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行两年式叉摩那尼法受比丘尼戒是否得戒及补救办法辨析
释贤一
(20190819初稿,20201017修订)
缘起
笔者是在学诚法师实质领导的尼众寺院——福建仙游极乐寺出家的一名尼众。由于僧团整体错误的引导,笔者未经受行两年式叉摩那尼法(下文简称“式叉尼法”)即受大戒(也即“具足戒”),却认为自己如法受戒,一直以比丘尼身份自许及行持,直到深入律典中有关尼众受戒的内容,才知道此做法违反佛制,道宣律祖等明确判定不得戒。笔者因此对自己是否得戒的问题产生疑惑,于是开始多方求证、查阅资料,试图弄清这一问题。由于个人的智慧有限,故此将现阶段的探究结果整理成文,期盼得到有缘者的批评、指正,以便得到公允的结论。
第一部分:“不二岁学戒”是否得戒?
一、“不二岁学戒”是否得戒的律典依据
笔者曾向多方求证:不受两年式叉尼法而受大戒是否得戒?得到的答案多是说:“不能肯定地说不得戒,也有可能得戒。”这一说法是否有依据呢?下面结合律典原文来谈。
“受两年式叉尼法”,在律中称作“二岁学戒”。在《四分律》比丘尼戒中,波逸提法第122条说:“若比丘尼,年十八童女,不与二岁学戒,年满二十,便与授具足戒者,波逸提。”第123条说:“若比丘尼,年十八童女,与二岁学戒,不与六法,满二十,便与授具足戒,波逸提。”这两条戒都表明:若尼和尚对于符合年龄条件的出家女弟子不与二岁学戒即授具足戒,是结罪的。而认为“可能得戒”者的依据是:律中只是说尼和尚“不与二岁学戒”结罪,但没有明文说受戒者“不二岁学戒”不得戒,所以说可能得戒。
由佛没有明说“不二岁学戒不得戒”推出“可能得戒”,此推论是否合理呢?下面试作辨析。
道宣律祖(下文称为“宣祖”)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下文简称《羯磨疏》)中说:“此学法女,无戒体也,但受别教,位过沙弥。……依六法行,无过,听受;分有所犯,更从始学。或不学法,或学不满,或缺不行,并名非法,为佛所呵,义无辄受。”所谓“为佛所呵,义无辄受”,即是说不受行两年式叉尼法(也即引文中所说的“六法”)是被佛所呵责的,从义上说没有可以受戒的道理。
在《四分比丘尼钞》(下文简称《比丘尼钞》)中,宣祖说:“问:‘学戒不满二年,得戒否?’答:‘不得。何意得知?如持六法垂满二年,随缺一戒,更与二年。故知不得。……《五分》等羯磨文中,皆言“二岁学戒满”。’”则是明确判定不二岁学戒不得戒。
然而对待祖师的判说,一些认为“可能得戒”者又说:这是祖师的说法,并非佛所说,只能作为参考,不可直接采纳;如果佛有明确说“不得戒”则毫无疑义,但佛没明说,所以留下了争议的空间,也许佛没有明说是有用意的。
一位法师对此观点辨析说:“佛制戒明文禁止不受行两年式叉摩那尼法而受大戒,白四羯磨中也要求特别牒说,可见重视,佛意显然,不劳明说或无缘明说。律文未明文说不得戒,应是略无,并非可说为是佛故意含糊,不应投机。祖师开阐佛意,明判不得戒,可有充足理据驳倒祖师的义判?”
笔者认为祖师的义判是无法反驳的。固然,“祖师说”不是“佛说”,但宣祖的判说契合佛意,不是个人臆说。而且,既然认为“佛没有明说”,那么是否更值得认真参采祖师义判?如果直接越过祖师的合理辨判而自作取舍,是否有认为自己的智慧超过祖师之嫌呢?
二、“得戒得罪”之说适用于尼众吗?
支持“可能得戒”之说者,有第二个依据是:对于不受沙弥戒而直受大戒者,佛说“得戒得罪”;对于六根不具者,本来不具备受戒条件,但若受戒,也是“得戒得罪”;基于“佛未明说不受式叉尼法不得戒”,又综合这些“得戒得罪”的情况来说,可以认为尼众不受行两年式叉尼法可能得戒。
此观点所参考的不受沙弥戒和六根不具的情况,和尼众不受行两年式叉尼法的情况可否例同?下面试作论证。
(一)不受沙弥戒而直受大戒的情况
《四分律》说:“时有不与沙弥戒便受具足戒,佛言:‘得受具足戒,众僧有犯。’”(卷三十五)宣祖《四分律行事钞》(下文简称《行事钞》)就此解析说:“律云:不与沙弥戒与受具者,得戒得罪。”《羯磨疏》说:“故律中不与沙弥戒而受具足者得戒得罪,故知制渐也。诸部中必先五,次十,然后大戒。如《多论》中,不与五、十二戒,直受具者,一时得三种戒。羯磨局渐是明文也。”
律中明文说,不受沙弥戒可以受戒、得戒,但众僧结罪;但律中未有明文说尼众不二岁学戒“得戒得罪”。宣祖和元照律师亦有辨析,引文如下。
宣祖在《羯磨疏》中说:“‘若尔,沙弥不受,得受戒者?’答:‘不同也。一、无文开尼受已得具。二、男气刚正,有秉持故。三、为女弱,不能持戒,故生一位以为行本,今无本行,何得后受?四者,男无可试身胎,故不限于时月,女则反前,故须具学。’”元照律师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下文简称《济缘记》)对上文注解说:“问中:沙弥不受十戒,直得具足,但僧得小罪,哪与式叉不同?……别示,有四:初、即反显沙弥有文开故;二、显男位开则有益;三、明沙弥纵阙五、十,能以具戒即为行本,尼则不然,故加此位;四则易见。准知顿受唯许僧中,不开尼众。”上面引文都明确指出:不受沙弥戒和尼众不受行两年式叉尼法是不可例同的。
(二)六根不具者的受戒得戒情况
宣祖《行事钞》说:“《五分》:‘诸比丘度截手脚耳鼻、截男根头、挑眼出、极老无威仪、极丑,一切毁辱僧者,皆不得度;若已度,得戒。’……《僧祇》云:‘盲者,若见手掌中文,若雀目;聋者,高声得闻;躄者,捉屐曳尻行;鞭瘢,若凸凹,若治与皮不异,得;印瘢人,破肉已,用铜青等作字、兽形;侏儒者,或上长下短,下长上短:一切百遮,不应与出家。若已出家,不应驱出,僧得越罪。’准此诸遮,皆言‘不应’‘得罪’,下文复云‘是谓不名受具足’,一一皆言‘不应驱出’,‘是中清净如法者,名受具足’。‘不名’者,总结师罪,何妨有得、不得者。如哑等,若有轻遮,不障戒者,故言‘清净’,共住‘如法’。”
弘一律师《钞记扶桑集释》对上文注解说:“‘准此’,《僧祇》所列诸遮,不应与出家,故云‘不应’。若已与授,所受得戒,能授越罪,故云‘得罪’也。”
律中明确指出,六根不具者本不应受戒,但若已受戒可得戒,授戒师结罪,这和“不受沙弥戒”的情况类似。综合以上可以总结一点:不受沙弥戒者和六根不具者受大戒可得戒,均是有律中明文;而尼众不受行两年式叉尼法,律中无文说可得戒,这是一个重要的区别。而且,六根不具者可得戒,也是要残障情况不严重方可,如果情况严重也不得戒。如《行事钞·受戒缘集篇》说:“诸根具足,谓身具众恶、病患聋盲、百遮等类,《律》中广列一百四十余种,并不应法。准以求之,则聋、哑、狂乱,定不发戒。余者通滥,有得、不得,如《义钞》中。”由此可见受戒者身器清净是得戒的必要条件,而佛制尼众受行两年式叉尼法,正是由于尼众特殊的身心结构,为助成身器的清净而增设的修学阶段。
(三)比丘尼戒中对“诸根不具”者授戒的要求
《四分律》比丘尼戒波逸提罪第124条说:“若比丘尼,年十八童女与二岁学戒、与六法、满二十,众僧不听,便与授具足戒者,波逸提。”《四分律》说明此戒的制戒缘起是:“诸比丘尼闻世尊制戒:年满十八童女,二岁学戒、与六法,满二十与授具足戒。时诸比丘尼便度盲、瞎、癃、躄、跛、聋、喑哑,及余种种病者,毁辱众僧。”而后佛呵责非法并制此戒。民国胜雨比丘尼《四分律比丘尼戒相表记》总结此戒犯缘是:“一、是诸根不具;二、知;三、与授具戒;四、三羯磨竟犯。”开缘是:“十八童女与二岁学戒,满二十,僧听与授具足戒,无犯。”
这显示出佛专门制戒以防止度诸根不具尼众的问题,而且相比于男众更重(犯波逸提罪)。此戒值得注意的是:在众僧听许的情况下,可以开缘度诸根不具尼受戒,但此尼仍然需要具备年岁满、二岁学戒的条件。结合前面对“六根不具”者受戒得戒情况的分析可知:对尼众来讲,“六根不具可得戒”是和男众相共的,而“二岁学戒”是不共的,也即六根不具尼若无“二岁学戒”,则不同于男众六根不具而受戒可得戒。
笔者将此“得戒得罪”争议请教人,一位法师辨析说:“沙弥不受十戒而直受比丘戒,戒和尚得突吉罗罪。其他‘得戒得罪’的情况也都是得突吉罗罪。佛明文说六根缺者受戒可得戒,未说不受式叉尼法者可得戒(反有众多明文禁止并结罪),不可随意推导。不受行两年式叉摩那尼法而给授大戒,尼和尚结波逸提罪,性质应是不同,不可例同。律中明文所讲‘得戒得罪’,都不涉及羯磨本身问题,而尼众受大戒白四羯磨,要将‘学戒清净’(式叉尼法两年行法清净)牒入羯磨,若此处虚妄,那么羯磨应是不成。”说明了律中“得戒得罪”的情况不可例同于尼众不受两年式叉尼法而受大戒的情况。
这段辨析中谈到了羯磨的问题,关于不如法受戒尼的受大戒羯磨能否成就,这一问题也引发一些争议观点,下文就羯磨相关问题另行探讨。
三、受行几天的式叉尼法,符合授戒羯磨“学戒清净”之意趣吗?
首先来看《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下文简称《随机羯磨》)尼众授戒前问难内容和授戒相关羯磨文:
1.正问难遮法:“‘汝学戒未?’即应答言:‘已学戒。’复应问言:‘清净否?’复重答言:‘清净。’复应问余尼言:‘某甲已学戒未?’余尼答言:‘已学戒。’重问言:‘清净不?’余尼重答:‘清净。’”在正问难遮中,问“学戒未”“清净否”是尼众比男众多出的一部分内容,可见特别。
2. 正受戒体法:“羯磨云:‘大德僧听!此某甲从和尚尼某甲求受大戒。此某甲今从僧乞受大戒,和尚尼某甲。某甲所说清净,无诸难事,年岁已满,衣、钵具足,已学戒清净。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为某甲授大戒,和尚尼某甲,白如是。大德僧听!……是初羯磨。’三说如上,问成就已。”
尼众的授戒羯磨文中有“已学戒清净”,也是男众的授戒羯磨文所无,这也体现了尼众受大戒前须具备“学戒清净”条件之重要。
尼众没有学戒清净,授戒羯磨虚妄,正如宣祖《羯磨疏》所批判:“彼不行者,及至受时,僧问‘满不’,尼徒无愧,唱言‘满、净’。自诳不了,用受何为?况面奉佛,口行虚诈。何遽此急,恐失圣耶?然彼圣果,非虚言之所得矣。”《济缘记》也说:“妄语障道,判‘非得圣’。今时皆尔,五、十、六法,一并而受,便受具戒,必无得理。”
一些人认为,在尼众受“三坛大戒”的戒场,都有授沙弥尼戒、式叉尼法并安排学戒,戒子受学约一周左右的式叉尼法后受具足戒,只要无有违犯,那么也是“学戒清净”,不违背羯磨内涵,可以得戒。
为了辨析此观点,此处得稍插入说明一些现今戒场的情况。如今,除了少数有实力的道场会在内部按照如法次第传戒外(如尼众一般要用三年的时间,才能次第受完沙弥尼戒、式叉尼法、比丘尼戒、菩萨戒,这是符合佛制的做法),大部分戒场的戒期为一个月,此时间限定对男众来说无妨,可是对于尼众来说,显然不能如法完成两年之久的式叉尼法受学,式叉尼法虽有受学却年不满,不符合佛制。如《济缘记》说:“【疏】或不学法,或学不满,或缺不行,并名非法,为佛所呵,义无辄受。【记】‘或不学’者,谓都不受。‘学不满’者,此虽曾受,年限未充。‘缺不行’者,受已有犯,不复从始。”
宣祖《羯磨疏》分析了式叉尼如法受学的时间:“今约上文十岁、十八二女受学年满受具者,义须推之。如十八式叉,年初即受,明年十九,后年二十,正满两周,得戒定也。如是正月二日,乃至腊月晦日,皆得受具,可独在于正月元日也?不妨最小式叉,腊月尽日受学法者,犹是十八年内,沙弥尼受法得一日也;至明日,岁初,为年十九;一周学之,后年二十,与受大戒,判言为得。不违教相,验胎身净。”指出了尼众受学式叉尼法要满足“二岁”的条件才“不违教相”,如此进受大戒方才“判言为得”。譬如当今的大学本科全日制,一般情况下应读满四年时间并考核通过才能授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在此基础上可以攻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修读世间学位尚且有规范的次第,那么更艰深的佛法学修,怎能随意变改佛制的学习期限,把两年式叉尼法改为只受行几天时间就算合格通过呢?
而从佛制戒之意来讲,佛制两年式叉尼法有着“净心净身”两方面功能。宣祖《羯磨疏》说:“‘净心’者,以女人志弱,愚教者多,随缘造过,特由学浅,故特圣制,增位劝学。男子不尔,多堪苦缘,虽为难阻,不即陵坏,故僧位中,不曲制也。二、‘净身’者,由曾出适,言归事人,后丧从道,怀胎受戒,诞育怀挟,讥过由生,故限二年,可知染净。”其中“净身”即为避免女众先怀胎而出家受戒,后生育孩子引人误解和讥嫌,让人以为是出家后行非法事导致的怀孕。如果只受几天式叉尼法,如何能“净身”呢?若说现代科技手段可以直接验孕,可是没有哪个戒场会如此检验,如何保证戒子没有怀胎受戒?还有“净心”的功能,所谓“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几天学戒能起到的磨练心性、培养戒行的作用,可堪比“二年学戒”?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传授几天式叉尼法的做法不符合佛制羯磨“已学戒清净”的本意。“已学戒”即含期限(两年),而有意含混,实为投机妄语,可有得戒之理?正如前文所引祖师所破斥。
四、不受行两年式叉尼法,但以殷重心受戒可得戒吗?
有一种观点认为,即使受行两年式叉尼法,但如果轻心受戒,也不会得戒;而没有受两年式叉尼法,但以殷重心受戒,也能得戒。
对此,笔者认为:在律典中,“以殷重心受戒能得戒”确有相关依据,但是有特定条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说为“以殷重心受戒能得戒”。如元照律师《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下文简称《资持记》)说:“受戒法中有从破戒和尚受戒,后生疑问佛,佛为决之。生疑有四,故成四句。一问:‘汝知和尚破戒不?’答:‘不知。’(佛言得戒。)二问:‘汝知彼破戒不?’答:‘知。’复问:‘汝知不合从此人受不?’答:‘不知。’(佛言得戒。)三问:‘汝知彼破戒不?’答:‘知。’复问:‘汝知不合从彼受不?’答:‘知。’又问:‘汝知从此人受不得不?’答:‘不知。’(佛言得戒。)四问如上三句,并答知。(佛言不得。)”
引文中所说的戒和尚破重戒而戒子心清净可得戒,这是律中明确所说,但律中无文说尼众不受两年式叉尼法而以殷重心受戒可得戒,所以笔者认为本节开头所介绍的论点是混淆了概念的。照此逻辑,是否也能说十三重难者、年岁不满者只要心殷重就可得戒?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笔者请教的一位法师说:“有些无知而心净不碍得戒,有些是不能得戒的,要依律典所说。外缘的欠缺是相对次要的,自身条件的不具足是根本性的。如律典所说五逆人、二根人、贼住人等隐瞒或无知而受戒,是不得戒的,后来发现后,要驱摈出僧团。”换言之,尼众不受行两年式叉尼法,即是“自身条件不具足”,也即身器未清净,不具备受戒条件。
以笔者过去在极乐寺僧团的见闻感受为例(现在如果有改变是另外一说),由于所有尼众都不经受行两年式叉尼法(乃至是沙弥尼十戒都未经受持),便直接到戒场受几天的沙弥尼戒及式叉尼法,然后很快受大戒,受戒后直接要面对的是行持广大的比丘尼戒法,很多人本来有心要持好戒,但由于无有相应持戒力来全面、严谨行持,直至屡屡犯戒,持戒信心受到打击而难以为继,由此造成了僧团整体持戒风气愈趣愈下的局面。观此真实现状,它恰恰反映出佛陀对女众特点的深见及制式叉尼位的良苦用心。试想,具足圆满慈悲与智慧的佛陀,怎么可能不视弟子根性、违越次第调教,而使弟子退失增上的信心?又怎可能同意让不具备受戒条件的女众成为比丘尼,而后无力承持戒法而毁坏佛教?佛陀特别制戒以遮止这些弊病,无奈末法不行,怎不令人悲叹!
(极乐寺“比丘尼”的持戒障碍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僧团“事业广大”,倡导“依师持戒”而非“以戒为师”,又滥许“以大乘发心持戒”,即允许为了发展“佛法事业”犯戒,持戒知见被引偏邪,缺乏良好的持戒环境。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因为不在本文论述范围内,故不展开详谈。)
综上所述,由于现今众多尼众不受行两年式叉尼法便受大戒,所以这种情况是否得戒,是当今尼界暨待厘清的重要问题。一方面,祖师义判不得戒;另一方面,今人多说“可能得戒”。这种现状首先对于尼众的个人修行造成重大的干扰,且“可能得戒”这一模棱两可的说法也让人无所适从——如果得戒,即应以比丘尼身份行持;如果不得戒,则应以式叉尼或沙弥尼身份起行;而说“可能得戒”,那就不清楚到底是什么身份,应该如何行持。比丘尼和沙弥尼行持标准差异巨大,如果错乱身份,会有种种重大过患。从戒法的传承来讲,如果认为不受行两年式叉尼法可得戒,那么式叉尼法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那么,未经受行两年式叉尼法即受大戒的尼众,能否对缺失的戒法加以补救?怎样补救是如法的?笔者所了解的补救意见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者认为用“增戒”办法补救(下文将持此观点者称为“增戒派”),一者认为按照实际身份(沙弥尼或式叉尼)重新如法次第受戒(下文将持此观点者称为“重受派”)。下面具体展开辨析。
第二部分:“增戒派”补救办法辨析
一、“增戒”办法的依据及合理性辨析
“增戒派”的主要观点是:既然已经登过坛就不能退回去做式叉尼,应以比丘尼身份行持;不能定说不得戒,也有可能得戒,所以如果对戒体有疑,可以采用增戒(再受一次比丘尼戒)的办法来补救,得戒者可增上戒体,不得戒者可得戒。
此观点的基本依据是:汉传佛教所依行的四分律认为戒体不是色法,而是非色非心法,故开许重受戒;此外汉地尊奉的南山律也有认可重受的明文依据。如元照律师《资持记》说:
“成宗开重受:故《成论》云:‘有人言:“波罗提木叉有重发不?”答云:“一日之中,受七善律仪,随得道处,更得律仪。而本得不失,胜者受名。”其七善者,谓五戒、八戒、十戒、具戒、禅戒、定戒、道共戒也。’”
“问:‘重发、重受,如何分别?’答:‘重发据多戒,重受约一戒。’
“‘若尔,《论》明重发,那见重受?’答:‘由体重发,即得重受,以彼重受一体发故。’”(《受戒缘集篇》)
本书中又说:“重犯不同:第三门本宗中由体非色,故得重增,戒由别发,故有重犯……他部中由体是色,上中下品一发永定,不容更增,故不重受。”(《诸部别行篇》)
“增戒派”依此义理认为可以重受戒,但不是重受式叉尼法,而是重受具足戒。缘由是:尼众一生只能受一次大戒,既然登过坛、受过具足戒,则不能“退回去”做式叉尼后再受一次具足戒。
笔者就此请教一位法师,其意见是:“律中讲‘重受’,是指已受戒得戒而重复加受以增上戒体。如果本未得戒,那么重新依法受戒(受行两年式叉摩那尼法,然后受大戒),也可称为‘重受’,是重新受戒,不是重复受戒,与律中所说‘重受’内涵不同。所以重受尼戒的问题根本在于原先是否得比丘尼戒。”对于“受过大戒则不能‘退回’做式叉尼”的说法,则说:“律中未说尼众只能受一次戒,只说舍比丘尼戒后不能再受戒。若先前受戒未得戒,即先前受戒不算数,只是沙弥尼,再完全重新依法受戒,没有舍比丘尼戒再受戒的问题。若说尼众在行相上只能受一次戒,不论先前是否得戒,那么也不能增受戒。‘若不得戒者可得戒’,必须是依法受行两年式叉摩那尼法然后受大戒,否则仍然不如法,不能得戒。”
笔者总结两方面的观点认为:《资持记》所述的“重受”义理,是单就戒体功能而言的,不可与“尼众应受行两年式叉尼法”合为一谈。换句话说,不能由于四分律开许“重受”,就说尼众可以不受两年式叉尼法而直接受大戒并得戒。“增戒”的做法其实还是没有符合尼众受戒的次第,弥补不了式叉尼法的缺失。
反倒是,此“重受”义理恰好可以证成:无论尼众是否得戒(比丘尼戒体),都可以重受式叉尼法。如弘一律师曾鼓励出家人受持八戒(八关斋戒),八戒本是为在家人而制的戒,而弘一律师依经律义理证知出家人亦可受八戒,并赞成出家人受八戒。如其在《普劝出家人常应受八戒文》中说:“八戒正为在家二众而制,但出家五众亦可受之,如《药师经》谓:‘苾刍、苾刍尼(即是比丘、比丘尼)等有能受持八分斋戒求生极乐世界而未定者,若闻药师名号,临命终时有八菩萨乘神通来示其道路,即于彼界种种杂色众宝花中自然化生。’以此经文证知,可知出家之人亦应受持八戒。虽八戒戒相于比丘戒或沙弥戒中已具,今为令功德增上,故不妨再受八戒也。”既然在家人的八戒出家人亦可受,那么对于比丘尼来说,沙弥尼戒、式叉尼法更可以再受。故此,随顺“增戒派”的“不一定不得戒”的观点来说,重受式叉尼法正是稳妥办法。因为“可能得戒”者可以再增强先前有的式叉尼法,所得比丘尼戒体也不会失,然后“保险起见”再受一次大戒,完全符合佛制的次第,把“可能得戒”变成确定;而不得戒者更应受行式叉尼法,清净年满后再如法受大戒,如此则不会一生存疑于到底是否得戒。
二、持守两年比丘尼戒可否替代两年式叉尼法?
“增戒派”在上文所述的立论基础之上并认为:不如法受戒尼可按照比丘尼戒行持,在两年清净后“增戒”。具体理由是:(1)比丘尼戒法包括式叉尼法,高于式叉尼法,若能将比丘尼戒法行持好,也必定达到了式叉尼的标准;(2)尼众受大戒白四羯磨将“学戒清净”牒入羯磨,未说学何戒,故清净持守两年比丘尼戒也是“学戒清净”。这样,不如法比丘尼已补足两年式叉尼所应学之法,不违教相,再去“增戒”可得戒。
不如法受戒尼按照比丘尼戒行持两年、清净不犯,是否能替代式叉尼法的作用呢?下面试作分析。
(一)佛制式叉尼位的用意
简单回顾一下佛制定尼众受戒次第的历史,尼众最初是没有沙弥尼、式叉尼位的,而是随着问题的出现,佛才制了沙弥尼位,然后又制式叉尼位以“净身净心”,自此尼众受戒次第就稳定下来。如宣祖在《羯磨疏》中说:“以女人志弱,愚教者多,随缘造过,特由学浅,故特圣制,增位劝学。”“为女弱,不能持戒,故生一位以为行本,今无本行,何得后受?”揭示出佛陀的悲深用意:设置式叉尼位不是给尼众增加障难,而恰恰是为了让志弱女众易于修行增上而设。
由此也能说明,不是说一味高标准、严要求就是对的。否则,如果说行持比丘尼戒法可以代替式叉尼法,那么佛陀不必制此式叉尼位,让尼众直接受大戒,直接进入高标准、严要求的比丘尼戒的训练不是更好?
(二)什么是式叉尼应学之法
《比丘尼钞》说:“式叉摩那具学三法:一、学根本,谓前四重是;二、学法,谓染心男子相触、盗人四钱、断畜生命、小妄语、非时食、饮酒,此是六法体;三、学行法,谓一切大尼戒行并须具学。若于学法中犯者,更与二年羯磨。犯根本,灭摈。犯余行但名缺行,于教不制,直令改悔。若满二年已犯学法者,更与二年。”
此中的一个要点是:式叉尼若于六法有犯,即须“更与二年羯磨”。也就是说,如六法中的小妄语、非时食、饮酒等戒,对于比丘尼来说是波逸提罪,若有违犯,只须对首忏悔即可清净,但式叉尼违犯,就要重受两年,可见式叉尼犯六法的“成本”远远高于比丘尼犯相应比丘尼戒的“成本”。式叉尼要正式作羯磨受学六法,“随缺一戒,更与二年”(《比丘尼钞》),有此制限,就如同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能有力地警策女众的持戒心,有效培养持戒力。
所以,没有受行两年式叉尼法的尼众,本来没有经过这样的训练,单纯靠持守比丘尼戒,而没有“缺戒重受”的要求,怎能起到培养持戒力的作用呢?这就如同按正规受戒仪轨受五戒与自己发愿“不杀盗淫妄酒”相比,两者得到的约束力大相径庭。
况且,依律来说,式叉尼除“六法”外也要随学比丘尼的一切戒行(除非为了护持比丘尼等特殊因缘而有所开缘),只是有些戒制得不那么重。所以综合来讲,不能简单说比丘尼戒法大于式叉尼法,没有经过式叉尼位训练的尼众,靠持守比丘尼戒并不能弥补式叉尼法的缺失。
三、历史公案能否证明不受式叉尼法可能得戒?
梁代宝唱法师撰的《比丘尼传》一书中记载了历史上两次比丘尼重受戒的公案,宣祖及元照律师的著述中对此有所评述,亦有当今的研律者依此认为:不受式叉尼法可能得戒。
例如释本因法师在《重受尼戒之辩》一文中(出自《毗尼答问》一书,涂香小组编,台中南普陀寺印赠)说:
“【甲方】宣祖极言:无式叉尼六法必不得戒……
【乙方】不可断章取义,此是推论,随顺律意之言,但非律文之判决,宣祖事后(《业疏记》17,p48)也同意缺式叉、无本法可能得戒,且多引《尼传》,未见呵斥求那跋摩,反多同意引证。”(《毗尼答问》P481)
(注:1.《业疏记》即元照律师所著的《济缘记》,《济缘记》是对宣祖《羯磨疏》的注解。2.求那跋摩是中国宋朝时期的印度僧人,精通三藏,后来至宋,曾主持为不如法受戒尼众重新授戒。)
按说,宣祖在《羯磨疏》《比丘尼钞》中都明确说尼众不受式叉尼法不得戒,并且严厉批评尼和尚不如法教导尼众、尼众违越次第欺佛受戒的做法,怎么同时又会同意“缺式叉可能得戒”?为此,笔者查阅了《羯磨疏》相关原文,如下:
“如《僧史》说,《求那跋摩传》中,‘尼戒大僧中生。假令不作本法,直从僧受亦成,但犯罪耳’。《律》无正断,而是所通。以事证知,故知僧中大须立法,方发彼戒。若不能结界,二众不满,中容非、别。众用界分,若不约之,虽来无用,受定难克。宁可本法不成,事通得不;必若僧法有缺,定判虚行一世。又须诫哉!”
笔者向人请教对宣祖评述的解读,一位法师说:“道宣律师是说不作本法可能得戒,但未说缺式叉尼法而可得戒,可细看原文。比丘僧中给尼授戒的白四羯磨中牒有‘学法清净’,而未牒‘已受本法’,且律中未说给未授本法而直授比丘尼戒的尼和尚结波逸提罪,所以说律无正断而义上容通得戒。若未学法清净而受大戒,律义不通得戒。所以道宣律师如此差别判说。”
据理推断如此,而据《高僧传·求那跋摩传》记载的更为详细的史实,求那跋摩一方面认为“设不本事无妨得戒”,另一方面也认同尼众依律重新受戒。如:“时影福寺尼惠果、净音等共请跋摩云:‘去六年有师子国八尼至京云:“宋地未经有尼,哪得二众受戒?恐戒品不全。”’跋摩云:‘戒法本在大僧众发,设不本事无妨得戒,如爱道之缘。’诸尼又恐年月不满,苦欲更受。跋摩称云:‘善哉!苟欲增明,甚助随喜。’但西国尼年腊未登,又十人不满,且令学宋语,别因西域居士更请外国尼来,足满十数。”文中“诸尼又恐年月不满,苦欲更受”所说的“年月不满”,从上下文语境来看,应该是指未受两年式叉尼法,而不是指年岁不满(二十岁)。对此,求那跋摩的态度是“甚助随喜”,赞叹尼众乞求如法受戒的决心。
据上述分析,《比丘尼传》中记载的重受戒公案,不能说明不受式叉尼法可能得戒。
第三部分:“重受派”补救办法辨析
“重受派”的基本观点是:不受行两年式叉尼法就受大戒的做法不符合律制,依祖师所判无得戒之理。以如今众多尼众在戒场以一个月时间受完沙弥尼戒、式叉尼法、比丘尼戒的做法而言,不能如法得比丘尼戒,也就不是比丘尼;但在戒场所受的沙弥尼戒和式叉尼法可得,应依此实际身份行持——如果式叉尼六法清净无犯,则继续以式叉尼身份将六法行满两年后再如法受大戒;如果六法有犯,是为缺戒,应看作沙弥尼,要重新再受六法,两年清净后再受大戒。
下面围绕与“重受派”观点相关的问题展开辨析。
一、沙弥“还本处更受戒”的情况能否例同于尼众?
《四分律》比丘戒波逸提罪的“疑恼比丘戒”,讲到沙弥年不满二十岁而受具足戒,若发现后要“还本处更受戒”(重新受戒)。原文说:“若年不满二十,界内别众,恐后有疑悔,故受他利养、受大比丘礼敬,语令彼知,还本处更受戒,故便语言:‘汝年不满二十,界内别众,其事实尔。’”
也就是说,沙弥年岁不满,不符合受戒条件,受了大戒也不得戒,律中明文讲要重新受戒(待年岁满后)。没有受行两年式叉尼法即受大戒的尼众,和沙弥年岁不满的情况应是类似的,既然律中要求沙弥重新受戒,那么尼众是否也应如此?
笔者请教一些人,一种意见认为:律中没有明确说“还本处更受戒”者是指男众还是女众,因此“还本处更受戒”可应用到不如法受戒尼众的身上,但不是重新受式叉尼法,而是重新受大戒;另外律中也未说不如法受戒尼这样重受大戒不得戒,所以可能得戒。
另一种观点认为:“沙弥年不满而重受戒,是明确不得比丘戒,基于沙弥身份待年满后依法重新受比丘戒,不是依比丘戒重复增受比丘戒,正可例同尼众学年未满而受大戒的情况,应该待学年满后,重新依法受比丘尼戒。”
这两种观点的一致之处是都认可不如法受戒尼可以重受戒,但具体受什么戒则有分歧。一方认为是重新受大戒,另一方认为是依尼众受学次第而重新受式叉尼法,学满后再进受大戒。笔者认为,既然重受戒,那么尼众应依既定的次第重受,否则不成重受(相关理据详见本文第二部分《一、“增戒”办法的依据及合理性辨析》)。
二、不如法受戒尼重新受戒有无“贼住难”?
据律典对贼住难的定义,沙弥(尼)、白衣(即未受具足戒者)盗听僧法羯磨并完整听清,犯贼住。如《行事钞》说:“贼心受戒者……《四分》云:‘若至一人、二人、三人、众僧所,共羯磨、说戒,皆灭摈。’……《四分》中,但言贼住难者,谓共羯磨、说戒,不说听闻、不闻及愚痴因缘等。依如《僧祇》:‘若沙弥作是念“说戒时论说何等”,即盗听之,若聪明,记得初中后语者,不得与受戒;若暗钝,或缘余念,不记初中后者,得受具。’”
并且,“贼住难”属于“十三重难”,有犯“十三重难”者不能受戒,即使受了也不得戒。在受戒前的“问遮难”中,有一条是:“汝非贼住耶?”如果问出有犯贼住,即遮止不予授戒。
故此有人认为:尼众一生只能受一次戒,既然已经登坛听过受戒羯磨文,如果要重新受式叉尼法再受大戒,则面临“贼住难”问题,过不了问遮难的一关,不能如法受戒。如 《行事钞》说:“《十诵》云:‘比丘尼如法舍戒,若更受者,不得。’即名贼住难。”
这一观点是否成立,下面从几个方面探讨。
(一)尼众“贼住难”的前提
如前面引《行事钞》的内容,是在“比丘尼如法舍戒”的前提下再受大戒才成为贼住难。对于不受行两年式叉尼法就受大戒的尼众,“重受派”认为不得戒故不是比丘尼,无比丘尼戒可舍,不符合“比丘尼如法舍戒”的前提条件,以实际身份(沙弥尼或式叉尼)按照次第如法受戒,不成为贼住难。
(二)有盗心方为“贼住”
《随机羯磨》说:“‘汝非贼住耶?’谓白衣、沙弥时,盗听说戒羯磨,同僧法事。”指出“贼住”的关键是“盗听”,而不如法受戒尼登坛受戒时听到羯磨文,是正心受戒而听,不是以盗心去偷听僧法羯磨,故不是“贼住难”。如同前面所举的沙弥年不满二十受戒不如法,要待年满二十后重新受戒,其重新受戒时,也不能判其先前受戒是“盗听羯磨”犯贼住难。
(三)“好白衣”不成贼住难
“重受派”认为不如法受戒尼不得戒,其实是沙弥尼,那么此真实沙弥尼以为自己得戒是比丘尼,而参加说戒、自恣等僧法羯磨,是否犯贼住?按照弘一律师《征辨学律义八则》所说,不如法受戒者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不成贼住,只是不算作僧数。如文中说:
“问:前云已受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此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者亦不成贼住,此言尤足令人骇异。有何明文以为证耶?答:《羯磨》云:‘三者,不得满数不得诃者,……白衣……。’南山律祖《疏》云:‘前十三难,有过障戒。此好白衣,受十、具戒,虽并心净,不妨加法参差不成,仍本名故。’今案:我等已受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即属此类,虽于僧中闻作羯磨,亦仅判为不得满数不得诃,决不云成贼住难,以无诈窃心故,而云‘此好白衣’也。”
综上所述,不受行两年式叉尼法的尼众不涉及贼住难。据此,“重受派”认为:此尼众在认识到自己受戒不符合律制后,应回归沙弥尼(式叉尼)身份如实行持,应避免参加僧法羯磨,进而争取因缘条件次第如法重新受戒。
三、重受式叉尼法所须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
对于“重受派”来说,不受两年式叉尼法的尼众决定不得戒,等同于正常轨道上的沙弥尼(式叉尼),一切皆按沙弥尼(式叉尼)行事即可。然而对于认为“可能得戒”者来说,就有这样的质疑:
一尼不如法受大戒,不确定是否得戒,不能说不是比丘尼,如果让其重新受式叉尼法,那么:
1.在说戒时,该尼应去大尼处还是沙弥尼(式叉尼)处?若她得戒,那么让她去沙弥尼(式叉尼)处说戒,则会造成界内别众,使比丘尼众僧作法不成。
2.由于戒律严禁尼众独自睡觉、独自出寺院等,一般情况下需要同样戒体者护独,即比丘尼给比丘尼护独、式叉尼给式叉尼护独、沙弥尼给沙弥尼护独。或者两名比丘尼合一名沙弥尼、两名比丘尼合一名式叉尼、两名式叉尼合一名沙弥尼,三人不分离,彼此之间也可以有效护独,但比丘尼始终需要至少一位比丘尼护独,不能由式叉尼或沙弥尼护独(人数再多也不成为护独)。如《比丘尼钞》说:“义云:式叉尼不得与大尼为伴,以戒未满故。自不得与沙弥为伴,以非同类故。若二大尼兼一式叉尼,若二式叉尼兼一沙弥尼,得共为伴。余人不合。”那么该尼应由何人为其护独?若她得戒,却安排沙弥尼(式叉尼)为其护独,就起不到护独作用,使之犯戒。
笔者认为,随顺这些顾虑,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1.该尼每逢说戒日就出界外回避,这样就不用考虑是去大尼处还是去式叉尼处说戒,也不会有界内别众的问题。
2.可以安排同样不如法受戒者给该尼护独。
3.因为现在不如法受戒的尼众很多,其中亦不乏愿意重新如法次第受戒者,所以可以对这部分人作集中安排,能尽量给僧团减少麻烦。
四、不恰当的补救办法将带来什么隐患?
依“重受派”观点,不如法受戒尼实为沙弥尼(式叉尼),不能视为和如法次第受戒的真实比丘尼一样是“比丘尼”,否则会造成混滥。而且,不如法受戒尼宜采用正确办法补救,即清净受满两年式叉尼法后再受大戒,而不是越过缺失的式叉尼法,再次不如法直接进受大戒(增戒),如此仍然不是真实比丘尼,而是“假名比丘尼”,却又以“增戒得戒”而和真实比丘尼混同为“比丘尼”,仍旧混滥。这样会造成的过患,分两方面来说:
(一)对“假名比丘尼”而言
1.实质是沙弥尼(式叉尼),却以比丘尼身份受礼敬供养,亏损福报。例如居士供养僧团的物品指定给比丘尼,僧团分物就不会分给常规沙弥尼(式叉尼),却分给实际为沙弥尼(式叉尼)的“假名比丘尼”,就造成“假名比丘尼”实际上侵损了真实比丘尼的利养。
2.居于如法次第受戒但后受戒的真实比丘尼之上位,损福且违戒。例如不如法受戒尼在2010年受戒,实不得戒,但以比丘尼身份每年增“夏腊”,到2019年认为有9夏(其实无夏),以此居于2018年如法受戒得戒、至2019年得1岁真实夏腊的比丘尼前列,并受1岁真实夏腊比丘尼的恭敬礼拜,个人损福和违戒(不按次第排位次),僧团亦混滥。
(二)对真实比丘尼而言
按照律中护独的要求,如果一名真实比丘尼与一名“假名比丘尼”作伴护独,“假名比丘尼”可得到护独,但真实比丘尼得不到有效的护独,实际上是犯戒的。只有多名真实比丘尼和一名“假名比丘尼”为伴时,真实比丘尼才可得到有效的护独,因为多名真实比丘尼互相之间可以有效护独,不是靠“假名比丘尼”成就护独。
戒律禁止犯“独”的戒条内涵,在各部律中略有差异,但都属于僧残罪,在尼戒当中非常重要。而如果尼众身份混滥,就会造成真实比丘尼在这一重要戒条上得不到有效护戒,伤损持戒的清净。
第四部分:结语
当今尼众受戒,由于多方面原因,很多未按佛制,违越式叉尼位直接进受大戒。对于这类尼众是否得戒、属于什么身份,对其违越次第的过失如何补救,教内观点不一。
“增戒派”认为:既受过比丘尼戒,就应作比丘尼看待及按比丘尼戒法行持,由于律中未明说不受式叉尼法定不得戒,故无法定说得戒与否,可以依《四分律》开许重受的义理增受比丘尼戒而得戒。
而“重受派”的观点是:不受两年式叉尼法就受大戒,违越次第,不符律制,必不得戒,仍是沙弥尼(式叉尼)身份,应如实按沙弥尼(式叉尼)身份严格次第而行,再度如法受戒,真实得戒。
综合两种观点来看,笔者认为:(1)律中虽未明说得戒与否,但有很多制法能够显明式叉尼位是为必行,律祖之义判“学不满不得戒”符合佛意、合情合理,不可回避。(2)“增戒”办法所依凭的《四分律》重受戒义理,本身不能证明尼众违越次第重受戒能如法得戒。如果尼众真实得戒是比丘尼,但认为自己只得下品戒,欲增上戒品,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取用《四分律》重受戒义理。(3)既明不得戒,则应依沙弥尼或式叉尼起行,回归如法次第较为稳妥。
另外,“增戒派”所取的“律中未明说不受式叉尼法一定不得戒”,即认为“可能得戒”,那么也“可能不得戒”,既然如此,不妨保守按照“不得戒”的可能性来补救,即采取重新次第如法受戒的办法,如此则能较大程度确保得戒,让不如法受戒尼彻底消除“可能得戒”的犹疑,规避尼众错乱身份行持而损福德,同时也是清除尼界的混滥。
附录:《弥沙塞羯磨本》“不须学戒”之商榷
许多研律者在研究某个问题时,会广泛参考诸部律典,在尼众不如法受戒的问题上也是如此。如前文提到过的释本因法师所著的《重受尼戒之辩》一文里,作者引用《弥沙塞羯磨本》“不须学戒”之文,来说明《五分律》可证明尼众不经二岁学戒能得戒。笔者经过论证,认为这一论述有误,而此错误的根源在于《弥沙塞羯磨本》可能对《五分律》相关内容有所错解,在此把这一辨析过程整理出来,作为基础材料以求商榷。
《重受尼戒之辩》文中引用《弥沙塞羯磨本》证明“缺学亦可得”,如说:“律学家有判不得、有判不满可得、或不满亦不得,或缺学亦可得(如求那跋摩、《弥沙塞本》、五分)。”(《毗尼答问》P488)其引《弥沙塞羯磨本》文为:“十二岁曾嫁,为经劳苦,操行以成,即与受具足,不须学戒,但作白四羯磨,量其堪否故。”
为对照故,下面展示《弥沙塞羯磨本》整段原文:
〖受式叉摩那戒法(律云:时诸比丘尼不先授弟子二岁戒,便受大戒,愚痴无知,不能学戒。佛言:“不应尔。犯者突吉罗。”《十诵》中,辄度妊娠女人,招致呵责。佛言:“与二岁羯磨,可知有无。”然六法净心、二岁净身,准《四分律》,十八童女、十岁曾嫁,各二岁学戒,满二十、十二已,受具足戒。依此律中,或可如是。或十八童女,以不劳苦,志节未成,与二岁法。十二曾嫁,为经劳苦,操行以成,即与受具足,不须学戒,但作白四羯磨量其堪不。故尼戒云:虽满十二岁已嫁女,而女聋哑种种诸病,诸比丘尼与受具足戒,愚痴无知,不能学戒。佛言:“今听诸比丘尼白四羯磨与满十二岁已嫁女人受具足戒。彼欲受戒人,应到比丘尼僧中白言:‘阿姨僧听!我某甲,已嫁,满十二岁,求某甲和上受具足戒。今从僧乞受具足戒。善哉!僧与我受具足戒,怜悯故。’如是三乞。诸比丘尼应筹量可与受、不可与受。”〗
标示黑体字的部分,即《重受尼戒之辩》文所引,引文与原文有个别字、断句处有出入,但不是关键。需要辨析的问题是:
1.根据《弥沙塞羯磨本》“受式叉摩那戒法”的整段意思,说十二岁曾嫁女“不须学戒”而可受大戒是有前提的,即是需要白僧忍可,由诸比丘尼筹量来决定可不可以与受大戒。
2.《弥沙塞羯磨本》是据《五分律》所编辑的,和四分律有所差异,但“白僧”这一点这两部律是一致的。如《四分比丘尼戒本》:“若比丘尼,度小年曾嫁妇女,与二岁学戒,年满十二,不白众僧,便与受具足戒,波逸提。”
3.律典之所以特别讨论十岁曾嫁女的受戒得戒问题,其关键点不是在于“不受式叉尼法可得戒”,而是在于“年不满二十岁可得戒”。如宣祖《羯磨疏》中引用多部论对十岁曾嫁女受戒问题的辨析,落脚点都不是在于“二岁学戒”(相反都提到要二岁学戒),而是在于“年十二得戒”。相关文据如下:
“‘十岁曾归’者,由经奉给,有持戒能,加学十二,进受大戒。此则互说不同。”
“如《多论》云:‘十二得戒者,夫家役使,堪忍苦缘,加厌本事故。’《僧祇》云:‘先嫁任苦,加有黠慧,故开成受。’”
“《母论》中:‘十岁嫁者,度出家已,二岁学沙弥尼戒;又二岁与式叉戒,满具已后,得与大戒。”计此年十四是也。’”
“《承有论》云:‘女年十岁曾嫁归者,与十二岁学六法,满已与受戒也。’曾忆见文,近忘不知何部。有弥沙塞师从中国来,亦云‘年二十二当与受具’。”
“既有斯异,明须详审。然从《多》文,年十二得。至时观量,堪持戒否。”
4.《弥沙塞羯磨本》此文中所论对象为“十二岁曾嫁女”,不同于其他几部律论所论是“十岁曾嫁女”,其他几部律论所说“十二曾嫁女”是由“十岁曾嫁,二岁学戒”相加得来的,为何有这样的差异,是否有误?
对这些问题,一位法师认为:“十二岁曾嫁女不须学戒是《弥沙塞羯磨本》编辑者爱同法师的义说,与其他诸部律藏和律论所说不顺,尤其与四分律明文相违,不可取。理上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十二曾嫁,为经劳苦,操行以成’,如果未经两年学法,不能避免妊娠出家问题,且世俗劳苦也不能代替佛法的六法净心,顶多可缩减几年(八年)的世俗堪苦历练。另外就《五分律》本部来说,其所引佛言是对十二岁曾嫁女乞戒时要筹量是否可受,不一定说此十二岁曾嫁女未经两年式叉摩那尼法。如《十诵律》文说:‘若式叉摩尼犯后二戒,遣使诣比丘所白言:“大德!我犯后二戒。大德来,为我更受戒。”有如是事听去七夜。若式叉摩尼已嫁满十二岁、二十岁童女,遣使诣比丘所白言:“大德!我已嫁满十二岁、满二十岁童女,大德来,与我受具足戒。”有如是事听去七夜。’(卷二十四)或者《五分律》就漏掉了十岁曾嫁女二年学戒的内容。”
为此,笔者查阅了《五分律》原文,下面分条介绍:
1.【原文】尔时,诸比丘尼虽满十二岁已嫁女,而女聋哑,种种诸病,与受具足戒,愚痴无知,不能学戒。诸长老比丘尼见,种种诃责,乃至今听诸比丘尼白四羯磨与满十二岁已嫁女受具足戒。彼欲受具足戒人,应到比丘尼僧中白言:“阿姨僧听,我某甲已嫁满十二岁,求某甲和尚受具足戒,今从僧乞受具足戒。善哉僧与我受具足戒,怜悯故!”如是三乞已,诸比丘尼应筹量可与受、不可与受,应一比丘尼羯磨依如上说。告诸比丘:“今为诸比丘尼结戒,从今是戒应如是说:‘若比丘尼,满十二岁已嫁女,僧不作羯磨与受具足戒,波逸提。余如蓄眷属中说。’”
【辨析】此文未说十二岁曾嫁女“不须学戒”。
2.【原文】尔时诸比丘尼,与未满十八岁童女受学戒,愚暗无知,不堪学戒。诸长老比丘尼见,种种诃责,乃至今为诸比丘尼结戒,亦如上说。从今是戒,应如是说:“若比丘尼,与未满十八岁童女受学戒,波逸提。童女者,未经男子。发心及方便,乃至白二羯磨未满,突吉罗。白二羯磨,波逸提。余师众皆突吉罗。”
【辨析】此文说“与未满十八岁童女受学戒”结波逸提罪。这显明了未满十八岁童女与十二岁曾嫁女的不同:十二岁曾嫁女虽然年小,但可以与受戒;十八岁童女“未经男子”,故不能受学戒。
3.【原文】尔时诸比丘尼,与未满二岁学戒尼受具足戒,彼愚暗无知,不能学戒。诸长老比丘尼见,种种诃责,乃至今为诸比丘尼结戒,亦如上说。从今是戒,应如是说:“若比丘尼,与未满二岁学戒尼受具足戒,波逸提。余如蓄眷属中说。”
【辨析】此文明确说“与未满二岁学戒尼受具足戒,波逸提”,和四分律一致。
笔者将这些辨析再请教人,得到反馈说:“《五分律》没有要求十二岁曾嫁女要‘二岁学戒’,但也没有文说不用‘二岁学戒’,另一方面有明文说‘与未满二岁学戒尼受具足戒,波逸提’,可见十二岁曾嫁女应已学戒两年,义有而文缺。《五分律》卷数少,缺文不足为怪。”
这样一来,就能解释为何《五分律》“十二岁曾嫁女”的说法与其他部律“十岁曾嫁女”说法不一致,而《弥沙塞羯磨本》可能就是由于对此“十二岁曾嫁女”理解有误,而将隐含未明说的“二年学戒”解读成“不须学戒”,但这不是《五分律》明文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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