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是否宜请政府处治破戒僧人

论是否宜请政府处治破戒僧人
(20210106)
【居士】(20210103)这一期的交流讨论,我是有一些思考和想法。
我认为,应该把戒律和法律严格地分开讨论。破戒是僧团内部的事情,不应该也不适合国家机关介入,而违法则应该坚决地请国家机关介入,这个性质是不一样的。
至于用“社会道德”来衡量佛法,也是毫无道理的。佛教所以“表面遵守社会道德”,仅仅是为了避免讥嫌,因为“社会道德”很多时候并不真的道德。比如某个时期,相互之间举报亲人,乃至杀死自己的亲生母亲。比如生活在某个宗教社会,有人破坏某经,难道跑过去“遵守社会道德”烧死这个人吗?现在这个社会,所谓的道德,其实质只是一种攻击对方的武器,在本质上其实是“非常不道德”的。
一个佛弟子,思考问题,只以经律为标准,遵守国家法律也只遵守自然法的部分,非自然法的部分就需要衡量了。遵守社会道德,也仅仅是为了避免讥嫌。这些是不能混淆的。
我认为,龙泉寺的问题其实不仅仅是犯戒的问题。我只去了龙泉寺大概有三次,总是感觉一种怪怪的说不出来的感觉,就不像一个寺庙。因为接触得太少,所以我只是感觉怪异,但是哪里不对,说不上来。
龙泉寺特别喜欢进行宣传,还特别喜欢找高学历的人出家。然后呢,搞《龙泉藏》。几个龙泉寺的公众号,更像是一种宣传,而不是说在分享佛法。去龙泉寺看到的僧人,形象就特别的“严谨持戒”。居士也是一种怪怪的样子,就是特别紧张的那种感觉。这些东西给人的感觉,就是都是一种包装,不像正经修行的地方。是不是说龙泉寺特别重视戒律、威仪、规矩这种东西呢?反正每次去龙泉寺,给人的感觉都是一种很紧张的气氛,居士们好像自我感觉是进入了一个高端团体的感觉。想把龙泉寺打造成一个持戒精研、学历很高的高端会所?
这些东西,我认为更值得去思考和批判。
【贤佳】按佛教戒律,僧团不能如法处治破戒者时,宜应请王臣(政府)处治,不应放任破戒不管。
悖逆十善的社会共行是社会悖德,不是社会道德。随顺十善才算社会道德。
龙泉寺体系外说持戒,内多违戒,曲改佛教,破坏律制,实是欺诈。
【居士】这是因为,存在很多的戒律,既使破戒,也不适合让政府出面的,比如,站立小便戒、角器盐戒、踏生草戒,甚至是僧残这种重戒的,如为人说媒戒,甚至更加严重的饮酒戒,甚至更严重的两情相悦的淫戒,甚至更加严重的未证言证大妄语戒……这些只是佛教内部的行为规范啊,政府怎么管理呢?我是认为,政府应该是没法针对佛教出家人制定特殊的法律规范来管理的。难道民法典和刑法里面,针对出家人特殊规定几条法律?政府既不能针对特定人群制定特定的法律条文,也无法理解和判断佛教内部的破戒行为,更加没有人来做和能做这个事情。
【贤佳】僧人犯坏生草乃至非时食等小戒,未坏戒体,仍可共住,不必急治,适当劝谏、提醒即可,不接受劝谏则可暂且舍置,待缘再谏,不必劳请政府处治。若破重戒,已坏戒体,不应共住,而僧团不愿处治乃至包庇,那么宜请政府处治。可参看《辨破〈僧犯千条罪,不让一俗知!〉》。
举治破重戒比丘,即使破戒行为不违犯社会法律,现代政府不能依法律刑治破戒者,但可依《宗教事务条例》,责令相关部门撤销(或令辞去)此破戒者的社会职位(如佛协领导职位),并适当惩治包庇破戒者的寺院僧团(如限制法会乃至取消宗教活动场所资格等),便能起到很好的止恶和警诫作用。
如果政府不愿处治大势力的破戒者,那也不必勉强,持戒者可离开此寺院僧团乃至离开其国。
如《大方广十轮经》说:“若有比丘,造诸恶行,共僧中住,清净比丘威仪具足,于非法处一切不行,成就五法,应顶礼僧足,对恶比丘言:‘我今欲举汝罪,是实不虚,是时,不非时,慈心、软语,为使佛法久得安住,为欲炽然一切佛法。若听我说,我当如法举汝。若不听,我当顶礼持戒比丘上座等足白言:大德,此比丘犯如是事。’依于五法而举彼罪。上座比丘应察是语,如毗尼,如修多罗,当以灭诤法如法除灭。若犯重罪,应以重治;若犯中罪,应以中治;若犯微细罪,当以微细治教令悔过。
“优波离白佛言:‘世尊!若造恶行比丘实有过罪,而恃白衣一切势力,或恃巨富财物等力,或恃多闻,或恃辞辩,或恃弟子,如是等力,众僧当共和合持修多罗、持毗尼、持有戒德僧者,不取其语而用势力,有如是等,应当云何?’佛即答言:‘应诣国王、大臣、宰相如法治罪。’
“优波离复白佛言:‘世尊!如此恶行比丘,若财物力,若多闻力,若辞辩力,能令国王、大臣欢喜,或有非法朋党,为应舍置不耶?’佛言:‘优波离!若事未现,应当舍去。若事已出,僧应和合速疾驱摈,不得共住。优波离!譬如瞿麦,妨麦稗莠根茎枝叶与麦相似,若未莠出时不可分别,穟既出已,田隽农士并根俱弃。何以故?坏净麦故。优波离!如是破戒恶行比丘,若恃白衣及诸势力住居僧中,过未出时,人不敢呵。其事现已,诸天便讥,当言僧中无有禁制。若恶行比丘,众僧应速和合疾共摈出。优波离!譬如大海不宿死尸,如是我诸声闻大弟子众,破戒谄曲此等恶人不应共住亦复如是。若破戒比丘,为刹利王及诸辅相朋党非法,如此比丘则得自恃多闻、财物、巨富、辞辩,如是等力,肆心无畏,强僧中住。尔时惭愧持戒比丘心有所疑,不应共诤,不应守护共作伴党,如是持戒比丘便语国王及诸大臣,更至他国。’”(卷第三)
《大方等大集经》说:“佛告王言:‘大王!若有富伽罗具造诸恶,于三恶趣不能勉离,如是之人受他田宅园林、象马车牛、资生之具,如此之人非佛弟子,非沙门,非释子,于三世佛法中是大罪人,不得与行法比丘乃至和合少时共住,同受衣服、卧具、饮食、汤药。若有刹利、婆罗门、毗舍、首陀及聚落主等,见破戒人与持法比丘同住共受衣服等物而不驱遣,彼刹利等是三世诸佛正法之中为大罪人。……是故,大王,若有欲得自利利他者,于彼破戒人所不应拥护。何以故?若有供养彼恶比丘,失人天善根,断三宝种,堕诸恶趣。若刹利婆罗门等,拥护行法比丘,不令彼恶比丘与共同住和合受用衣服、饮食,是刹利等虽不布施修余功德,即是三世诸佛之大檀越,能持三世诸佛正法。……若不拥护如法比丘,我法即灭。若法在世,能令人天充满,恶道减少。’”(卷第三十四)
《四分律行事钞》(道宣律师)说:“《涅槃》盛论‘七羯磨’后,广明护法之相云:‘有持戒比丘见坏法者,驱遣诃责,依法惩治,当知是人得福无量。’又云:‘今以无上正法付嘱诸王、大臣、宰相及于四众,应当劝励诸学人等令学正法。若懈怠破戒毁正法者,大臣、四部应当苦治。’《大集》云:‘若未来世有信诸王若四姓等,为护法故能舍身命,宁护一如法比丘,不护无量诸恶比丘,是王舍身生净土中。若随恶比丘语者,是王过无量劫不复人身。’问:‘前《十轮经》不许俗治,《涅槃》《大集》令治恶者?’答:‘《十轮》不许治者,比丘内恶,外有善相,识闻广,生信处多,故不令治。必愚暗自缠、是非不晓、开于道俗三恶门者,理合治之,如后二经。又《涅槃》是穷累教本,决了正义,纵前不许,依后为定。两存亦得,废前又是。’”(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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