末。当知东密、藏密其根本皆是佛法,佛法根本同一如实知自心,同一菩提心为因,大悲为根,方便为究竟,若离此原则敢云皆是魔说。学者须以慧眼,审慎甄别,不堕邪思,不涉污行,则密教才得久住世间,不致被人视为外道而毁詈之。如明朝之所以诏禁密教者,即因睹元代宫中所遗秽渎之像而深厌之,恐有伤于风化,故毅然取缔之。习藏密者曷反而思之,为佛法谋宏扬,为众生广福田,为自身增人格,均当重于戒行,凛乎威仪,合清净庄严之旨,不可稍存放逸,而以贪欲即是道、烦瑙即菩提之语以自文其过。试问:贪欲是道,而持戒清净反非道耶?烦恼虽即菩提,而正见却非菩提耶?众生无始以来,一向顺乎贪欲,故偏于生死而不能出。今若仍顺乎贪欲,则世间果何为而须佛法耶?佛弟子果何所长,而受人之供养耶?《大日经疏》云:一切世间亦有十善法,一切外道亦有十善戒,一切二乘亦有十善戒。若菩萨不持戒者,彼等即生轻慢非毁之心,退失信仰,故行者纵能观欲不染,亦须外现威仪,以固世人之信。况犹未能真达菩萨慧方便耶!”
看得出来,持松法师对左道密宗里的“男女双修有深意、密意”之说法是否定的。不过,持松法师认为宗喀巴不搞双修,甚至赞美宗喀巴,看来他还是对宗喀巴不够了解,至少是没细看过宗喀巴的《密宗道次第广论》里的双修内容。如果他细看过或者了解宗喀巴的老底,断不会如此赞美他。这也说明,藏密对于男女双修等邪法一向藏得很深,外人不易窥见,蒙蔽性很大!
三、如何看待和治理藏密邪法
当下,藏密大肆进入汉地,严重冲击汉传佛法教理与戒律底线,并且部分法义直接违背人伦和法律。在这种情况下,藏传喇嘛僧以及汉地僧人修藏密者,理应站出来对藏密的许多法义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这是他们传播藏密教法的责任与义务。否则,就不应该在汉地传播此等邪法。且西藏属于中国国土不可分割,自当适用中国法律,此等逆人伦、触刑律的修法就当在汉地乃至于藏地禁绝。
当前,汉地部分人认为应该让藏密回归藏地,不得在汉地传播,我个人认为,藏密的部分修法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刑法,侵犯人权,理当在全国范围内禁止。而对于藏密的部分合理成分则不应禁止。
单纯的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并不违法(但奸淫幼女除外),故自愿进行的双修行为也不违法。但藏密双修打着佛法旗号,宣扬“即身成佛”来诱使、欺骗、蒙蔽女性乃至以“四皈依”、“金刚地狱”等方式恐吓、威胁女性发生性关系,这本质上是属于刑法上利用封建迷信等手段迫使被害人就范实施奸淫的行为,是刑法上“强奸罪”的特殊手段,属于典型的强奸。因为根据刑法236条及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利用从属关系或者利用职权、封建迷信、治病等为由迫使被害人就范而实施奸淫的,应认定为强奸。典型的就是学诚诱骗、威胁比丘尼性交的行为,就属于此种情形下的强奸行为。且根据我国《刑法》300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根据此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采取迷信手段,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以强奸罪或奸淫幼女罪论处。
此处需注意,根据刑法,对于奸淫幼女(不满十四周岁)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也不论是否采取了欺骗、胁迫等手段,均应当依据刑法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但依据宗喀巴在《密宗道次第广论》里选明妃的要求,明确要求明妃最好是12-20岁左右的女子,这里面已经包含了幼女。故而,藏密双修法的内涵实属明显的触犯刑法。
对于藏密拿动物做双修对象的行为,是他们自己的特殊癖好,不被法律禁止,只要他们别被动物保护协会抓住就行。而巫术下蛊则侵犯了民法上人的健康权,甚至属于刑法上故意伤害乃至于杀人行为,也是一种严重的践踏人权行为。
此等侵犯人权、逆人伦之事,若以宗教信仰自由为由承认其在藏地范围内的合法性,那就是对西藏人权的践踏。某lun宫搞自焚,也编了一堆理由,说的挺高端,忽悠了一堆铁杆粉丝,但其践踏生命的做法终究改不了其邪教本质。藏密也不例外。若将藏密的下蛊、双修等邪法允许保留在西藏,那似是不拿西藏同胞当中国人看。凡中国之领土,中国之公民,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在中国领土以及对中国公民行下蛊、双修等侵犯人权之事都应受法律之制裁。
另外,即使藏地部分人同意在西藏保留对人下蛊、男女双修等邪法,也不应该被许可。这些内容应该在中国范围内全盘禁止。就像法L功的成员坚持认为“法L大法好”,难道就因为轮子成员认可法L功,国家就不管了吗?就允许他们自愿自焚吗?没有!国家一直在打击轮子,一直禁止自焚。西藏人是否同意取消下蛊、双修等邪法不重要,侵犯、践踏人权的宗教邪法在任何时候都该被取缔。英国在历史上殖民印度,印度教有个残酷的制度——“萨蒂制度”,即丈夫死后,妻子要在丈夫旁边用木材烧死,为丈夫殉葬,还有一种制度是把女婴淹死。这是印度教男尊女卑带来的严重恶行。英国通过各种政策与制度强行禁止烧死寡妇、禁止淹死女婴,当时在印度阻力很大,很多印度人不满,认为是违背了他们的风俗习惯,可英国不为所动,照旧落实,这极大地改善了印度的妇女与女婴的生存状态。所以,对于侵犯人权的邪法,包括相应的宗教、风俗习惯,无论何时何处都应该被法律所禁止。就像解放前,西藏喇嘛修各种密法,要求杀活人尤其是农奴来提供人皮、人肉、内脏等器官,这在西藏属于当地风俗习惯,可新中国成立后解放了农奴,直接取缔了此等恶行。男女双修、下蛊等邪法隐藏较深,蒙蔽性很大,但在今天已经跃然纸上,恶行令人发指,自当被法律所禁止。
退一万步讲,哪怕男女双修、下蛊等邪法在佛法里有正当性依据,也仅仅是在佛法理论上成立合理性,但因其违背刑法、侵犯人权,在法律上无合理性与正当性,现实中也应当被法律所禁止。何况,佛也说过,佛的戒律不可以违背世俗法律。故,男女双修等藏密修法,无论在佛法中有无正当性依据,都该被禁止。再退一步来说,倘若唐密里也有此等侵犯人权之修法,也应该一视同仁地被禁止。
所以,该想办法建议人大代表提案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强行废除喇嘛教的双修、下蛊等邪法。看看中国历史上的很多王朝,如明朝、清朝有些皇帝发现了藏密邪法的“妖性”,通过政府力量将其在汉地基本消灭。动不动就拿“批判藏密就是破坏民族团结”来说事、扣帽子的人是耍流氓。批判藏密邪法,维护藏人乃至全国人民的人权,汉藏各民族合法权益一体保护,才是真正地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各民族同胞的利益。凡不允许别人批判藏密双修等邪法内容者,变相地为侵犯汉藏等各族同胞人权的恶行辩解者,皆是不把各族受害的人民当作同胞,皆是实际的破坏民族团结者,皆应受到法律的谴责、良心的拷问、道德的审判。
目前汉地仅靠少量的僧人、居士来辨析法义,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喇嘛邪法教义在汉地泛滥以及侵犯汉藏各地同胞人权的现象。依靠佛协和宗教局虽有一定效果,但也力度不够。可能只有建议全国人大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或者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具体规定来取缔藏密邪法才有力度、最有效。这或许是佛教四众弟子可以考虑长期努力的一个方向。
(附《密教通关》全文:https://pan.baidu.com/s/1K0m7OTsZa2lCjRwXeTbWLg 提取码:im7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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