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邪淫之五(20240520)
(一)
【贤佳】附件文稿《论不邪淫之四》(https://uncn.top/9661.html)供阅,愿听您的看法。
【居士乙】大体看,你们争论的核心问题就是经文的几段话:《十不善业道经》“自执持等……”《优婆塞戒经》:“若为父母、兄弟、国王之所守护,或先与他期,或先许他,或先受财,或先受请,木、泥、画像及以死尸,如是人边作非梵行,得邪淫罪。”
我比较认可那位师兄的大部分看法。
首先对于“自执持等”,我觉得是指属于自己的未婚配偶,但是未成年,如同过去封建的童养媳这种。如果“自执持”解释成自慰,我觉得很牵强。如果经文是要表达自慰,根本没必要说“童男处女”。翻译者要表达的意思可能是实质上的未成年男女。那位师兄对于“自执持”的解释应该是对的。
《优婆塞戒经》:“若为父母、兄弟、国王之所守护,或先与他期,或先许他,或先受财,或先受请,木、泥、画像及以死尸,如是人边作非梵行,得邪淫罪。”这段我觉得可能是:若在父母、兄弟、国王等去世后“守灵发丧”时,在亡者画像前及死尸旁,或者与他人约会,或者应许他人,或者接受钱财,或者先接受邀请,作非梵行,得邪淫罪。
如果“若为父母、兄弟、国王之所守护”是受父母、兄弟、国王保护的意思,那么前后就好像有些矛盾。
关于这两部经,不知有没有其它版本,如果能有其它版本,对比可能就容易判断了。
【贤佳】“如果经文是要表达自慰,根本没必要说‘童男处女’”,这反驳不成立,因为原文“童男处女”与“自执持等”是并列说的,并非以“童男处女”解释“自执持等”。另外应看到“自执持”是接在“非分者”后面说的。
“若在父母、兄弟、国王等去世后‘守灵发丧’时,在亡者画像前及死尸旁”,这种理解极不合情理。谁会在死亡国王画像前或死尸旁行淫?
《优婆塞戒经》说:“若为父母、兄弟、国王之所守护,或先与他期,或先许他,或先受财,或先受请,木、泥、画像及以死尸,如是人边作非梵行,得邪淫罪。”这段话对照以下经论来看,意思明畅:
《(南传)中部41经/色拉经》:“他是邪淫者:凡她是被母亲守护者、被父亲守护者、被兄弟守护者、被姊妹守护者、被亲族守护者、被氏族守护者、被法守护者、有夫者、有惩罚保护者,乃至甚至被套过花环(已订婚)者,他是在像那样者处性交者。”(http://agama.buddhason.org/MN/MN041.htm)
《阿毗达磨法蕴足论》:“何名为欲邪行者?如世尊说:有欲邪行者,于他女妇,他所摄受,谓彼父母、兄弟、姐妹、舅姑、亲眷、宗族守护,有罚有障,有障罚俱,下至授掷花鬘等信,于是等类,起欲烦恼,招诱强抑,共为邪行,不离邪行。如是名为欲邪行者。”
《舍利弗阿毗昙论》:“云何邪淫?若有邪行人,若有母护、父护、兄护、弟护、姐护、妹护、自护、法护、姓护、亲里护、信要护乃至花鬘护,若共如此宿,共行欲法。若自妻非道行,彼业是邪行。”
《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欲邪行事者,谓非所行女,或虽所行,非分、非处、非时、非量,及不应理一切男及不男。究竟者,谓两两交会。”
《优婆塞五戒相经》说:“若人死乃至畜生死者,身根未坏,共彼行邪淫,女者三处,犯不可悔。轻犯同上说。”
“或先与他期,或先许他,或先受财,或先受请”,正对应《(南传)中部41经/色拉经》说的“有夫者、有惩罚保护者,乃至甚至被套过花环(已订婚)者”,《阿毗达磨法蕴足论》说的“下至授掷花鬘等信”,《舍利弗阿毗昙论》说的“信要护乃至花鬘护”,与这些守护对象行淫,不论何时何处,也不论旁边是否有画像、死尸等,都属于邪淫。
与“若为父母、兄弟、国王之所守护”者行淫,不论何时何处及何种手段,也都属于邪淫。
“木、泥、画像及以死尸”,也都可说为“人”,即木人、泥人、画人、死人,所以说“如是人边作非梵行”也是文义无误的,如《优婆塞五戒相经》说与死尸行淫,《四分律》说与木女像、壁上女像行淫,是不应理的对象(非理对象)行淫,也属于邪淫。
您可再结合诸经论审思。
【居士乙】按您发的“《舍利弗阿毗昙论》说的‘信要护乃至花鬘护’,与这些守护对象行淫,不论何时何处,也不论旁边是否有画像、死尸等,都属于邪淫。与‘若为父母、兄弟、国王之所守护’者行淫,不论何时何处及何种手段,也都属于邪淫”,再结合那段经文的前面一段“在于道边、塔边、祠边、大会之处作非梵行,得邪淫罪”,基本可以确定是说木泥画像、死尸的旁边,而非是以木泥画像、死尸为对境行淫。
《优婆塞戒经》那段的意思基本解决,“如是人边”应解为:不论旁边有没有……。
您发的这段也旁证了这段不是说的与木泥画像、死尸行淫。
您说“《四分律》说与木女像、壁上女像行淫,是不应理的对象(非理对象)行淫,也属于邪淫”,这段经文原文也请发上来看一下。
【贤佳】“在于道边、塔边、祠边、大会之处作非梵行”,并非说木、泥、画像及死尸边作非梵行,不应异类强推。照您的推说方法,何不说“于桌子边、水壶边、枕头边作非梵行,得邪淫罪”?我先前说的“对应”是内容文义正对应,不是异类强推。
您说“《优婆塞戒经》那段的意思基本解决,‘如是人边’应解为:不论旁边有没有……”,您将您的理解嵌入那段文说说看,看文义是否合理。
《四分律》的那段文在我发给您的文稿中有引用,您可再浏览。
【居士乙】您解释为是以木泥画像为境行非梵行,还是很勉强,逻辑也不合理,因为前文的“与他期、先许他、先受财、先受请”就好像失去了关联意义,前后脱离关系了!
我一直都很困惑这个问题,为什么南传那边的人都说居士手淫自慰不犯戒的(犯不犯业道罪还待讨论)?我也在思考为什么会这样不一致的理论。所以我觉得最主要的问题还是需要南北两边经典的对照。
【贤佳】“前文的‘与他期、先许他、先受财、先受请’就好像失去了关联意义,前后脱离关系了”,您误解了。“与他期、先许他、先受财、先受请”,是说第二类邪淫对象。前面“若为父母、兄弟、国王之所守护”,是说第一类邪淫对象。后面“木、泥、画像及以死尸”,是说第三类邪淫对象。最后对这三类总说“如是人边作非梵行,得邪淫罪”。文义明畅。
我先前分享的文稿已作说明,如文说:“这段话完整来看,‘为父母、兄弟、国王之所守护’属于一类对象(近亲、王力守护),‘或先与他期,或先许他,或先受财,或先受请’属于第二类对象(非近亲、非王力的临时守护),‘木、泥、画像及以死尸’属于第三类对象(无人守护的非理对象),对这三类对象作非梵行都得邪淫罪。”
“边”字含义很多,不应定执为“旁边”之义,应结合上下文义综合理解。
“为什么南传那边的人都说居士手淫自慰不犯戒的”,因为南传律师误解南传经律文义,具体辨析可参看:
《论南传不邪淫戒》
【居士乙】我觉得分开关联来看,也不能确定为对境,木、泥、画像有可能是指圣者像和父母像。
其实居士的不邪淫戒,就在这段经文里:“染情逸荡,污秽交媾,名不净行。除己妻之外,一切世间,若男若女,若人若鬼,若畜生等,并不得染心交媾,但有干犯,并名邪淫。”
《俱舍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非时非处”这些都加上的,也并未提手淫自慰。
“木、泥、画像”这段是《优婆塞戒经》“业道品”说的。
综合分析,其实基本把“自慰手淫犯戒”排除了,现在我们其实是在讨论业道罪犯不犯了。
【贤佳】您说“分开关联来看,也不能确定为对境”,为什么要“分开关联来看”?不是断章取义吗?
“染情逸荡,污秽交媾,名不净行。除己妻之外,一切世间,若男若女,若人若鬼,若畜生等,并不得染心交媾,但有干犯,并名邪淫”,这个定义较好!手淫自慰正是“己妻之外”的“染心”“干犯”,依此定义应属邪淫。“若男若女,若人若鬼,若畜生等,并不得染心交媾”,这个“等”字可包含很多,如死尸、木泥像等。对死尸、木泥像等行淫也属“染心交媾”,如我先前分享文稿中引述《优婆塞五戒相经》和《四分律》所说。
您说“《俱舍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非时非处’这些都加上的,也并未提手淫自慰”,“非时非处”等是诸多经律论通说的,是基本要求,可参看我先前引述的众多经律论。您引述的邪淫定义是净界法师讲的,他自己补充说了“非时非处”等情况。可参看:
《净界法师:五戒修学述要 第三卷》(佛教导航2013-03-03)
https://www.fjdh.cn/wumin/2013/03/161903213019.html
(摘录){中品的就是双方是夫妻,但是非时非处,就是时间上不对。什么叫时间上不对?比方说女众是在怀孕期间,或者女性的生理期间,这个叫非时。第二个,非处。那么这个地方的处所呢,你受了五戒以后,这个处所是要有选择的,一定是要在隐闭的卧室。那么如果不是在隐闭的卧室,也会犯到中品的罪。就是时间、处所都要合法的。“非道和合,止而不淫”。“非道和合”,你不是入在一个正式的道,那么你中间就停止,所以中品罪。发心欲淫而未淫,你内心有淫欲的念头,后来你念佛把它调伏了,这个是下品。”}
净界法师虽然崇护藏密邪法,根本知见不正,但这里说的邪淫开遮轻重是基本合于经律的。《俱舍论》“未提手淫自慰”,可能只是隐略,不等于手淫自慰不属于邪淫。没有任何经律论说手淫自慰不属于邪淫。
“木、泥、画像有可能是指圣者像和父母像”,那非圣者、父母像边就不犯邪淫吗?这可是开遮持犯的重要差别,经中不应只是那样通泛说而不简别。另外,经中将“木、泥、画像”与“死尸”连在一起说,那死尸也可能是特指圣者、父母死尸吗?谁会在圣者、父母死尸旁边行淫?岂合情理?
“综合分析,其实基本把‘自慰手淫犯戒’排除了,现在我们其实是在讨论业道罪犯不犯了”,您这误解了基本概念。如果犯邪淫业道罪,那么必属犯邪淫戒(如果受戒了)。如果犯邪淫戒,那么必犯邪淫业道罪。因为邪淫是性罪,不是遮罪。
【居士乙】您把“如有干犯”与手淫自慰牵强联系在一起,这见解不对。前面的“若男若女,若人若鬼,若畜牲”,就是定义后面的“但有干犯”的范围,没有明确提到手淫自慰。
这个问题是个较严重问题,我们大家也希望您跟南传那边的律宗法师多沟通,多找出南传那边的相关经典作对照。目前我们所掌握的经文内容对犯与不犯都难看出明确定义。经文和戒律在流传过程中难免出现细小偏差错误,这些问题大家都应该如理、慎思地去正本清源!关于这个手淫自慰犯不犯邪淫的问题,也需要大家共同努力搞明白,很需要参对南传的经典。
【贤佳】您说“前面的‘若男若女,若人若鬼,若畜牲’,就是定义后面的‘但有干犯’的范围,没有明确提到手淫自慰”,您没有看到“等”字吗?另外,这只是净界法师的定义,我就这定义开演内涵而说“这个定义较好”,如果不认可这些内涵开演,那么其定义是狭隘的,不必认同。
“我们大家也希望您跟南传那边的律宗法师多沟通,多找出南传那边的相关经典作对照”,我已经这样做了,可再参看我先前分享的《论南传不邪淫戒》(https://uncn.top/9520.html)。
【居士乙】我觉得不能这样“开演”,这样等同于在猜测,需要慎重!
【贤佳】是的,也不必将净界法师的定义当作圣言量。宜应以经为则,以戒为师,依法不依人。
【居士乙】说得对,我也确实不该引用他简略的这段。
引用《优婆塞五戒相》原经文(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4/T24n1476_001.xml#pT24p0942c2601)看,也都没有包含自慰的意思。原文说得很详细,意思也是与非合法配偶的有心识的众生行非梵行,与合法配偶在八关斋戒期间行非梵行。“非时、非处”这些都划归在“业道品”里才有讲到。
【贤佳】《优婆塞五戒相经》没有明说自慰,可能是隐略,不等于邪淫不包含自慰。
您说“‘非时、非处’这些都划归在‘业道品’里才有讲到”,这不正说明《优婆塞五戒相经》有些内容隐略吗?如果犯邪淫业道罪,怎么可能不属犯邪淫戒?您似乎不明白邪淫戒属于性戒,邪淫属于性罪。
《优婆塞五戒相经》说:“若人死乃至畜生死者,身根未坏,共彼行邪淫,女者三处,犯不可悔。轻犯同上说。”这不正可印证《优婆塞戒经》所说“木、泥、画像及以死尸,如是人边作非梵行,得邪淫罪”可理解为对死尸等行淫吗?
另外,《优婆塞五戒相经》说:“若发心欲行淫未和合者,犯下可悔。”手淫自慰时多会意想与人行淫吧?那么是否可算作“发心欲行淫未和合者”而结邪淫下品可悔罪?
【居士乙】如果隐略,何必把“非时、非处”放到“业道品”里讲,不放到这一大段文字里?犯业道罪,不一定犯戒罪,既然“非时非处”都不犯戒,自慰就更不应该犯才对,至于犯不犯业道罪,还待确定。
“《优婆塞五戒相经》说:‘若发心欲行淫未和合者,犯下可悔。’手淫自慰时多会意想与人行淫吧?那么是否可算作‘发心欲行淫未和合者’而结邪淫下品可悔罪?”这个情况不能这样理解,“发心欲行欲,而未和合者”是说的内心有一个明确的目的,明确目的是与有心识的众生行淫欲,概念完全不同。
【贤佳】“如果隐略,何必把‘非时、非处’放到‘业道品’里讲,不放到这一大段文字里”,您这逻辑不成立。佛讲众多经律,各有广略隐显,因为众生机缘有喜广者、有喜略者及其他各种偏好者,不必在一部经里说全,否则只说一部经律就好。
“既然‘非时非处’都不犯戒”,这是滥说。《优婆塞五戒相经》何处说“非时非处”不犯邪淫戒?
“犯业道罪,不一定犯戒罪”,这对邪淫不成立。我再强调一遍:邪淫是性罪,邪淫戒是性戒。
您说“‘发心欲行欲,而未和合者’是说的内心有一个明确的目的,明确目的是与有心识的众生行淫欲”,如果手淫自慰时明确意想与有心识的众生行淫呢?发心欲与某人行淫,未能前往达成时就手淫自慰而意想与某人行淫,是很可能的事吧?是否属犯邪淫罪?
【居士乙】“未能前往达成时就手淫自慰而意想与某人行淫,是很可能的事吧?是否属犯邪淫罪”,这个也不算。“意想”,自己也知道是妄想,不是真实的想要与有心识的众生作非梵行。
【贤佳】您说“这个也不算。‘意想’,自己也知道是妄想,不是真实的想要与有心识的众生作非梵行”,而《优婆塞五戒相经》说:“优婆塞不应生欲想、欲觉,尚不应生心,何况起欲、恚、痴结缚根本不净恶业。”还宜审思。
【居士乙】“‘不应生欲想、欲觉,尚不应生心,何况起欲、恚、痴结缚根本不净恶业。’还宜审思”,这是世尊对弟子们的勉励,不能代表起欲、痴、恚就犯戒,这个基本概念不可混淆!
我看这个问题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用地藏占察轮。我有空、有条件后会对这个问题占察一下的,到时候拍下视频,让大家共同来确定这个问题。您也可以发动认识的居士或法师占察一下。
【贤佳】“起欲、恚、痴”,与“起欲、恚、痴结缚根本不净恶业”,是不同的吧?这个基本概念岂可混淆?
地藏占察的准确是要有相应条件的,谁能确定自己够条件?何况是占察经律法义这样的重大问题。即使百千万人占察,也不能信定。
手淫是否属于邪淫,其实只是基本读文解义和逻辑问题,稍静心审思就不难明晓。可再回看我们先前的讨论,另可参看《从〈阿弥陀经〉“一心不乱”的异议看如何正解经义》(https://uncn.top/2427.html)。
【居士乙】您说:“‘起欲、恚、痴’,与‘起欲、恚、痴结缚根本不净恶业’,是不同的吧?这个基本概念岂可混淆?”总之这一大经文没有明确说“因起欲、恚、痴的手淫自慰就犯邪淫”,就不能去猜测!
【贤佳】是的!这文也没说“起欲、恚、痴的手淫自慰不犯邪淫”,不能猜测说不包含自慰。所以我说“还宜审思”。
对《优婆塞戒经》说“木、泥、画像及以死尸,如是人边作非梵行,得邪淫罪”,您说“分开关联来看,也不能确定为对境”,是生硬断章取义吧?可再审思。
另外,补充一段相关引文供思考: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说:“尔时室罗伐城中有一长者,于同类族娶女为妻,得意相亲欢乐而住。未久之间便生一子,腰脊软弱犹如猫兔,经三七日,欢会宗亲,其父以儿吿诸亲曰:‘此儿今者欲作何名?’众人议曰:‘此儿腰软,应与立字名为弱腰。’即此童儿年渐长大,便于善说法律而求出家。既出家已,于所住聚落而行乞食,摄护威仪,诸根无乱,善防心意,还诣所居。饭食讫,收衣钵,洗足已,入房中,欲染心发,便以生支内自口中而受欲乐。后于异时,有诸苾刍因看房舍既入房已,见彼弱腰作如是事,情怀悒叹而问之曰:‘具寿!汝作何事?’报言:‘我受欲乐。’苾刍报曰:‘岂非世尊制行淫法?’报言:‘具寿!佛遮于他,不制于自。’时诸苾刍闻是语已,不嫌、不喜,舍之而去,往诣佛所,如常威仪,以事白佛。佛言:‘于他尚制,况复自身!此之痴人犯波罗市迦(编者注:重罪)。若苾刍作行欲心,为受乐意,起自生支纳着口中,或以他根入自口内,得根本罪。’”(卷第一)(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3/T23n1442_001.xml#pT23p0631b0408)
这是说比丘的不淫戒,对居士不邪淫戒有些道理是相通的吧?如《论不邪淫之四》中那位居士说:“以自身为境,真亏你想得出来。说妄语都需要以能听懂、能理解才算违犯。如果能以自己为境,自己骗自己也算妄语,那何必要依对方理解为违犯?”是牵强滥说吧?
律文说“于他尚制,况复自身”,意涵是以自身为境作非梵行,相比于以他身为境作非梵行,更鄙劣、非理吧?否则何以说“况复”?以他身为境作非梵行,属于正淫或邪淫,那么更鄙劣、非理的以自身为境的非梵行不应是邪淫吗?可深思之!
(二)
【贤佳】附件文稿《论不邪淫之四》供阅,愿听您的看法。
【居士丙】基本看完辩析,我很认同。“设自境界作非梵行”,应是包含手淫自慰。
居士引用的辩论文,此人的解说偏向声闻戒,即便是声闻戒,他的解说同样存在不少偏见与歪解。正好我在网上看到虚云大师说的关于大、小乘戒的差别甚合我意,他说:“虽然声闻戒本为制身不犯,菩萨戒则为制心不起,故于结犯大小各有不同。《十诵律》等结犯不约心论,须动身口,方成犯戒,此是正小乘戒;《四分律》结犯则约心论,若以后念还追前事,即成犯戒,此是通大乘戒。菩萨戒最重约心结犯,微纵妄心,即为犯戒,此是正大乘戒。故大乘初念即犯,《四分律》次念乃犯,《十诵律》等要动身口才犯。此等分齐,不可不知。”
【贤佳】随喜深思!“《十诵律》等要动身口才犯”,这包括没有身口行为而有身口思,即有身口谋虑,在当分小乘戒(《十诵律》《根本说一切有部律》等)也属于犯戒。
如《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持犯总义》说:“《事钞》续云:‘单意业中,不成持犯。若动身口思,亦成持犯。’《资持》释云:‘二,明单意业中,意至身口,名身口业,未至身口则名单意。初判不成,“若”下,次明通成。筹度所为事,名身口思。虽未动相,即属身口,不妨上文。’《资持》云:‘律制身口思者,谓计度身口所作事故,此心粗著,判属身口。’……《行宗》云:‘问:意已成犯,何以前约身口明成就耶?答:就意辨成,皆远方便,心念果罪少分有之,大论趣果须至身口。’”
《优婆塞五戒相经》说:“若发心欲行淫,未和合者,犯下可悔。”即是指作为邪淫远方便的身口思。
【居士丙】《优婆塞五戒相经》说:“若发心欲行淫,未和合者,犯下可悔。”即是指作为邪淫远方便的身口思。
这段经文,是不是适用于大、小乘戒?我看现在很多法师讲到声闻戒,都是说小乘戒意犯而身口未行,不算犯戒。若按您引用的经文,这种说法也不能成立。
【贤佳】是的。说“小乘戒意犯而身口未行,不算犯戒”,不算错,因为不是身口思的一般泛想在小乘不算犯戒,意念起身口思才算犯戒,所以可从大体说小乘戒中动身口才算犯戒。如先前引述《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说:“心念果罪少分有之,大论趣果须至身口。”
在大乘更严,率尔起一念泛想也犯戒,但有惭愧对治则自责心忏悔就可以。四分律居于小乘和大乘之间,分通大乘,初念泛想不算犯戒,次念攀想(重缘)则算犯戒。
如《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持犯总义》先前引文后续说:“《行宗》云:‘问:世云小乘不制意地,今哪制耶?答:此由不辨假、实两宗制限深浅故也。小乘实宗(编者注:实法宗,《十诵律》《根本说一切有部律》等)定不制意,动色成犯。假宗(编者注:假名宗,即《四分律》)制意,但约重缘,简非瞥尔(“简非瞥尔”者,瞥尔单意,制限大乘。瞥尔亦名“独头”,即前《资持》引《疏》所云“独头心念”也)。是则三宗历然,大小无滥,学者至此,宜须精究。’”
【居士丙】您说的“身口思”,“思”是指思考谋划的意思吗?比如我想偷别人的苹果吃,初一念如果及时打住,不算犯戒。如果思考谋划如何偷苹果,即便身口未行,于小乘而言也是犯戒的意思吗?
【贤佳】是的。
(三)
【贤佳】附件文稿《论不邪淫之四》供阅,愿听您的看法。
【居士丁】我不懂戒律,只粗知五戒,但凭多年读经,认为凭佛本意,您的见解肯定正确。那位居士细抠文字,是读死书,见解同喇嘛教一样,多年前居士老林(格鲁派)被封号前也这么认为,写文炫耀过。
喇嘛教搞“男女双修”,宗喀巴明确比丘不可实修女人,只可自观修,就是自慰手淫。之所以诤论此事,正可为“双修”开脱。
“心生,种种法生”,你自慰没有作意心所能行么?“双修”女人说自无淫心,骗鬼那!都起心动念在先,五“遍行心所”(编者注:作意、触、受、想、思)一个不会少。
批驳这些人,需注意喇嘛教的“双修”教义,我认为他们间接目的是为宗喀巴的外道理论找依据。
(四)
【贤佳】附件文稿《论不邪淫之四》供阅,愿听您的看法。
【法师戊】淫欲是三界轮回根本,求生人天则必断邪淫。如今欧美日淫秽视频泛滥,影视剧每每诲淫,单身男女手淫成风,还有被远程养殖的“砖家”大肆鼓吹“手淫有益身心”的邪说,导致少男少女沉沦手淫无法自拔,虽学佛戒,心存侥幸,断章取义,钻营戒律“漏洞”,试图建立“手淫不犯戒”邪见。然而,戒经戒断淫欲的宗旨早已定下基调,岂容末法宵小钻营?!
《优婆塞五戒相经》说:“优婆塞不应生欲想、欲觉,尚不应生心,何况起欲、恚、痴结缚根本不净恶业。……若发心欲行淫,未和合者,犯下可悔。”
脱三界苦,必断淫欲,只是居家之人需渐渐断,而邪淫则需当下断。若无法自控,也必须知道手淫犯戒,逐步摆脱恶习才是。
(五)
【贤佳】附件文稿《论不邪淫之四》供阅,愿听您的看法。
【居士己】邪淫的坏处,一句话:伤身蔽智。在身体上,固然是精力健旺,但一味竭力纵欲,身体必然吃不消,而且更容易把持不定。勉强支撑,即便是正常的生活也不可能多畅快、多精彩。在心理上,“恒想睹女,思闻妖声”,淫心炽胜,欲焰飞扬,空里相思,痴心妄想,长此以往,必然影响正气。心情惆怅,病态恹恹,身心皆损,也必然精力不佳,终日懒散,不务正业,又怎会有一颗充满智慧的头脑呢?
(六)
【贤佳】附件文稿《论不邪淫之四》供阅,愿听您的看法。
【法师庚】对于手淫,末学看印光大师在那个时代已经提出这个行为伤身很甚,危害无穷。再看看“戒色吧”,那些血淋淋的案例,恐怕那位居士的疑问也该消除了吧!
现在染污的缘太多,青年佛子当远离染缘,培养积极健康的行为习惯,否则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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