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律答疑讨论之四十五

戒律答疑讨论之四十五
(20201108)
(一)
【沙弥尼】《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戒疏》续云:‘言遮恶者,圣未制前,造作无罪,由非正业,无妨福善,自制已后,尘染更深,妨乱修道,招世讥谤,故名遮也。’”
如何理解“自制已后,尘染更深,妨乱修道,招世讥谤,故名遮也”呢?不制之时不也同样尘染很深吗?
【贤佳】受戒之后,放逸违犯,还有不敬佛语的垢心罪业,所以说“尘染更深”。他人知其应受此戒,见其作违反之行,例如饮酒,则生讥嫌,所以“招世讥谤”。
【沙弥尼】{《业疏》云:“《俱舍论》云:若依时食,离先所习非时食也,忆持八戒,即起厌离、随助之心。若无第八,此二不生也。” 《济缘》释云:“依时食者,即不过中。忆八戒者,无他念故,即灭恶也。起厌离者,不乐世缘,即生善也。若不节食,饱腹嗜味,故二心不生也。”}
“忆持八戒,即起厌离、随助之心”,“随助之心”该怎么理解呢?是指“灭恶生善”吗?
【贤佳】是随助持戒的善法,如不净观、慈悲观乃至三十七道品等。如文说“起厌离者,不乐世缘,即生善也”。
【沙弥尼】“若无第八,此二不生也”,可见不非食时戒在八关斋戒中是非常关键的一条。以前持“八关斋戒”,所谓的殊胜,只是喊口号,内心却很茫然。觉得受戒时比平时稍微有正念一点,“忆持八戒,即起厌离、随助之心”,一点感觉都没有。受戒时过午不食,也只是认为晚上不用“药石”(晚餐)而已,很容易做到,没觉得有什么特别。像末学这样稀里糊涂的受戒、持戒还能得到持戒的功德吗?
【贤佳】愿持戒,能坚持,就很有功德,远胜放逸不持者。能进一步心见相应,助行丰富,则功德更深广。可参看《佛说斋经》(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01/T01n0087_001.xml)、蕅益大师《佛说斋经科注》(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X44/X44n0749_001.xml)。
【沙弥尼】现在末学对持戒的意义和功德稍微多理解一点了,持戒的好乐心增强不少。前段时间发现用的床不符合规定,调整的时候费了好大的劲,睡了好几天地板,山上很潮湿,睡地板特别难受,休息得很不好,但想想持戒的功德很大,犯戒有罪,就强忍着。但末学持戒的心主要是贪功德、怕结罪,对于持这条戒能去除高慢、贪着却没有什么体会(观察自己的贪着的心念在于每天都特别想睡床上,很不乐意睡地上,内心还有点埋怨持戒好麻烦,就因为这么一个床每天都休息不好,学修的状态也很受影响)。末学这种持戒的心态也是没有抓住根本吧?该怎么调整呢?面对持戒常常会生起觉得麻烦的心,常常用贪功德、怕造业的心去勉力自己坚持。
【贤佳】有此心,愿持戒,远胜放逸不持戒。渐渐学戒,净罪增慧,与道相应,为道持戒,自然安稳喜乐。

(二)
【居士】学习《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笺要》,关于杀戒,请教问题:
1.“用非内色者,若人以木、瓦、石、刀、矟(shuò)、弓箭、白镴(là)段、铅锡段,遥掷彼人,作是念——‘令彼因死’,彼因死者,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后因是死,亦犯不可悔。若不即死,后不因死,是中罪可悔。”
用非内色夺人命,遥掷彼人,人用脚、嘴等身体其他部分遥掷算吗?因为有的人能用嘴、脚遥掷。而除了列举的“木、瓦、石、刀、矟、弓箭、白镴段、铅锡段”,被遥掷的其它器物算吗?因为器物很多。
2.“用内非内色者,若以手捉木、瓦、石、刀、矟、弓箭、白镴段、铅锡段、木段打他,作如是念——‘令彼因死’,彼因死者,是罪不可悔。若不即死,后因是死,亦犯不可悔。若不即死,后不因死,是中罪可悔。”
用内非内色夺人命,“若以手捉木、瓦、石、刀、矟、弓箭、白镴段、铅锡段、木段打他”,以脚捉器物算吗?因为有的人能用脚。被捉的其它器物算吗?因为器物很多。
3.“复有不以内色,不以非内色,亦不以内非内色,为杀人故,合诸毒药,若着眼、耳、鼻、身上疮中,若着诸食中,若被褥中、车舆中,作如是念——‘令彼因死’。”
着口内、身上伤口中,房间内、能接触或触摸的物品、空气中等,算吗?毕竟毒药能用的途径挺多的,还有现代新型的方式,如注射、输液。佛经里这种列举方式,是穷尽的意思,还是可以在此基础上类推?现代还有新型杀人的方式,致命病毒(艾滋病毒、新冠病毒等)传播,能否归入毒药类,还是另立一类?
【贤佳】以上所说都算。佛经里列举的杀人途径方法是就通常情况举例而说,可以类推其它途径方法。如《笺要》说:“杀戒以五缘成不可悔:一、是人(谓所杀者人,非畜生等),二、人想(谓意在杀人),三、杀心,四、兴方便,五、前人命断。”“兴方便”中不局限途径方法。乃至藏密自许神通度人而诛杀,不论是否真有神通、度人,都是破戒。
如《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说:“《事钞》云:‘《四分》云:杀有二种:一者自杀,谓身现相,口赞死相,坑陷,倚拨,若安杀具,及以与药等。’《资持》释云:‘……文云等者,谓自杀(谓自行杀,若身若杖,随死者是),身口俱现相(身兼口叹)。’……《事钞》续云:‘二,教他而杀。随其前使,若教叹,教遣使,往来使,重使,展转使,求男子,教求男子,遣书,教遣书等,并任方便,但令命终称本期者,三性之中能教犯重。’《资持》释云:‘……‘并’下总示,欲显上文列相未尽,又遮恶人避此造彼,故用此语通而摄之。能教犯者,且据本犯之人,若论所教则通道俗。若是道人,能、所皆犯。’”
【居士】“复有作无烟火坑杀他”,无烟火坑是指坑里没有明火,以烟熏死吗?
【贤佳】“无烟火坑”,是没有烟的暗火,如通红的火炭,放在坑中,上面盖以薄板或树枝,再覆以草叶、沙土等,他人踩陷则受暗火伤亡。如《五戒相经》后文说:“无烟火坑杀者,若优婆塞知是人从此道来,于中先作无烟火坑,以沙土覆上,若口说‘以是人从此道来故,我作此坑’。”
【居士】“为人作无烟火坑,人死者,不可悔;非人死者,是中罪可悔。”“为非人作坑,非人死者,是中罪可悔(非人,谓诸天、修罗、鬼神,载道义弱,故杀之者戒体未失,犹可悔除也)。”
坑杀等方法,能杀死非人吗?毗陀罗(即起尸咒术)感觉有可能杀死非人,其他方法能杀非人?这一点理解不了。
【贤佳】是说可能。一般人看不到非人,但有人能看到,或许能用无烟火坑杀非人。听说有的中医会用针灸驱赶附体的非人,非人不离开身体则可能被扎死。
【居士】“若优婆塞不定为一事作坑,诸有来者皆令堕死,人死者,犯不可悔;非人死者,中罪可悔;畜生死者,下罪可悔。都无死者,犯三方便可悔罪。是名无烟火坑杀也。”
“都无死者,犯三方便可悔罪”,这是指有人、非人、畜生堕坑未死的情况下犯三方便可悔罪。如果无人、无非人、无畜生堕坑呢?犯方便罪吗?
【贤佳】也犯方便罪,属方便下品罪,在作坑时即结,业罪日日增长。
【居士】毗陀罗杀人,虽然有尸捉刀、铁人捉刀的情形,但实际中还是以咒杀人对吗?
【贤佳】可能是以咒驱鬼,进而驱动尸体、铁人捉刀杀人,如同遥控机器人杀人。
【居士】“若为杀母故堕胎,若母死者,犯不可悔;若胎死者,是罪可悔(仍于母边得方便罪,不于胎边得罪,以无杀胎心故)。若俱死者,是罪不可悔。若俱不死者,是中罪可悔。”
若为杀母故堕胎,这种情况,难道不是明知胎儿会死或者极有可能死而主观上放任堕胎行为吗?从法律上讲,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间接故意杀人罪。都选择以堕胎方式杀母了,难道还在乎胎儿的死活吗?如果不想胎儿死或受到伤害,我想是不会选择这种方式杀母的。所以,如何区分杀母故堕胎,而胎死,杀者无对胎儿的杀心呢?这是很难区别的!故对“胎死者,是罪可悔”不能理解。
【贤佳】可能有的堕胎方式不一定会使胎儿死。若定知此堕胎方式会使胎儿死,而仍故意用这种方式,便是对胎儿有杀心,属于对母子俱有杀心的情况。
【居士】“赞叹杀,有三种:一者恶戒人,二者善戒人,三者老病人。”如果赞叹杀者虽心生悔言,若未“还到语言”,受其语者仍死,是否犯不可悔?
【贤佳】是犯不可悔,但因有悔心,业罪减轻。
【居士】“〖经〗若人,作人想杀,是罪不可悔。人作非人想杀,人中生疑杀,皆犯不可悔。非人,人想杀,非人中生疑杀,是中罪可悔。〖笺〗按他部,或但人想一句结重,或人想、人疑二句结重。今三句皆结重也,以理酌之,只应二句结重耳,谓人人想不可悔,人人疑亦不可悔。余四句结可悔,谓人作非人想中可悔,非人作人想中可悔,非人非人疑中可悔,非人非人想亦中可悔。”
法师能再用现在的语言,通俗地讲一下如何结罪吗?依经?还是依“笺”?人作非人想,非人作人想,能明白。人疑、非人疑这是指啥情况,没太明白。
【贤佳】“人疑”,是对人,怀疑是人或是非人或是动物,模糊不定。“非人疑”,是对非人,怀疑是人或是非人或是动物,模糊不定。
不同的律派结罪稍有宽严不同(机缘不同),佛经说的律也有律派差别。《五戒相经》结罪轻重同于《十诵律》,如《十诵律》说:“人作人想杀,得波罗夷(注:重罪)。人作非人想杀,得波罗夷。人中生疑杀,得波罗夷。非人非人想杀,得偷兰遮(注:粗罪)。非人人想杀,得偷兰遮。非人中生疑杀,得偷兰遮。”(卷第五十八)
有其它律派结罪轻重略有不同,如《根本萨婆多部律摄》说:“若人作人想及以生疑,皆得本罪。若于非人作人想、疑杀,得粗罪。若人作傍生想,得恶作罪;作非人想,亦得恶作。”(卷第三)
《四分律》说:“实人人想杀,波罗夷;人疑,偷兰遮;人,非人想,偷兰遮。非人,人想,偷兰遮;非人疑,偷兰遮。”(卷第二)
宜应依所受戒的律派判罪,但持守都应从严,方便小罪都不应犯。
【居士】法师说“宜应依所受戒的律派判罪”,那么我们受持的五戒,是依《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判罪吗?而“〖笺〗按他部,或但人想一句结重,或人想、人疑二句结重。今三句皆结重也,以理酌之,只应二句结重耳,谓人人想不可悔,人人疑亦不可悔。余四句结可悔,谓人作非人想中可悔,非人作人想中可悔,非人非人疑中可悔,非人非人想亦中可悔”,这已经把经文所判三句皆结重,改为二句结重了,究竟如何判罪呢?
【贤佳】汉传佛教徒依四分律派的法师用四分律仪轨授的戒,应依四分律判罪。
【居士】“〖经〗又一人被截手足置着城堑中,又众女人来入城中,闻是啼哭声,便往就观,共相谓言:‘若有能与是人药浆饮,使得时死,则不久受苦。’中有愚直女人便与药浆,即死,诸女言:‘汝犯戒不可悔。’即白佛,佛言:‘汝与药浆时死者,犯戒不可悔。’〖笺〗此结集家引事明判罪法,而文太略。准余律部,若作此议论时,便犯小可悔罪;若同心令彼觅药者,同犯不可悔罪;若知而不遮者,亦犯中可悔罪。”
请法师结合经文,再解释一下“作此议论”、“若同心令彼觅药者”、“若知而不遮者”,有些难以区分事相。
【贤佳】“作此议论”是泛泛讨论宜使安乐死,如文说:“共相谓言:‘若有能与是人药浆饮,使得时死,则不久受苦。’”
“若同心令彼觅药者”,是赞同使那人安乐死,指令他人找药,或协同他人找药。
“若知而不遮者”,可能指团体商定让某人安乐死并指派操作,自己作为团体的一员默然不遮止(如同默许)。
【居士】“若人怀畜生胎,堕此胎者,犯小可悔罪。若畜生怀人胎者,堕此胎死者,犯不可悔。”人怀畜生胎,畜生怀人胎,虽然听民间说过,但确有其事吗?
【贤佳】可能有。《大智度论》中述说有鹿怀人胎的故事。
【居士】“若居士作杀人方便,居士先死,后若有死者,是罪犯可悔(当未死前,仅犯方便罪。当其死时,戒体随尽。故后有死者,彼则不犯破戒重罪也)。”这是说居士死时,仅犯可悔的杀人方便罪。居士死后,后若有死者,居士不犯破戒重罪,但杀人性罪成就,对吗?
【贤佳】是的。
【居士】“若居士欲杀父母,心生疑‘是父母,非耶?’,若定知是父母,杀者,是逆罪,不可悔(此亦须六句分别:父母,父母想、父母疑,二句是逆。父母非父母想,及非父母三句,皆犯不可悔,非逆)。”
“父母,父母想、父母疑,二句是逆”,是说是父母,作父母想或者有怀疑是不是父母,而杀,则犯逆罪吗?“父母非父母想,及非父母三句,皆犯不可悔,非逆”,是说父母作非父母想,非父母作父母想,而杀,皆犯不可悔,但非逆罪吗?
【贤佳】是的。
【居士】“若居士作方便欲杀母,而杀非母,是中罪可悔(仍于母边得方便罪,不于非母边得罪,以是误杀,本无杀心故也)。若居士欲杀非母,而自杀母,是犯中罪可悔,非逆(亦于非母得方便罪,不于母边得杀罪也)。”“若居士,母想,杀非母,犯不可悔,非逆罪(六句分别,二逆,四非逆,上已明,今重出耳)。”
这两处内容,都有欲杀母,而杀非母的情况,为何前者判中罪可悔?后者判不可悔,非逆罪?
【贤佳】错杀,对非母本无杀心,所以结中罪。误杀,将非母误想为是母亲而杀,对此误想的人身(非母)有杀心,所以结不可悔罪。
如《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说:“《戒疏》云:‘夫立“错、误”义者,并是不当本心之谓也。错,就现缘境差为义。误,就不现缘境差,心谬忘为义。所以然者,现缘二境相别显然,及至造趣,事容舛错,即名众境交涉为错。若论误者,心通前后,不可双缘,如前心谓此,后心谓彼,心想谬忘,故谓之误。’ ……《戒疏》续云:‘二,就人趣以论错误,如克心害张,不欲害王,现境历然,心缘亦别,及以杀具害张之时,而彼王人忽然与我刀轮相应,王命虽断,由非心故,错则不犯。若论其误,张去王来,缘王张解,加害者犯。若望后王,虽非本期,以心不了,缘此谓彼,既人想不差,杀缘具故,虽误,犯重。’”
【居士】“若狂,不自忆念,杀者无罪(见粪而捉如栴檀无异,见火而捉如金无异,乃名为狂。更有心乱、痛恼所缠二病亦尔)。”
“心乱、痛恼所缠二病”,如何判断?
【贤佳】《四分律名义标释》(明朝弘赞律师)说:“痴狂者,《十诵》云:‘齐何名狂?佛言:“有五相名狂人:亲里死尽故狂,财物失尽故狂,田业人民失尽故狂,或四大错乱故狂,或先世业报故狂。比丘虽有是五狂相,若自知‘我是比丘’,随所违制即得犯罪。”’云何名心乱?佛言:‘有五种因缘令心散乱:为非人所打故心散乱,或非人令心散乱,或非人食心精气故心散乱,或四大错故心散乱,或先世业报故心散乱。’痛恼所缠者,以病坏故令心痛恼。佛言:‘有五种病坏心:或风发故病坏心,或热发故病坏心,或冷发故病坏心,或三种俱发故坏心,或时节气发故坏心。’”(卷第五)
《四分比丘尼戒本注解》(佛莹比丘尼)说:“若患颠狂病、神经心乱、痛恼所缠,不犯。云何是癫狂、散乱、病坏人之相?《十诵》卷五十七谓:(一)痴狂,(二)散乱,(三)病坏心。(一)痴狂者,有五相名狂人,即痴狂、癫狂也:1.亲里死尽故狂,2.财物失尽故狂,3.田业人民失尽故狂,4.四大错乱故狂(一切发热病致狂,一切细菌传染所致狂,一切物理性之刺激,如过冷、过热、电激、声音激,打、压、跌等所致狂),5.先世业报故狂。若有如是狂病,自知‘我是比丘尼’,作淫欲,得波罗夷罪。(二)散乱,有五种因缘令心散乱:1.非人所打故心散乱,2.非人令心散乱,3.非人食心精气故散乱,4.四大错乱故心散乱,5.先世业报故心散乱。虽有如是散乱,自知是比丘尼作淫欲,犯波罗夷。(三)病坏心,有五种病坏心:1.风发故病坏心,2.发热病故病坏心,3.冷发故病坏心,4.有以上三种俱发故病坏心,5.时节气发故病坏心。虽有如此等病坏心,若自觉是比丘尼作淫欲,波罗夷。不知己是比丘尼,不犯。病坏即痛恼所缠。”
【居士】法师所列内容,末学理解起来是说痴狂、散乱、坏心必有重大因缘,才能导致这种结果,不可能无缘无故,所以判罪还要综合考虑因缘。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痴狂、散乱、坏心”,感觉比世间法律“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规定的情形要宽。世间法律通过法定程序鉴定来识别精神病人杀人是否负刑事责任,而佛教律师如何判断“痴狂、散乱、坏心”呢?因为导致这个结果因缘虽然说得很清楚,但这些因缘中“四大”、“非人”之因,律师不是医生,如何判断是否“四大”之因?如无神通,如何判断是否非人之因?还有就是“痴狂、散乱、坏心”的相状感觉还是不清楚。不过“散乱,有五种因缘令心散乱:1.非人所打故心散乱,2.非人令心散乱,3.非人食心精气故散乱,4.四大错乱故心散乱,5.先世业报故心散乱”,此内容给人警示:远离藏密等外道邪法!“非人食心精气故散乱”,末学就遭遇过念藏密咒被非人食心精气,确有其事,只是当时不懂这叫“非人食心精气”。而且遇到的喇嘛、被附体的居士,哪怕网络上遇到来抬杠的人(可能养鬼),无一例外感知到心脏被攻击,很痛,好在念诵佛号,能够自我保护,不致于令心散乱。这个时代,邪魅横生,没有正法保护,被害了也不知道。
【贤佳】文中说的是因缘,判定标准是完全不自知是比丘、比丘尼或受戒居士等,如《四分律名义标释》说“若自知‘我是比丘’,随所违制即得犯罪”,《四分比丘尼戒本注解》说“不知己是比丘尼,不犯”。判定方法,如《笺要》说:“见粪而捉如栴檀无异,见火而捉如金无异。”可调查此人平时表现是否类似如此。现代必要时可用法定医学程序鉴定。

(三)
【沙弥尼】明相的判断是以下几项配合还是有一项就可以呢?比如我们这儿查到的日出时间是06:37:15,但六点上早课的时候远山与天空已经明显分开了。
《三坛大戒受戒手册》:“明相判断标准:自然光下,能看清掌纹。但看清掌纹的界限标准难定,可用其他辅助判别措施:①从天文历查天亮时刻;②看到远山与天空明显分开;③看到手掌的肉色;④掌纹的清晰度在几分钟内显著变化。上早课、用早斋时,可留意明相,若明相未出,注意护衣(可用护衣袋或香袋盛带袈裟和坐具)。”
【贤佳】不是“日出时间”,是参考天文历的“天亮时刻”,两者差别较大。“天亮时刻”是太阳在地平线下约六度的时刻,由大气的散射光而天已明亮。
【沙弥尼】阴天的时候明相判断是否查“查天亮时刻”为好呢?
【贤佳】“天亮时刻”是通常晴朗天气下的明相时刻,阴天天亮比这时刻晚,要用以上所说其他方法综合判断。
【沙弥尼】最近几乎每天都是阴雨天,末学对于明相的判断还不是十分清楚。比如昨天下雨,查到的天亮时刻是6:33:06,日出时间是6:57:11。大约6:40左右末学觉得在几分钟内由天黑变到天亮,远山与天空明显分开,并能看到手掌的肉色和手掌粗的掌纹。没有注意“掌纹的清晰度在几分钟内是否显著变化”,推测应该是的。在6:50-7:30之间,天继续变亮,但期间掌纹的变化不明显,直到7:30才觉得手掌细的掌纹看得比较清晰。末学觉得明相出的时间应该是在6:40-6:50之间吧,不知这么判断是否正确呢?不一定非得看到细的掌纹才算明相出吧?
【贤佳】这样判断可以。
【沙弥尼】即使是阴天,到日出时间,明相一定会出吗?
【贤佳】大多应是如此,但可能不一定,可观察了解,以观掌纹等方法为准则。
【沙弥尼】对于很有可能用斋时间就是明相出的阶段,如何更精准地判断明相出的时间呢?
【贤佳】掌纹清晰度本身有主观认识成分,可留意观察掌纹清晰度明显变化的时间段,确定明相出的较准确时间段。
【沙弥尼】明相出的时间段一般会有多长呢?能有10-20分钟,这么长时间吗?
【贤佳】明相出是一个时刻。时段是大概判断,可长可短,随人观察情况。手掌清晰度,一般在明相出前后几分钟变化比较明显。
【沙弥尼】若不太确定明相是否己出而用斋,那有可能会犯到“非食时”吧?
【贤佳】是的。
【沙弥尼】若不太确定明相是否己出而受食,那己经受食的食物经过明相出的阶段,是不是就变成了残宿食而失受?
【贤佳】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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