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大司徒仁波切邪见邪说五戒

答疑:大司徒仁波切邪见邪说五戒(赏花人2019-11-12)

问:赏花人好,我对下面这段话有疑惑:

{曾经很多人私信问我,吃酒心巧克力算不算犯酒戒?炒菜放黄酒算不算犯酒戒?吃酒糟丸子算不算犯酒戒?今天大司徒仁波切讲解居士五戒时关于酒戒的部分,分享给大家,作为一个参考:首先仁波切在说到酒戒的时候,用的英文词汇并不是“不饮酒”这个词,而是英文佛法里常用的“donotgetintoxicated”这个词,这个并不限于酒精,也包括毒品、大麻等任何使人成瘾的物质,乃至于赌博,仁波切也提出需要戒除。

然后关于酒本身,仁波切特别解释到,如果在接受居士五戒时,你本人当时的发心是戒除任何分量的一切酒精饮品,那么,只喝一小小口酒也就犯戒了;如果在受戒时,你本人的发心是戒除任何的醉酒与成瘾,那么喝上一小小口完全不会致醉的酒类,你是并没有犯戒的。所以这个取决于你自己的誓言。

但是要知道,戒律的细微支节上的开遮,是要以你自己的受戒师的要求为准的,所以在你受戒之前,应该与你的戒师有很好的沟通,并清楚地知道你自己能做到的程度,再接受戒体。}

我的问题是:受戒是可以自己只受一部分酒戒吗?

答:大司徒此处存在邪见。五戒可以有所不受,但不可以其中一个戒只受部分。

五戒每一个戒必须五方面不简择,才可得别解脱戒体,即时间(我某时持,余时不持)、地点(我身于某处持,不于此处不持)、对境(我在某人前持,余不持)、缘(我于某种情况下不持)、支(我某戒不犯,其他我还是要犯。五中有一不成近事别解脱)。虽只持五中一二戒,乃至不持,只受三皈亦名优婆塞。但若不尽持,依《俱舍论》义,不得别解脱律仪。约所持之近事(五戒)别解脱律仪说,必具五;约能持人因缘说,可有一二三四次第差别。如大学共有十五门必修课,一切学科皆及格乃名毕业生,一科及格,不名(合格)毕业生。如五戒,五种为一体,五种共成近事,缺一不可。约学生说,允许有人开始只能部分学科及格,后逐渐一切合格。就能学人说,刚开始可方便名为部分合格毕业生,但不能名为(合格)毕业生。就学制本身说,也不存在所谓部分合格毕业生。是毕业生就是毕业生,不能毕业就是不能毕业。如是,经说持少分戒与满分戒之差别,即依能持人因缘说。详见《业品》世亲菩萨解说,我今略为转述。戒相属假观范畴,唯佛能洞照无余。

大司徒说受戒时自己发愿不喝醉就行,这属于简择缘,于缘有所简择,非无简择故,此戒不成。即:在自己觉得有可能醉、没把握不醉的情况下持酒戒,不喝,在自己觉得不会喝醉或自己有把握不醉的情况下会喝。

如受戒时内心如大司徒说而思维者,根本未曾得酒戒,说什么持犯?

又,依大司徒之逻辑,不邪淫戒也可以这样:与他人夫/妻行淫时,不被淫心所醉即可,纵男女根接触亦名为持不邪淫戒。正如藏密比丘性交法,认为不出精就没问题,一样荒唐邪谬。

大司徒所说非佛说戒,乃喇嘛教违背佛说的喇嘛制戒。此邪说隐患极大,远离这种大仁波切是最简单的护慧命之法。

附《俱舍论》原文:“若人不作五种定限方可受得别解律仪,谓有情、支、处、时、缘定。有情定者,念’我唯于某类有情当离杀’等。言支定者,念‘我唯于某律仪支当持不犯’。言处定者,念‘我唯住某类方域当离杀’等。言时定者,念‘我唯于一月等时能离杀’等。言缘定者,念‘我唯除斗战等缘能离杀’等。如是受者不得律仪,但得律仪相似妙行,于非所能境如何得律仪?”

另有,大司徒说开遮要以受戒师(藏密则喇嘛上师)说为准,这种说法也很不严谨,存在很邪的歧义。开遮依佛制戒律,名依法不依人,怎么依上师(受戒师)去了?准则在佛制,不在受戒师。戒因果乃十界即假范畴,非彻见十界差与无差无碍者,怎么可能制定出没有问题的戒律?故佛制戒,等觉亦不能改。只能说受戒师通常对开遮持犯比较明白,可请教受戒师为做解释,而不是依其说为戒准则。

大司徒对戒律存在邪见邪说,不应盲目依止。说得直白点,就是一本正经的胡说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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