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诚感悟人生 第十章《阿底峡尊者的启示》辨析

第十章《阿底峡尊者的启示》

1、在安静的时候,内心尚且散动,面对境界的时候,怎么会不散动呢?
【原文】“那么什么叫作静呢?他也不是说我们去真正不去面对境界、真正去远离境界,叫做静、叫做定。而是说静跟定的功夫是,我们缘到什么境界的时候内心不会乱、内心不会昏沉、不会散乱、不会掉举、不会起各种各样的烦恼。”“所谓寂静,就是对我们的起心动念能够了了分明、清清楚楚,也就是常常讲的明察秋毫。”

【辨析】在安静的时候,内心尚且散动,面对境界的时候,怎么会不散动呢?修行是有次第的,静态的禅定稳定后,才会慢慢过渡到在日常生活中的禅定。要先会走,才会跑。如果我们自认为动态都能定,那静态的禅定肯定更加容易。
定的标准是要达到身心轻安,如果仅仅是平时干活做事比较专注,是不能称为定的。《菩提道次第广论》:“虽得如是第九住心,若未得轻安,如下所说尚不立为得奢摩他(定)。”《解深密经》:“‘世尊!若诸菩萨,缘心为境内思惟心,乃至未得身心轻安,于此中间所有作意当名何等?’‘慈氏!非奢摩他,是名随顺奢摩他胜解相应作意。’”
何为身心轻安?轻安简单的说就是止息身心的粗重,先起心轻安,然后引发身轻安,细节如《菩提道次第广论》:“将发如是众相圆满易了轻安所有前相,谓勤修定补特伽罗,于其顶上似重而起,然其重相非不安乐。此生无间,即能远离障碍乐,断诸烦恼品心粗重性,即先生起能对治彼心轻安性。如《声闻地》云:‘若于尔时,不久当起强盛易了心一境性身心轻安所有前相,于其顶上似重而起,非损恼相。此起无间,能障乐断诸烦恼品心粗重性皆得除灭,能对治彼心调柔性、心轻安性皆得生起。’
“次依内心调柔轻安生起力故,有能引发身轻安因风入身中,由此风大遍全身分,身粗重性皆得远离。诸能对治身粗重性,身轻安性即能生起。此亦由其调柔风力遍一切身,状似满溢。如《声闻地》云:‘由此生故,有能随顺起身轻安诸风大种来入身中。由此大种于身转时,能障乐断诸烦恼品身粗重性皆得遣除,能对治彼身轻安性遍满身中,状如满溢。’此身轻安,谓极悦意内身触尘,非心所法。如安慧论师云:‘欢喜摄持身内妙触,应当了知是身轻安。契经中说,意欢喜时身轻安故。’此身轻安最初生时,由风力故,身中现起最极安乐,由此因缘,心中喜乐转更胜妙。”

【贤佳附辨】讲者惯于说此等高法,一方面暗示自己有此高德,离于被批评,并引生敬仰,另一方面引导弟子信众效修高法,敢于对境“练心”,积极承担做事,成办其广大事业。

【辩护】这段话是解释静和定的功夫要达到什么程度,静和定用止观的说法就是止,文中的明察秋毫是观。这里用止观来说明一下,止、观是两种状态,止是静态的,观是动态的,大乘最终要达到止观双运的境界。由止入观的修法是先进入止的状态,然后开始观,但是一开始修的时候,一修观就保持不住止的状态,跑了,这时候要再回到止的状态,再修观,反复反复练习,能够维持的时间越来越长。到最后,无论在任何时候都能保持止观双运的状态,也就是在任何时候都能保持静和定,菩萨还不能做到在任何时候都保持在定的状态中,只有佛能做到。这是由止入观,还有由观入止。
原文意思无误。

【再辨析】结合上下文:“那有些人说,我去面对境界的时候内心就会乱,做事的时候内心就会乱,面对境界的时候佛法我也提不起来,实际上是不是那么一回事呢?我们需要很认真地去考虑。到目前,你自己一个人在房间的时候,有没有面对境界呢?一样你还是面对境界。面对什么境界呢?房间里边还是有东西嘛,比如说电视机,比如说有书本,有椅子、有柜子、有桌子,这些也是我们看到的境界。甚至说,你房间里面空无一物,你依然还有墙壁,你还能够看到墙壁,你依然耳朵还能够听到声音。那个时候,可能一只蚊子的声音都能够听得到、一只苍蝇的声音都能够听得到。不可能说没有境界的。有没有境界都是在我们内心。反过来说,我们在静的时候,能不能真正静下来呢?那么,静的时候,我们内心是一个什么状态、是一个什么境界,我们有没有那样子的体验,有没有真正的体验?那么什么叫作静呢?他也不是说我们去真正不去面对境界、真正去远离境界,叫做静、叫做定。而是说静跟定的功夫是,我们缘到什么境界的时候内心不会乱、内心不会昏沉、不会散乱、不会掉举、不会起各种各样的烦恼。”
此段为作者体系之“历事练心”法,违乱佛教修定次第,辨析法师已详辨。

辩护者的辩护思路是:讲了一大通看似高深不知所云的相似法,然后下“原文无误”的结论。
《解深密经》:“慈氏菩萨复白佛言。世尊。云何菩萨依是四种奢摩他毗钵舍那所缘境事。能求奢摩他能善毗钵舍那。佛告慈氏菩萨曰。善男子。如我为诸菩萨所说法假安立。所谓契经应诵记别讽诵自说因缘譬喻本事。本生方广希法论议。菩萨于此善听善受。言善通利。意善寻思。见善通达。即于如所善思惟法。独处空闲作意思惟。复即于此能思惟心。内心相续作意思惟。如是正行多安住故。起身轻安及心轻安。是名奢摩他(止)。如是菩萨能求奢摩他。彼由获得身心轻安为所依故。即于如所善思惟法。内三摩地所行影像。观察胜解舍离心相。即于如是三摩地影像所知义中。能正思择最极思择。周遍寻思周遍伺察。若忍若乐若慧若见若观。是名毗钵舍那(观)。如是菩萨能善毗钵舍那。”
岂能说:“止、观是两种状态,止是静态的,观是动态的”?
菩萨和佛的差别在第八识的转依是否清净圆满,岂在“菩萨还不能做到在任何时候都保持在定的状态中,只有佛能做到”!
辩护者所言多属相似法,希望大家能深入研读经论,远离类似的鸡汤,慢慢自可成就闻思慧,具备择法眼。

2、“行为有规范”是世间规范,还是出世间规范呢?又是什么成就呢?
【原文】你觉了以后,行为有规范嘛;行为有规范了,就是什么时候做什么事情是非常清楚的,在这个时空因缘下,自己的所作所为非常清楚,这样才会有成就了。

【辨析】要分清是世间规范,还是出世间规范。如果仅是世间规范成就,那成就的是世间法。出世间法的规范,是戒定慧三学,而且三学都有标准、次第、质量,不能马马虎虎。

【辩护】结合上下文:“知道自己现在是起什么心动什么念,下一个念头会再起什么,都非常清楚,觉照的功夫非常强。假如没有觉照的功夫,没有自我觉察、自我约束、自律的精神跟功夫,那都是没有在佛法上用功的表现。没有自觉自律的行为,都是同佛法有距离的,甚至相违背。没有自觉性,怎么能够去觉悟他人呢?没有自律的精神,讲出来自己都做不到,别人会去做吗?不可能的事情。佛就是觉悟,首先是自觉,才能够去觉他,然后自己跟别人都圆满了,成佛了,自觉觉他,觉行圆满。自律表现在哪里呢?觉了以后,行为有规范;行为有规范了,什么时候做什么事情是非常清楚的,在这个时空因缘下,自己的所作所为非常清楚,这样才会有成就。”
结合上下文可知这里的觉照是佛法上的觉照,规范是佛法里的规范。
辨析中再次断章取义。{文字游戏,师心自用}

【再辨析】此段紧承上段的“历事练心”法。作者体系与戒定慧无关,故辨析法师有此辨。

3、“不断重新组合”就是佛法性空“缘起的道理”吗?
【原文】缘起的道理就是不断重新组合,就是越组合越好,越组合越清净,越组合越大。佛法不同外道的地方,就是缘起法,外道的法是什么法——是主宰法。

【辨析】如果没有把握人空和法空的道理,仅仅认为缘起是变化、组合,那内道和外道的缘起就看不出差别。“我们越组合越好,越组合越清净,越组合越大”,这不是也可以理解为主宰(主宰缘起定向发展)吗?外道缘起也不是不要条件,外道升天、“涅槃”,也要持戒、修苦行等,也要缘起条件的,也不是在那坐等。

【贤佳附辨】一些外道教团注重传教,善能“不断重新组合”,追求“越组合越好,越组合越‘清净’,越组合越大”,发展得比佛教组织更广大,一些世俗社会组织(跨国企业、国际组织等)也是如此,应是比佛教徒更通达缘起?讲者惯于宣扬共世俗外道的能力、事业,而粗率冠以不共的佛法概念高帽以自高,也引摄推动弟子信众趣入。

【辩护】结合上下文:“缘起的道理就是不断重新组合,越组合越好,越组合越清静,越组合越大。佛法不同外道的地方,就是缘起法,外道的法是主宰法。它认为人、神能够主宰万物,是不可能的事情。所谓缘起法,就是改变,它是无常、变化的。因为无常变化,我们才能够断烦恼。如果不是缘起法,不会变化,那么烦恼永远是烦恼、菩提永远是菩提、凡夫永远是凡夫。因为一切法都是无常,都是无我,所以都会变化。”
这段话讲正因为缘起,无常,我们才能够成佛。因为缘起、无常,我们才可以沿着佛法的道路、不断向成佛的方向组合,越组合越好,越组合越清净,最终成佛。而外道主宰法是认为人、神能够主宰万物,不认为万物是缘起的,是“我”能控制的。外道认为有一个“我”,“我”的特点就是“常、一、主宰”,佛法不是如此。
原文意思无误。辨析中曲解文意了。
【再辨析】作者对缘起的理解偏谬,且落脚点在事上、组织上、管理上,和修行无关。见第九章5。辨析法师所讲为经论正义及其体系之弊。
最后,大致总结一下原辨析中在辨析时发生错误的类型:
1、未能理解文意;【再辨析】辩护者多以己意偷换概念为原文辩护。
2、未明缘起导致断章取义,孤立文字,脱离上下文语境进行理解;【再辨析】辨析法师多结合龙泉体系缘起,辩护者多为师心自用的文字游戏。
3、揣度文字背后是否别有用心,属非理作意;【再辨析】辩护者此说是否以己意判定?是否属先入为主?非理作意?
4、佛法未能圆融贯通,各个法类之间互相矛盾冲突,以此法类反对彼法类,胜义谛、世俗谛之间经常打架;【再辨析】辩护者所讲多为相似法,对教理理解混乱错谬。
5、文中说此,辨析说彼;【再辨析】偷换概念
6、文字游戏;【再辨析】文字游戏
7、咬文嚼字,钻牛角尖;【再辨析】咬文嚼字,钻牛角尖
8、广义、狭义不能分别清楚;【再辨析】自身知见混乱,以致所见颠倒
9、曲解文意。【再辨析】辩护者多属“原文怎么错都对的逻辑”,不知所云
以上为末学的一些粗浅认识,如有错误之处,还请有识之士能够予以指正,不胜感激!
目前,《认识人生》、《苦乐人生》、《百法明门论》等的辨析末学不打算再进行了,末学觉得以《感悟人生》一书的辨析就可见一斑。《认识人生》、《苦乐人生》、《百法明门论》等书末学以前大致看过,未发现明显问题。

附:
善男子。汝观如是刹帝利等无量有情。亲近如是破戒恶行非法器僧。退失一切所有善法。乃至当堕无间地狱。是故欲得上妙生天涅槃乐者。皆应亲近承事供养胜道沙门咨禀听闻三乘要法或求示道命道沙门。若无如是三道沙门。当于污道沙门中求。虽复戒坏而有正见(其相似法体系坏法乱教,正见何在?)具足意乐(邪见自无意乐)及加行(依师做事自无加行)者。应往亲近承事供养咨禀听闻三乘要法。不应亲近承事供养加行意乐及见坏者。彼虽戒坏而无邪见(坏戒且坏见)。意乐加行见(无意乐无加行无正见)具足故。应诣其所咨禀听闻声闻乘法独觉乘法及大乘法不应轻毁。于三乘中随意所乐发愿精进随学一乘。于所余乘不应轻毁。若于三乘随轻毁一下至一颂。不应亲近或与交游或共住止或同事业。若有亲近或与交游或共住止或同事业。俱定当堕无间地狱(亲近共住同事业,俱定当堕无间地狱啊!!!)。善男子。是故若欲于三乘中随依一乘求出生死欣乐安乐厌危苦者。应于如来所说正法或依声闻乘所说正法或依独觉乘所说正法或依大乘所说正法普深信敬勿生谤毁障蔽隐没下至一颂。(邪见体系坏法乱教,谤毁障蔽隐没何止一颂!)常应恭敬读诵听闻。应发坚牢正愿求证。谤毁三乘随一法者不应共住下至一宿。不应亲近咨禀听法。若诸有情随于三乘毁谤一乘。或复亲近谤三乘人咨禀听受。由此因缘皆定当堕无间地狱受大苦恼难有出期。(慎之慎之!!!)何以故善男子。我于过去修菩萨行精勤求证无上智时。或为求请依声闻乘所说正法下至一颂乃至弃舍自身手足血肉皮骨头目髓脑。或为求请依独觉乘所说正法下至一颂。乃至弃舍自身手足血肉皮骨头目髓脑。或为求请依于大乘所说正法下至一颂。乃至弃舍自身手足血肉皮骨头目髓脑。如是勤苦。于三乘中下至求得一颂法已。深生欢喜恭敬受持。如说修行时无暂废。经无量劫修行一切难行苦行。乃证究竟无上智果。复为利益安乐有情。宣说开示三乘正法。以是义故。不应谤毁障蔽隐没下至一颂。常应恭敬读诵听闻。应发坚牢正愿求证善男子。如是三乘出要正法。一切过去未来现在。过殑伽沙诸佛同说。大威神力共所护持。为欲拔济一切有情生死大苦。为欲绍隆三宝种姓令不断绝。是故于此三乘正法。应普信敬勿生谤毁障蔽隐没若有谤毁障蔽隐没三乘正法下至一颂。决定当堕无间地狱。
节选自《大乘大集地藏十轮经》卷第六,有依行品第四之二

 

附录:对辩护的总评
【原辨析法师】大概看了一下,下面对一些问题进行回复:
1、关于“钻牛角尖”的问题,这是相对的,如果站在不严谨的角度看学术文章,就会认为对方在“钻牛角尖”,然而,这也说明《感悟人生》语言表达确实不严谨。
2、注解(辩护)为了说明原文的正确性,补充了大量的限定语,实际上这些限定语在原文中根本没有出现,《感悟人生》的用词大多绝对化、笼统化。
3、感觉很多地方绕开了辨析的观点,进行了概念替换。

【再辨析者】大致总结一下辩护者在辩护中出现的问题:
1、不通经论,对教理理解混乱错谬,所讲多为相似法;
2、不明原文之意,以己意偷换概念为原文辩护,与原文自相矛盾;
3、不识现实缘起,师心自用玩文字游戏;
4、“原文就是对,怎么错都是对”的辩护思路多次出现,不知所云。
   弟子认为辩护者因相似法熏心日久,致知见混乱颠倒,又基于愚痴慢心强行出头,致有辩护之事。希望能借此辨析之机助其醒觉转心,同时启发大众对相似法和教理的认识。愿正法久住,众生离苦。

【法师甲】总体印象如下:
一、偷换概念的地方太多。比如第二章,原辨析人说的是“初学佛的人不可能知见完全正确”,学诚的辩护人给偷换成“末法时代能够学佛的人不可多得”。再比如,也是第二章,原辨析人说的是“学习佛法的方法不排斥因明等”,学诚的辩护人给偷换成“学习佛法要靠信心才能进入”等等。再比如第三章,原辨析人说的是“出家时间长不代表一定有修行”,学诚的辩护人给偷换成“应该恭敬出家时间长的法师”等等。太多了,就不再举例了。总之,你跟他讲教理,他跟你聊感情;你跟他讲感情,他跟你讲戒律;你跟他讲戒律,他跟你讲国情;你跟他讲国情,他跟你讲依师。
二、苦苦、坏苦和行苦不分。第三章里面,学诚辩护者所说的衣服破了洞、求雨求不到等都是苦苦,而不是坏苦和行苦。
三、胜义谛和世俗谛不分。第六章里面,依哪一宗把无常归为胜义谛、业果归为世俗谛?还有,学诚的辩护者说“佛讲空是为了破有,但并非否定有”,这句话如何理解?什么东西既被破了又没被否定?
四、此外,方便和智慧不分,烦恼和无知不分,有漏善和无漏善不分,大乘、小乘不分,下士道、中士道、上士道不分,止观不分,如再辨析人所辩。
总之,辩护人的水平和学诚差不多,应该在教理上多下一些功夫。
《感悟人生》这本书核心的主题就是灌输给大家这样一个理念:离开师法友团队你就完了。从而为学诚控制僧俗二众,构建他自己的佛教帝国打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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