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典解义讨论

律典解义讨论(20201211)
(一)
【法师】末学在南传律藏中看到说“非酒而含有酒精之物”属开缘,于是疑虑:按此来说,吃有酒味的水果是否不会犯到饮酒戒?以及之前曾讨论过的白醋成份中有酒精,白醋是否也是“非酒而含有酒精之物”,吃白醋是否也不犯饮酒戒?
如南传律藏《经分别》:“于非酒而有酒色、酒香、酒味而饮之,饮以〔酒〕调羹、调肉、调麻油者,庵摩罗果汁,非酒而含有酒精之物,痴狂者、最初之犯行者,不犯也。”
末学又查阅《四分律》“饮酒戒”,有段话说:“非酒,酒色、酒香、酒味,应饮。非酒,非酒色,酒香、酒味应饮。非酒,非酒色、非酒香,酒味应饮。非酒,非酒色、非酒香、非酒味,应饮。”这几句话都是讲“非酒”的情况,其最宽松标准是第一句话所说:即使有“酒色、酒香、酒味”,也是可以饮的。这是不是类似于南传律藏说的“非酒而含有酒精之物”?但是又觉得两部律中的说法都是矛盾的,如南传律藏所说,既是“非酒”,又怎会“含有酒精”?如《四分律》所说,既是“非酒”,又怎会有“酒色、酒香、酒味”?我们怎么辨别认定某种有“酒色、酒香、酒味”的东西是“非酒”还是“酒”?按一般人的辨别能力,通常就会认为有酒色、酒香、酒味的东西是酒。
【贤佳】“非酒而含有酒精之物”,是汉文翻译延续了日文翻译的错误。按台湾觅寂尊者翻译的《疑惑度脱》中说是:“由余甘子(àmalaka)汁等所制非酒而与酒相似的阿利塔(araññha)。”
“非酒,酒色、酒香、酒味,应饮”,可能古印度有此饮料,明确为非酒。如果是“非酒”,有酒色、酒香、酒味,自己不明确是特定的“非酒”饮料,怀疑是酒或认为是酒而饮,那么犯饮酒方便罪。
【法师】“‘非酒而含有酒精之物’,是汉文翻译延续了日文翻译的错误”,“日文翻译”是打错了吧?是不是“梵文翻译”?
台湾觅寂尊者翻译出的这句话“由余甘子(àmalaka)汁等所制非酒而與与酒相似的阿利塔(araññha)”,是对“非酒而含有酒精之物”的翻译吗?意思是说其实原文不是说“含有酒精”,而是说“与酒相似”,是吗?
那颇有诤议的酵素,能否看作“非酒而与酒相似”?末学自己是不敢喝的,因为看起来就像酒,还曾在素食餐厅见用酒杯来盛装酵素端给顾客,那我更怕我如果喝了会被别人认为在喝酒,损佛名声。
【贤佳】元亨寺版的汉文南传大藏经,是翻译日本人对巴利文大藏经的日译版。觅寂尊者是由巴利文重新翻译的不饮酒戒文。附件几篇相关文稿供参阅。
酵素一般明显含酒,不属于“非酒”。
【法师】1.CBETA收藏的南传律藏,即是元亨寺版的汉文南传大藏经,是吧?CBETA收藏的南传经典中有多处方括号,是什么意思?如“〔其欲念〕消失矣”“彼应以〔正〕心制〔邪〕心”等。
2.您发来的文档,D比库解释了咸酸醬(loõasovãraka)和阿利塔(araññha)并不含有酒,以及说明“元亨寺给出的依觉音注‘为增体力,以少量之酒调汤而饮者,不犯’”,实际应为“为了取香味放入少许的酒煮羹等,而并非为了增加体力”,这些解释说明是澄清了相关误解,但如何能说明“为了取香味放入少许酒煮羹”就可行,就不会犯到酒戒呢?末学认为这还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另外,出家人少欲知足,也不应该为了“增加香味”这样的小理由且是五欲方面的理由而开许用酒调味。
3.您在和U比库的交流中说:“我认为上座部通行乞食,有些在家人可能习惯于用酒调味(调羹、调肉、调麻油等),不接受则没得吃或太麻烦在家人重做,所以需要此开缘。而如果自己为了口味,要求、指使在家人放酒调味乃至自己添酒入汤以调味,应是不符合律法少欲离贪、省事修道精神的。您看是吗?汉传佛教《四分律》中说:‘彼比丘若酒、酒煮、酒和合,若食若饮者,波逸提。’酒煮、酒和合都是正犯,没有开缘调味加酒,应是适用于非通行乞食或在家人不习惯于用酒调味的地区,正适用于汉地。您看是吗?”
据末学的了解,中国有很多地区做饭是习惯于用酒调味的。如末学较熟悉的两广一带,即使一般家庭做饭,很多都放酒的,原因之一便是认为放酒做出来的菜香,正是如前面D比库辨析的“为了取香味”。两广一带烹调用酒多是白酒,而江浙一带烹调多用黄酒(江浙多产黄酒),也是人们常说的“料酒”。所以认为开缘调味加酒和随方风俗有关,末学觉得不一定成立。另外,《四分律》虽然在汉地广传,但并不是诞生于汉地,所以就算汉地一些地区做饭不习惯于用酒调味,佛没有理由“先见”《四分律》在汉地广传及汉地人不用酒调味,而不在饮酒戒中设“用酒调味”的开缘。
还有说“不接受则没得吃或太麻烦在家人重做”,末学觉得也不应该成为开许吃含酒食物的理由。
末学觉得唯一说得通的是,少许的酒加到羹里煮过之后,可能酒性挥发了,那么就可以吃。但多少算“少许”?各人主观看法会不一样。怎样知道酒性已经都挥发?也不好说。
您认为呢?
【贤佳】1.是的。汉译南传经典中方括号内容是翻译者依义辅加的,因为巴利文多有简略。
2.是的,可能是指酒煮后完全挥发了的情况没问题。
3.您的分析很好!此非少欲法,不顺佛法精神,且标准含糊,易于投机,宜应从严避免。
如南传律藏《犍度·比丘尼犍度》说:“摩诃波阇波提瞿昙弥白世尊曰:‘愿世尊略说教法,我闻世尊之法已,独住于寂静、不放逸、热心、精进。’‘瞿昙弥!若汝所知之法,此法资长贪欲而不资长离贪,资长系缚而不资长离系,资长积集而不资长损减,资长多欲而不资长少欲,资长不满足而不资长满足,资长聚会而不资长闲寂,资长懈怠而不资长精勤,资长难养而不资长易养者,瞿昙弥,应知此非法、非律、非师教。瞿昙弥!若汝所知之法,此法资长离贪而不资长贪欲,资长离系而不资长系缚,资长损减而不资长积集,资长少欲而不资长多欲,资长满足而不资长不满足,资长闲寂而不资长聚会,资长精勤而不资长懈怠,资长易养而不资长难养者,瞿昙弥,应知此是法、是律、是师教。’”(卷第二十)
《四分律》说:“时有异比丘往世尊所,头面礼足,却坐一面:‘善哉大德!为我略说法,我当独在静处勤修精进而不放逸。’佛告比丘:‘汝若知世法,不能出离;若知有受,不能越度;若知有欲,不得无欲;若知有结,不得无结;若知亲近生死,不得无亲近——汝比丘决定应知,此非法、非毗尼、非佛所教。若比丘汝知此法是出离,非世法;是越度,非受法;是离欲,非有欲;是无结,非有结;是不近生死,非亲近——汝比丘应决定知此法,是法、是毗尼、是佛所教。’……尔时有异比丘往世尊所,头面礼足,却坐一面,白佛言:‘善哉大德!为我略说法,我当独在静处勤修精进而不放逸。’佛告比丘:‘若汝知有法,令多欲,不令少欲,令无厌不知足,令难护不易护,令难养不易养,令愚痴无智慧,比丘汝应知如是法非法、非毗尼、非佛所教。若比丘知有法,令少欲,不多欲,令知足不无厌,令易护不难护,令易养不难养,令有智慧不愚痴,比丘汝应决定知是法、是毗尼、是佛所教。’”(卷第五十九)
进一步审思,南传律藏《经分别》说:“于非酒而有酒色、酒香、酒味而饮之,饮以〔酒〕调羹、调肉、调麻油者。”其中“〔酒〕”不是巴利文律典原有的,是翻译者补加以助理解,可能是错误的,可能宜应是“〔非酒〕”,是承顺前文“于非酒”而说的,更多解说饮用这种“有酒色、酒香、酒味”特殊“非酒”的情况。按通常讲说,有一句“于非酒而有酒色、酒香、酒味而饮之”就够了,但律典中常展开具体事相详说,例如后续的“庵摩罗果汁,非酒……”也是“非酒”的具体事相详说,不说也无妨,因为也属于“非酒”,既然可以“于非酒而有酒色、酒香、酒味而饮之”,自然这些可以饮。《四分律》说:“非酒,酒色、酒香、酒味,应饮。非酒,非酒色,酒香、酒味应饮。非酒,非酒色、非酒香,酒味应饮。非酒,非酒色、非酒香、非酒味,应饮。”也是类似繁复列举事相而说。这涉及律典的解义,要把握佛法戒律的精神,并了解具体行持的细致,特别宜应诸部律典互勘以明事义。
如道宣律师《四分律行事钞》说:“用诸部文意。统明律藏,本实一文,但为机悟不同,致令诸计岳立,所以随其乐欲成立己宗,竞采大众之文用集一家之典,故有轻重异势,持犯分途,有无递出,废兴互显。今立《四分》为本,若行事之时必须用诸部者不可不用。故《善见》云:‘毗尼有四法,诸大德有神通者抄出令人知:一,本者,谓一切律藏;二,随本;三,法师语者,谓佛先说本,五百罗汉广分别流通,即论主也;四,意用,谓以意方便度用及三藏等广说也。先观根本,次及句义,后观法师语,与文句等者用,不等者莫取。’第六卷中广明律师法。正文如此,然行藏之务实难,取舍之义非易,且述其大诠以程无惑。谓此宗中文义俱圆,约事无缺者,当部自足,何假外求。余有律文不了,事在、废前,有义无文,无文有事,如斯众例,并取外宗成此一部。又所引部类,必取义势相关者可用证成;必缓急重轻是非条别者,准《论》不取。故文列四说,令勘得失,《十诵》‘墨印’义亦同之。若此以明,则心境相照,动合规猷,繁略取中,理何晦没。若不镜览诸部,偏执一隅,涉事事则不周,校文文无可据,遂师心臆见,各竞是非,互指为迷,诚由无教。若《四分》判文有限,则事不可通行,还用他部之文以成他部之事。或二律之内文义双明,则无由取舍,便俱出正法,随意采用。”(卷上)

(二)
【贤佳】(20201209)讨论(如上)涉及南传律典文义的解读,想请您转为请教通晓巴利文的H法师。
【居士】H法师回复:
{Surāmeraya-maja-pamādatthāna /放逸之因的果酒、米酒等酒类。}
这是不饮酒戒的巴利语原文和汉译,其中的核心词在于“放逸之因”或放逸的基础。是否犯戒,应基于这一点来判断,而不是酒类本身。
【贤佳】(20201210)请帮助进一步请教:
如果饮低度的酒或少量酒,而不迷醉、放逸,是否不算犯不饮酒戒?
【居士】H法师回复:
在身口意三业中,修学是意为先导,所以只要动了意念,即使喝下的饮品没含酒精,也是算犯的。注:耆那教也主张身口意三业,但其次序以身为先导,所以在修学时侧重对身体的控制,乃至于不吃不喝,甚至饿死。记得几年前接受一位居士大德的招待,那位居士专门加工了一批被去除酒精含量的葡萄酒,但在场的几位出家人还是拒绝了,道理就在于此。
【贤佳】只动喝酒意念,最多属于下品方便罪,那么怎样算是正犯呢?如果饮低度的酒或少量酒,而不迷醉、放逸,是否不算正犯?
如果喝加酒调的汤,知道含酒,但只作意喝汤,不为喝酒,是否不算动了意念,因此完全不犯戒?
如果喝葡萄酒,知道是葡萄酒,但作意是喝葡萄汁或作意是喝水,不作意是喝酒,是否不算动了意念,因此完全不犯戒?
【居士】H法师回复:
作意是判定是否犯戒的因条件。此外还有果条件,如果问题只发生在因上,那么就属于修行上的问题。如果问题已经涉及到果,那么就不属于单纯个人的问题,而是会影响到他人,特别是僧团。
【贤佳】如果僧人知道汤是加少量酒调的,当众喝,那么因上是否犯戒?果上是否犯戒?私下独自喝,果上是否犯戒?
《四分律》说:“佛告阿难:‘自今以去,以我为师者,乃至不得以草木头内着酒中而入口。’……酒,无酒想,波逸提(注:堕罪)。”(卷第十六)
南传律藏《经分别·大分别·波逸提·饮酒品》说:“‘饮’者,若饮如草叶端之量,亦波逸提。……于酒,有非酒想而饮者,波逸提。”(卷第五)
怎么理解看待?
(20201211)就我的理解,佛制酒戒同制淫戒一样在事相上非常严厉,草端之量、毛头之许即正犯,且诸部律都对此不开想、疑,即无想、疑心都是正犯(其他一般戒无想则不犯,疑心则结方便罪)。若自许“般若汤”、“甘露”想乃至不起心、不动念等而饮酒,都不漏戒网。正是佛鉴物知机,堵塞漏源。您看是否如此?
【居士】H法师回复:说的对,在无法判断的时候,应尽量不作。

 


Comments are closed 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