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律度量现代数值考
(2011年贤慈、贤佳初稿,2023年5月贤佳修订)
一、度量在戒律中的重要意义
对尺斗度量的考定,在佛教律制上有着重要的实用意义。例如,高广大床床脚的高度、三衣及坐具的尺寸、僧不处分房舍的大小、钵器的容量等等,许多戒条的持犯需要通过尺斗度量来核定。唐朝道宣律师曾对尺斗度量进行了考查,如其所著《四分律删繁补缺行事钞》说:“余曾游晋魏及以关辅,诸方律肆每必预筵,至论尺斗废兴,并未沾述。故即删补,反光九代。”(卷中)可见唐朝时期各方戒律讲席对尺斗度量比较含糊,缺乏考核明辨。道宣律师便详细考核,明确给出了戒律中度量单位的实用值,弥补了自汉代佛教传入以来九代人的缺漏。道宣律师此举不但是“反光九代”,更为后人学律持戒开辟了严谨务实之道。宋朝元照律师《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对此评价说:“从古未论,方今考定,则垂范后昆,光逾前代矣。”(卷中)
现代度量标准大异于唐宋等古代,戒律度量标准的古今换算需要新的考定。弘一律师在民国期间编写了《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周尺考》,现今本文参考《中国历代度量衡考》(丘光明编著,科学出版社1992年)对出土度量衡文物的考证,以及《凡将斋金石丛稿》(中华书局1977年)、《中国度量衡史》(吴承洛著,上海书店1984年)及《新编简明中国度量衡通史》(吴慧著,中国计量出版社2006年)等现代专业书籍,及一些相关古藉、文章,作更周详的考定。
二、对尺量的考证
(一)对道宣律师所说尺量的考证
道宣律师在《四分律删繁补缺行事钞》中写到:“此震旦国法,尺寸随俗不同,而用律历定勘,则以姬周尺斗为定,通古共遵,百王不易。故隋炀帝立斗尺秤,准古立样,余亲见之。唐朝御宇,任世两用,不违古典。故《唐令》云:‘尺者,以尺二寸为尺。斗秤二种,例准增加。’”依道宣律师的考证,当时通行的尺寸有很多种,但依律历校勘,都是以姬周尺斗为准。姬周尺斗从古至唐朝时一直都在共同遵行,虽易百王而周尺的尺度一直都没有改变。唐制用尺(唐大尺)即以周尺的一尺二寸为定。道宣律师所指出的《唐令》即《唐六典》中明确规定的唐朝用尺大小制并用,小制一尺二寸为大制一尺。由此可见,道宣律师所考证的唐小尺有可能就是姬周尺。
《中国历代度量衡考》说:“唐朝度量衡制度延续隋朝,顾炎武《日知录》云:‘三代以来,权量之制,自隋文帝一变。’隋代在度量衡上的改革,主要是将南北朝时各种混乱的制度统一起来。从记载来看,隋统一度量衡是以北周已增大的量值作统一的标准,尺度依后周(北周)市尺定开皇官尺(尺长29.49厘米),量器也沿用北周大制(周、隋称于古斗三升而为一升)。隋初,赋役减轻,南北统一,经济繁荣,度量衡的改制在民间很快得以推行。隋炀帝大业年间又作复古的尝试,‘虽有此举,竟不能复古。’(见《古今图书集成·考工典》)”隋代将南北朝时其各种混乱的度量衡制度统一起来,尺度以北周市尺定开皇官尺,以北周铁尺定开皇小尺。虽然大业年间曾作恢复古制的尝试,但却没有成功。《中国历代度量衡考》又说:“开皇颁布统一度量衡的命令后,调音律、测圭影等常感到不便,到隋炀帝大业年间又重造斛斗称尺,下令恢复古制。然而,当时因官民已习用大制,‘大业改制’实际未能推行。然而,医药、天文、乐律学家们考虑到知识的承传性和改大制带来的换算上的不便,于是仍用古制,从而形成了各自发展的两个系统,即度量衡的‘大小制’。”文中提到大业改制虽然未能推行,但却将古制传承了下来。道宣律师也以律历定勘,其亲见姬周尺斗“通古共遵,百王不易”,“隋炀帝立斗尺秤,准古立样”。唐朝时期的度量衡制度延续隋朝,大小制并行。虽然度量衡有大小两种,但都不违古典,唐制大尺与北周市尺、开皇官尺量相等;小尺则与北周铁尺、开皇小尺、大业制相等。唐制大尺的尺度,多在29.5厘米左右,唐制小尺多在24.5厘米左右。《中国历代度量衡考》一书将历年出土的唐尺及相关学者考证进行对比研究,在该书第88页中说到:“近代考证唐尺的论文甚多,各家所得每尺之长略有差异,但多在29.5厘米左右。付振伦定唐尺(大尺)长29.5厘米;万国鼎定唐尺(大尺)在29.49~29.59厘米之间;陈梦家定唐尺(大尺)长为29.5厘米;曾武秀推得唐尺长29.6厘米;胡戟定唐大尺长29.5厘米,小尺长24.57厘米。本书共收录唐尺41支(见图一),除尺—134暂定为律尺(编者注:调钟律尺)外,其他40支的长度都在29~31.5厘米之间,数值比较接近,制作亦皆精良。”
序号 | 编号 | 一尺折合厘米数(唐制大尺) | 一尺折合厘米数(唐制小尺) | 序号 | 编号 | 一尺折合厘米数(唐制大尺) | 一尺折合厘米数(唐制小尺) | |
1 | 尺—133 | 29.7 | 24.75 | 22 | 尺—154 | 31.8 | 26.5 | |
2 | 尺—134 | 24.7 | 23 | 尺—155 | 30 | 25 | ||
3 | 尺—135 | 29 | 24.1666 | 24 | 尺—156 | 29 | 24.1666 | |
4 | 尺—136 | 29.3 | 24.4166 | 25 | 尺—157 | 30.7 | 25.5833 | |
5 | 尺—137 | 29.5 | 24.5833 | 26 | 尺—158 | 30.6 | 25.5 | |
6 | 尺—138 | 29.7 | 24.75 | 27 | 尺—159 | 30 | 25 | |
7 | 尺—139 | 30 | 25 | 28 | 尺—160 | 29.5 | 24.5833 | |
8 | 尺—140 | 30.1 | 25.0833 | 29 | 尺—161 | 31.1 | 25.9166 | |
9 | 尺—141 | 30.4 | 25.3333 | 30 | 尺—162 | 30.2 | 25.1666 | |
10 | 尺—142 | 30.8 | 25.6666 | 31 | 尺—163 | 30.7 | 25.5833 | |
11 | 尺—143 | 31.4 | 26.1666 | 32 | 尺—164 | 29.5 | 24.5833 | |
12 | 尺—144 | 31.7 | 26.4166 | 33 | 尺—165 | 30.2 | 25.1666 | |
13 | 尺—145 | 29.9 | 24.9166 | 34 | 尺—166 | 29.7 | 24.75 | |
14 | 尺—146 | 31.5 | 26.25 | 35 | 尺—167 | 29.5 | 24.5833 | |
15 | 尺—147 | 31 | 25.8333 | 36 | 尺—168 | 29.9 | 24.9166 | |
16 | 尺—148 | 31.2 | 26 | 37 | 尺—169 | 30.3 | 25.25 | |
17 | 尺—149 | 30.7 | 25.5833 | 38 | 尺—170 | 29.5 | 24.5833 | |
18 | 尺—150 | 31.4 | 26.1666 | 39 | 尺—171 | 31.1 | 25.9166 | |
19 | 尺—151 | 30.7 | 25.5833 | 40 | 尺—172 | 29.5 | 24.5833 | |
20 | 尺—152 | 31.5 | 26.25 | 41 | 尺—173 | 29.5 | 24.5833 | |
21 | 尺—153 | 31.1 | 25.9166 |
(图一)
(二)对弘一律师所说尺量的考证
弘一律师《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周尺考》说:“近人马衡著《戈戟之研究》云:‘三公分当周尺一寸三分。’依此例推。”此说原文在《凡将斋金石丛稿》第122页:“木理杂铜锈中亦化绿色,内广三厘米,当周尺之一寸三分。木柲之广亦如之。”
马衡(1881~1955)是近代金石学家、考古学家,他考证出了西汉王莽新朝时期的“新嘉量”(“王莽自比周公,一切典章制度皆取法于周,故用周礼之文而称曰嘉量”),并以此标准来推算周尺(一尺为23.1厘米)。他曾以新莽货币四枚试制“王莽尺”,用以度量新朝铸行各种铜货币,其尺寸与文献记载一一相同。在其任故宫博物院院长期间,在故宫坤宁宫发现王莽时所造“新嘉量”,以王莽尺度量其长度与“新嘉量”铭文所注明各部位的尺寸无一不合。马衡进而以王莽尺为标准,对《隋书律历志》中所载唐以前的15种古尺进行测量,并考订出它们的长度及各尺之间的比率。在《凡将斋金石丛稿》第159页所附《新嘉量表》中写到:“周制一尺为0.231米。”并注说:“按刘复校量莽量莽权,得一尺之值为23.0887厘米,一升之值为200.634立方厘米。上表稍有出入者,实量与计算有相当误差也。”
据马衡的考证,周制一尺为23.1厘米,这与道宣律师的考证、大业改制,有较大差异,因为依周尺一尺为23.1厘米推算唐制大尺的尺寸应为27.72厘米(周尺一尺二寸),这一结果与出土的文物、马衡本人及近代各家所考证的唐制大尺尺寸均在29.5厘米左右相差较多。
(三)戒律尺量再考证
马衡考证唐尺(大尺)的尺寸为29.591厘米,如《凡将斋金石丛稿·〈隋书律历志〉十五等尺》说:“依晋前尺校诸代尺,列为十五等……一、周尺,刘志王莽时刘歆斛尺,后汉建武铜尺,晋泰始十年荀勖律尺——为晋前尺,祖冲之所传铜尺,比米0.231(23.1厘米)。……九、后尺,后周(北周)市尺,开皇官尺,比米0.29591(29.591厘米)。……十二、宋(刘宋)氏尺,钱乐之浑天仪尺,后周(北周)铁尺,开皇初调钟律尺,平陈后调钟律水尺,比米0.24578(24.578厘米)。”《隋书·律历志》是唐太宗贞观十年(636年)所撰。通过马衡对文中所载十五等尺的考证,可以看出马衡考证周(姬周)尺与晋(西晋)前尺是相同的。依道宣律师考证姬周尺一尺在24.58厘米左右,这个结果却是与晋(西晋)后尺、宋(刘宋)氏尺、后周(北周)铁尺、开皇初调钟律尺、唐制小尺等尺量是相同的。《隋书·律历志》十五等尺将晋后尺列为第六等,晋后尺即西晋时民间用尺,比晋前尺长。《中国历代度量衡考》说:“据《隋书·律历志》记载,东汉时张衡所造的浑天仪,经三国、两晋沉没于北方。东晋武帝平长安,虽得旧器,却已损坏。南北朝时,宋文帝下令太史令钱乐之重造浑天仪,当时已验证于考证秦汉之准确尺度,便以当时民间常用尺为标准(根据十五等尺推算,一尺长24.578厘米)重造浑天仪。此后,天文用尺不再受民间常用尺量不断增长的影响,而形成独自发展的系统。据考证,唐僧一行测子午线,宋司天监制影表尺,元郭守敬设计登封观象台,所用的天文尺和明铜圭表尺(尺长24.525厘米)都沿用了这一尺度,保证了一千多年间天文测量数值准确不变。……铜景表尺的发现又为隋唐尺度小制替代了可贵的实物资料。《隋书·律历志》记载‘宋(刘宋)氏尺实比晋前尺一尺六分四厘’,合24.58厘米。《宋史·律历志》引丁度云:‘司天监景表尺,比晋前尺长六分三厘,合24.5厘米。’《玉海》卷八云‘比晋前尺长六分三厘,与晋后尺同,与宋(刘宋)氏铁尺、钱乐之浑天仪尺、后周(北周)铁尺并同’,合24.555厘米。景表尺的发现,说明我国的天文用尺自刘宋以来,经唐、宋至明朝末年,经历了1300多年而保持恒定不变。”依上文而论,道宣律师考证的周尺与晋(西晋)后尺相同,马衡考证的周尺尺量与晋前尺相同。从这个角度来推论,道宣律师的考证、大业的古尺改制可以追溯到晋朝,这个尺度虽然被广泛使用,但并非是姬周尺。弘一律师所考证的虽然是当今公认的姬周尺尺度,但非戒律中使用的尺度。
(四)戒律中尺量数值的确认
《四分律》是姚秦弘始十二年(公元410)所译,即西晋之后的东晋安帝义熙六年。由此可推断《四分律》汉译所用尺度宜应是东晋时的尺度,即当时的通用尺度。据《中国历代度量衡制演变简表》东晋时的尺度一尺是24.5厘米,这与从历年出土的度量衡文物中得出的西晋到南北朝时期的尺量都在24.5厘米左右是相符合的。通过前文引用各家的论证,有两个数值接近准确:一、马衡《凡将斋金石丛稿·〈隋书律历志〉十五等尺》对宋(刘宋)氏铁尺、晋(西晋)后尺、周(北周)铁尺考证测量出一尺长24.578厘米;二、《中国历代度量衡考》对铜景表尺测量得出一尺长24.525厘米。因为古尺加工受技术水平的限制,加上年代久远而产生变形、锈蚀等诸多原因,当今虽用先进的测量仪器对古尺进行测量,但是量值均难免存在一定的误差,所以这个两数值都是近似准确值,都可以采用,也可取用平均值24.552厘米。若依严格持戒的标准,可取用较小的尺量,即24.525厘米。
三、对容量的考证
(一)戒律中的容量单位
道宣律师《四分律删繁补缺行事钞》说:“此律姚秦时译,彼国用姬周之斗。此斗通国准用,一定不改。……准唐斗,上钵受一斗,下者五升。”因为没有姬周时期及姚秦时期的出土实物依据,所以姬周、姚秦时斗量无从考据。依文中道宣律师所考证,姚秦用姬周斗,一唐斗为三姬周斗。由于至今尚未出土姬周的衡器,所以很难确定姬周斗的量值。但是还可以通过秦汉时期与隋唐时期的古斗来推算律中涉及的容量值。
(二)秦汉时期的容量
《中国历代度量衡考》说:“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为了加强统一的政权,保证国家收入,统一度量衡已成为刻不容缓的大事。因此立即颁发了统一度量衡的诏书。……目前能确定为秦统一后的量器,唯一标志是器物上刻(印)有秦始皇二十六年诏书和二世诏书。所见秦量均为铜质和陶质。铜量形状多呈椭圆形,皆以斗作基本单位……收录秦量18件,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得每升合199毫升。……汉代(包括西汉、新莽、东汉三个时期)历时400多年……选择13件保存完好,有标称值刻铭,单位量值又不明显偏离标准值的量器,作为计算汉代单位量值的标准量器,最后得到的每升的平均值为200.24毫升。”“汉承秦制”,根据吴承洛著《中国度量衡史·中国历代升之容量标准变迁表》,后汉(东汉)、梁陈、隋大业的量值均一升为现代198.1毫升。《新编简明中国度量衡通史》说:“在标准器中最重要的是‘新莽嘉量’……‘嘉量’制作精湛,比例准确,反映出当时中国科学技术的高度水平。其尺寸、容量、重量,根据实测的结果是:一尺长23.0864厘米,一升容200.63492毫升。”可见秦汉时期的容量一升均在现代200毫升左右。
(三)隋唐时期的容量
隋开皇时颁布统一度量衡的命令后,到隋炀帝大业年间又重造斛斗称尺,下令恢复古制,从而形成了各自发展的两个系统,即度量衡的“大小制”。唐代度量衡沿用隋制。《唐六典》“凡量……十升为斗,三斗为一大斗。”据《中国历代度量衡考》256页所载“大业(隋)铜合”:“日本下泰氏著《隋大业量》,罗福颐赠有译文手稿,内容为:‘以偶然机会得小铜量器,周缘有铭文曰:大业三年五月十八日太府寺造司农司校。其形始图所示,殆为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年)四月壬辰依古式改度量衡所造隋大业量之一。’《隋书·律历志》称:‘开皇以古三升为一升。大业初,依复古斗。’《隋书·刑法志》又说:隋炀帝即位后,因‘升、称(秤)皆小旧二倍,其赎铜亦加二倍为差。’可知大业升、斗确实只当开皇大制的1/3。此铜合容19.91毫升,开皇升一升当为597毫升。”十合为一升,依大业铜合可以得知大业升一升为现代199.1毫升,唐升同于开皇升,一升应为现代597.3毫升。
(四)戒律中容量值的确认
从上文可知秦、汉、隋唐的容量一升大约在现代198.1~200.7毫升之间,相差很小。因古代制作水平的限制,量器容值的标准很难精确,所以在制作量器时是允许有容差的。如《云梦睡虎地秦律竹简·效律》:“升不正,廿分升一以上……赀各一盾。”文中说一升的容差允许5%,若依一升以现代198.1毫升计,容差则允许9.905毫升。考虑方便实用,戒律中容量一升可取用整值200毫升,那么上品钵容量三斗则为现代6000毫升,下品钵容量一斗半则为现代3000毫升。
四、附表
表一,律中常用长度单位转换表
(律中一尺约为现代0.24525米,即24.525厘米)
律中单位 | 钞记尺量 | 现代长度(米) | 钞记常见长度 |
一指 | 二寸 | 0.04905 | 二指=9.81厘米 四指=19.62厘米 八指=39.24厘米 |
一肘 | 一尺八 | 0.44145 | |
一搩手 | 二尺 | 0.4905 | 五肘=220.725厘米 |
一步 | 六尺 | 1.4715 | 六十三步=92.7045米 三十一步半=46.35225米 |
一寻 | 八尺 | 1.962 | |
一弓 | (小弓)七尺二 | 1.71675 | 五百弓(五肘弓)=1103.625米 |
(大弓)九尺 | 2.20725 | 二千弓(四肘弓)=3433.5米 | |
一槃陀 | 二十八肘 | 12.3606 | 七槃陀=86.524米 |
一里 | 三百步 | 441.45 | 一指为二寸,十寸为一尺;一尺八寸为一肘;二尺为一搩手;八尺为一寻;六尺为一步;三百步为一里;五里为一拘卢舍;二十四拘卢舍为一百二十里大界; |
一拘卢舍 | 五里 | 2207.25 | |
一由旬 | 上者八十里 | 35316 | |
中者六十里 | 26487 | ||
下者四十里 | 17658 |
表二,律中常见事物度量转换表
(取律尺为24.525厘米,律升为200毫升)
戒律事物 | 律中古度量 | 换算后现代度量 | |
三衣 | 九衣 | 广三肘,长五肘 | 广132.435厘米,长220.725厘米 |
七衣 | 广三肘,长五肘 | 广132.435厘米,长220.725厘米 | |
五衣 | 广二肘,长四肘 | 广88.29厘米,长176.58厘米 | |
长衣 | 长如来八指,广如来四指 | 长39.24厘米,广19.62厘米 | |
覆疮衣 | 长佛四搩手,广二搩手 | 长196.20厘米,广98.10厘米 | |
雨浴衣 | 长佛六搩手,广二搩手半 | 长294.30厘米,广122.625厘米 | |
坐具 | 长佛二搩手,广一搩手半 | 长98.10厘米,广73.575厘米 | |
各增半搩手 | 长122.625厘米,广98.10厘米 | ||
(长二搩手半,广二搩手) | |||
佛等量衣 | 长佛九搩手,广六搩手 | 长441.45厘米,广294.30厘米 | |
不处分房量 | 长佛十二搩手,内广七搩手 | 长588.60厘米,广343.35厘米 | |
座床 | 高佛八指,广三肘 | 高39.24厘米,广132.435厘米 | |
卧床 | 高佛八指,宽四尺,长八尺 | 高39.24厘米,宽98.10厘米,
长196.20厘米 |
|
大界 | 三由旬(一由旬四十里) | 52974米 | |
钵 | 上品三斗,下品一斗半 | 上品钵6000毫升,下品钵3000毫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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