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律答疑讨论之四十六

戒律答疑讨论之四十六(20201115)
(一)
【居士】《学佛答疑 | 师父,食堂里有很多害虫, 该怎么办?》(2020-11-08)
https://mp.weixin.qq.com/s/HNvz2G2Tqgb0MlzemCvm8A
(摘录){受了菩萨戒后,有种情况下,杀生是有功德的。比如你遇到了恐怖分子,他要来杀害他人,这种情况之下,你令其命断,那是不犯菩萨戒,而且是持菩萨戒。因为你生起的是慈悲心:第一、避免他造作恶业;第二、避免他伤害那些无辜的众生。所以这种情况之下,菩萨是不犯戒的,而且是得到利益的。
还有人问:“师父,我在食堂里面工作,食堂里有很多害虫,这怎么办?”为了大家的健康,首先我们要善巧方便,把环境要打扫干净,不要有滋生的环境;其次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之下,把这种害虫给灭了,其实不犯戒的,这是为了利益大众。就看我们是出于什么样的发心。}
您看这种说法对吗?
【贤佳】这种说法似是而非。菩萨戒开缘杀恶人,是避免恶人造无间罪业且没有其他办法可避免,以慈悲心、惭愧心(惭愧于自己没有神通能力用其他办法解救)不得已而杀,以救其免堕无间地狱,这样不犯菩萨戒,但破五戒、沙弥戒、比丘戒等别解脱戒,因为五戒、沙弥戒、比丘戒等别解脱戒没有这样的开缘。
依菩萨戒,应将食堂虫子作父母想(《梵网经菩萨戒》:“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人是我母,我生生无不从之受生,故六道众生皆是我父母。”),不知怎样的“迫不得已”而忍心杀父母?杀食堂的虫子不符合菩萨戒的开缘,既犯五戒、比丘戒等别解脱戒,也犯菩萨戒。实在觉得“迫不得已”而要做,先舍戒为好,避免犯戒罪,至少应忏悔。
更多相关辨析可参看《一些交流讨论(20190217)·(六)》。

(二)
【居士】学习《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笺要》,关于盗戒,请教问题:
“〖经〗复有五种取他重物犯不可悔:一者苦切取,二者轻慢取,三者诈称他名字取,四者强夺取,五者受寄取。”
“苦切取”,是指故意装作很可怜的样子,博人同情,以获得钱财吗?假乞丐乞讨(甚至装扮成残疾人)是否属于苦切取?如果虽然残疾、患病,但有一定劳动能力且能通过劳动获得收入或家境尚能维持生存所需,而把乞丐当作职业,是否属于苦切取?现在有一些众筹平台,一些人患病之后,无力支付医药费用,就上平台筹款,其中曝出一些人本身家境还不错,并非到变卖家产仍然不能负担的地步,可能怕花自己的钱减少积蓄或影响生活水平,依然去众筹医药费,这是否属于苦切取?
“轻慢取”,看到其他资料举例是主人拿仆人的物品,仆人敢怒不敢言;上级没经同意,拿下级物品。那么轻慢是指二者地位上有高低悬殊的情况?还是说有地位高低悬殊,且取者有轻慢之心?家庭中,长辈拿小辈的钱物,算不算亲慢取?虽然亲属、亲戚之间有亲厚关系,但血缘上亦有直系血亲、旁系血亲之分,相处关系上也有亲疏远近之别。朋友之间亲厚,亦有亲疏远近、情感深浅程度不等。亲厚还要有欢喜心。从凡夫层面,哪怕家庭成员、朋友之间,恐怕也有对自己偏爱之物执着的情况,不问自拿之后,或许人内心并不欢喜。所以基于这种情况,长辈不问,自拿小辈个人钱物,算不算轻慢取?如果不问自拿,被拿者虽然口头不说,内心不乐意,是否也犯盗?
【贤佳】“苦切取”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苦切逼迫他人而取,另一种是自装苦相切言骗取,两种情况都属于非理损财的盗。如唐朝大觉律师《四分律行事钞批》说:“苦切取者,立谓:打斗他人,或苦言切勒,非理骂辱,意令前人以物相谢也。”(卷第八)唐朝志鸿律师《四分律搜玄录》说:“苦切取者,灵山云:谓苦言切勒,非理骂辱,意存送物相谢也。作此心取,非理损他财物,名盗心也。”(卷第三)宋朝思坦法师《楞严经集注》说:“苦切取,谓乞怜状。”(卷第六)
轻慢取,《四分律行事钞批》说:“言轻慢取者,谓恃己陵他,倚藉豪强、高门大姓,轻慢贫弱,取他财物是也。或轻欺前人,对面捉物而去,以无心畏他故也。”(卷第八)《四分律搜玄录》说:“轻慢者,既居尊位,恃己凌他,要不就借,轻他通用也。”(卷第三)
家庭成员、亲密朋友之间作亲厚意、同意想取,不犯盗。如果非亲厚而粗率作亲厚意取,不算犯盗,但有小罪。如《四分律》说:“时有比丘,字耶输伽,有僧伽梨。复有比丘,字婆修达多,不语辄着入聚落乞食。彼谓失衣,便行求觅,见婆修达多着,即便捉之,言:‘汝犯盗。’彼答言:‘我不盗汝衣,以亲厚意取耳!’彼疑,佛问言:‘汝以何心?’答言:‘以亲厚意取,非盗心。’佛言:‘无犯,而不应于非亲厚而作亲厚意取。’”(卷第五十五)
【居士】“要不就借,轻他通用”是何意?
【贤佳】古义不明,大概意思应是强势直率就借,或轻蔑态度直接通用他人物品,对方不敢不借,不敢不让用。
【居士】“〖经〗离本处者:若织物,异绳名异处;若皮若衣,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若衣皮床,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若毛蓐者,一重毛名一处,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是名诸处。〖笺〗且如毛蓐,自物放一重上,他物放二重上,或自物放一色上,他物放异色上,今取他物,离彼二重置一重中,离彼异色置一色中,则令他人生失物想,故为离处。而具六缘,更犯不可悔也。”
这段请法师以白话释义。看到某位法师讲解,回避了直译,末学并不能接受其释意。比如“若织物,异绳名异处”,他解释说是一件织物,换了一根捆绑的绳子。末学理解成“晾在绳上的织物,从绳上取下来”。如果是盗一件捆有绳的织物,直接拿走就是了,难道还要换根绳再拿走?不合常理。而且就算在原处换绳,换绳的时候恐怕也会把织物举离原处,已成盗,又何须以换绳为举离原处?末学想想古代晾衣物会晾在绳上,而盗取衣物就是直接从绳上拿下来,故认为这是日常会发生的事情。“若皮若衣,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此处“色”是指若皮若衣这种色法吧?是说一件皮或衣放置地方就是一处,换一地方就是异处吧?不是指颜色吧?末学理解也不一定对,请法师释义。
【贤佳】这里的“织物”、“若皮若衣”、“衣皮床”、“毛蓐”等,不是被盗的对象,而是被盗物品放置的处所。这里所辨析的是怎样算是“离本处”的特殊情况,即被盗物没有完全脱离“织物”、“若皮若衣”、“衣皮床”、“毛蓐”等“平台”,但有移动位置,从织物上的一绳处移动到织物上的另一绳处(织物可能有绳区隔),从皮、衣或衣皮床上的一种颜色位置移动到另一种颜色位置,从毛蓐的一重位置移到另一重位置,便完成盗戒犯缘的“离本处”。
【居士】忏悔一下,对照您所讲,回看一下那位法师所讲:“‘离本处者,若织物异绳名异处。若皮、若衣,一色名一处’,那个纺织物,异绳名异处,就是说他捆绑的那个绳子不同,那么就是一处一处的了。”末学理解为把纺织物换了绳子,是末学理解错了。但文字稿只有这点内容,还是不知道说的是啥。如您所言,“织物”如果是被盗物品放置的处所,那“绳”会不会是指织物上的经纬线,一旦原物移动离开原来的经纬线(“绳”),就算“离本处”?
【贤佳】可能是的,但通常经纬线细密,作为离本处不太合理,“绳”可能是更粗些的区隔处。
【居士】“〖经〗车则轮轴衡轭,船则两舷前后,屋则梁栋、椽桷(jué)、四隅及奥,皆名异处。以盗心移物着诸异处者,皆犯不可悔。”
“奥”指何意?如果说是将车、船、屋内(或外)的物移出(或移入),但物举离本处即为异处。如果说是将车、船、屋移离原处,可说异处,但又说“皆名异处”,再说“以盗心移物着诸异处”,既然已界定为异处,又何来移物着诸异处?
【贤佳】“奥”,汉语字典解释说:“室内的西南角,泛指房屋及其他深处隐蔽的地方。”
这里所说车、船、屋等不是被盗物,而是被盗物放置的处所。辨析的是如何不离车、船、屋等处所,但移动位置(“移物着诸异处”),也算完成盗戒犯缘的“离本处”。
【居士】既然物举离本处即为异处,比如放在屋内桌上的东西,以盗心拿起来就算“离本处”了吧?那为何在车、船、屋放置的物品,又安立另一个标准,“不离车、船、屋等处所,但移动位置(‘移物着诸异处’)”作为“离本处”?
【贤佳】文中所说是指没有“举离”,而是平移位置,如何判断是否构成“离本处”。如果竖向“举离”,当即构成“离本处”,不待平移。
【居士】“又有居士内外庄严之具在楼观上,诸有主鸟衔此物去,以盗心夺此鸟者,犯不可悔(具六缘故)。若见鸟衔宝而飞,以盗心遥待之时,犯中可悔(方便罪也)。若以咒力令鸟随意所欲至处,犯不可悔(具六缘故);若至余处,犯中可悔(亦方便罪)。”
此处“居士”是指非鸟主的居士吧?“以盗心夺此鸟”,这是指盗宝,还是盗鸟?夺鸟本身会否触犯两条盗罪?如果是鸟主,则鸟衔此物即犯不可悔吧?还涉及遥待、咒力、余处的情况吗?
【贤佳】此处“居士”非鸟主。“以盗心夺此鸟”,是鸟、宝同夺。夺鸟、宝都从鸟主结罪,触犯一条盗罪。如果是鸟主,未知鸟衔宝时无犯,知而起得心时即成犯。如果是故意养鸟、放鸟衔宝,那么鸟衔起宝时,鸟主即结犯,不论鸟主知或不知。
【居士】“〖经〗若有居士以盗心偷舍利,犯中可悔(不可计价值故)。若以恭敬心而作是念——‘佛亦我师’,清净心取者,无犯。若居士以盗心取经卷,犯不可悔,计值轻重(所盗经卷若值五钱以上则不可悔,若减五钱,中可悔也)。”
藏密行人宣传有偿结缘佛舍利、大成就者舍利,明码标价,如果其所持有的舍利被盗,犯盗吗?当代被保管在寺院、博物馆的佛舍利,也是作为贵重之物或文物而保管的,如果以“‘佛亦我师’,清净心取者,无犯”作意,岂不是盗者就可盗取?“清净心”的标准怎样?通俗认识,非已之物不能取,都想要他物了,难道还有“清净心”?如果发生盗窃行为,难道世间法律也按“不可计价值故”,认为不够立案金额?还是按照寺院、博物馆估值(或盗窃文物)定罪?
【贤佳】佛本将自身舍利普施众生,他人不应吝护、卖钱,从此角度说若盗佛舍利卖钱则结中品罪,若清净心供养则无罪。但若是有人吝护,且花费了很多钱财的,宜从守护主边结罪。如《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说:“佛舍利有主,若为自活偷,满,波罗夷(注:重罪,上品罪);不满,偷罗遮(注:粗罪,中品罪)。若增恶取,彼我俱无(注:可能指恶心毁坏,自他都不得),偷罗遮。若为供养故,‘佛是我师,我应供养’,满五钱,突吉罗(注:小罪,下品罪)。”(卷第八)
唐朝定宾律师《四分律疏饰宗义记》说:“如《多论》第二云:‘若盗佛像,为供养故无罪。若为得钱,转卖得钱,兰(注:偷兰遮罪)。盗经,不问供养、不供,计钱得罪。若盗舍利,兰。’……《十诵》五十一亦云:‘问:若盗佛舍利,何罪?答:兰罪。若尊敬心作是念“佛亦我师”,清净心取无罪。’已上律文。今详此文,言盗像等,定无护主,若不尔者,纵取供养,损他护主,宁容无罪?既是无主,由卖得兰,此‘兰’定望佛边以结。由佛摄受像、舍利等利益众生,故《造像经》及《报恩经》第三说:‘优填造像,佛摩像顶,赞益未来。’今由无惭,卖而得值,故得兰罪。《五百问》:‘比丘卖佛像有何罪?答:同卖父母。’问:无主可然,有护何罪?答:像、舍利等,不可论价,但可望彼造作之功、方求之费,计值而结也。”(卷第四)
【居士】“夫盗田者,有二因缘夺他田地:一者相言(即告状讼于官府也),二者作相(即立标示界限相也)。若居士为地故言他得胜,若作异相过分得地,值五钱者,犯不可悔。”
“盗田者”与“居士”是同一人吗?“若居士为地故言他得胜”,告状诉于官府,自有判决,“居士故言他得胜”何以能得地?难道是说只要“故言得胜”而欲取之地(不管得或未得)值五钱,即犯不可悔?
【贤佳】“若居士”,是指“盗田者”。“言他得胜”,即是指告状到官府而诉讼得胜,如前文说“相言(即告状讼于官府也)”。
【居士】“盗人有二种:一者担去,二者共期。若居士以盗心担人着肩上,人两足离地,犯不可悔。若共期,行过二双步,犯不可悔。余皆如上说。”
“二双步”,是指左右脚各走两步?
【贤佳】弘一律师《补释》说:“‘二双步’,《丽藏》本及《一切经音义》皆作‘二叟步’,《大律》作‘二踔’。”
应是指左右脚各迈一跨。如《摩诃僧祇律》说:“两足物者,所谓人及鸟等,若比丘盗彼人,及诱去,若刀杖驱,举一足,偷兰罪;举两足,波罗夷。若小可担负者,若触,越毗尼罪;若动,偷兰罪;若离本处满者,波罗夷。乃至鸟亦如是。”(卷第三)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说:“《十诵》云:‘见他奴婢,语言:“辛苦,何不走去?”如语,吉罗;举一足,兰;举二足,重。若奴已叛,催令驶去,随语得重。或言此俭彼丰,奴即叛去,不教故不犯。’”(卷第二)
【居士】“二者同意(素相亲厚,闻我用时,其心欢喜)”
因人皆有好乐、执取之物,即便素相亲厚,末学个人思维,也很难判断我用亲厚之人任何其物,其心均欢喜(如果用了,对方或许不会表达不满,但内心难免不乐),所以如何在不取自用时,自已能判定“素相亲存,闻我用时,其心欢喜”,事后又如何辨别这种情况而判罪呢?亲厚关系之间,尤其共住、客居等情况,难免会取用他物,明白尺度并小心把握很重要。
【贤佳】是的,不应粗率。如果主人有明确表示可随意用,或通常不会在意的轻小物,那么随意适度取用无妨。
【居士】“有一居士种植萝卜,又有一人来至园所,语居士言:‘与我萝卜。’居士问言:‘汝有价耶?为当直索?’答言:‘我无价也。’居士曰:‘若须萝卜,当持价来。我若但与汝者,何以供朝夕之膳耶?’客言:‘汝定不与我耶?’主曰:‘吾岂得与汝!’客便以咒术令菜干枯,回自生疑:‘将无犯不可悔耶?’往决如来,佛言:‘计值所犯可悔、不可悔。’茎、叶、花、实皆与根同。”
这是损他人之物亦犯盗的例子吧?除计值外,有心、无心如何判罪?
【贤佳】是的。有心则如律结罪,无心则算误犯,自责心忏悔。

(三)
【居士】末学学习《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时,看到有位法师讲解这部经(http://www.doczj.com/doc/c5ba1d22aaea998fcc220e63-10.html),他讲解过程中又引用了另一位法友律师按藏传论典《戒律根本论大疏》讲解的内容。对于他的讲解内容,末学有疑问。您也说过“汉传佛教徒依四分律派的法师用四分律仪轨授的戒,应依《四分律》判罪”,那么这位法师引用其他法师讲解《戒律根本论大疏》的内容来给居士讲《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并判罪,适宜吗?请教有关判罪的具体问题:
关于小王说送小李手机,然后反悔,判犯盗戒根本罪。亲朋好友之间,聊天聊起来,大家日常经常会这样说:“我有什么好东西(或者觉得什么好,或者看对方缺什么),回头送你点。”对方听了也会说“谢谢啊”,但最后可能并没兑现,也不会有人追着去索要赠品,这种情况挺普遍的。戒律真这么判罪吗?
【贤佳】应不犯根本罪,因为一时口说而反悔是通常可能事,对方未得物到手,不算真正物主,不会起真正得心。
【居士】父母为激励孩子,通常也会用物质赠与刺激,或表达情感而承诺赠与,但最后也可能主观上(变卦)或客观上(没能力)没兑现,戒律也如他说判罪吗?
【贤佳】同上,亲子之间本是财物通用,方便罪业应更轻一些。
【居士】赵六、王五因旧电脑赠与的事,“赵六虽然他有权,他也没有同意拿走,但是他也没有执着心,那么王五就犯支分罪”,是这样吗?
【贤佳】应不成立,“赵六”是一般凡夫,“没有同意拿走”即是有执。
【居士】捡到失物的情况,文说:“打个比方,有人在前面走,他掉了一个手表,掉在地上了,他不知道,往前面走了。你在后面,你把它捡起来了。前面走过去的那个主人,走一会,发现手表不见了,心想:‘算了,算了,掉了就算了。’这样子的话,你捡起来这个财物是你的,你是财物的主人,没问题了。因为你有加行,你捡起来了嘛。你是因为加行,成为这个财物的主人。”东西丢了,失主找不回来,心里即便懊恼作意“算了,算了”,末学想也是无可奈何,并不是不想找回来,事后如果警察找到或他人归还,必定会接受的。难道这样作意了,捡东西并占有的人就不犯盗?如果失主这样作意了,失物找回来,还能要吗?要了犯不犯盗?
【贤佳】失主作了决定舍心,那么拾占者犯方便罪(支分罪),因为拾占者不知物主是否已决舍,是以昧占心而取,即是盗心。如果失主只是无奈,没有作决定舍心,那么拾占者正犯盗。如果失物被警察找回来或他人归还,不论失主是否起决定舍心,都可以接受。
【居士】财物失窃,失主作意“哎呀,算了,算了,那个我放弃了”,这种情况,小偷被抓获,赃物退赔,失主还能要吗?要了犯不犯盗?
【贤佳】可要,不犯盗,等同警察缴获,施给原物主。
【居士】末学自己遇到的情况,其他居士临时周转借钱,承诺手头宽裕了就还钱,但一直没还,末学也没催,但其实对方早有还钱能力了。后来因故不再联系,如果对方想还钱,必定能找到其他人代为转款,但到目前仍未还。这种情况,末学推测是不想还或者忘了。对方如果已经作意不想还,那就是犯盗了,末学也扭转不了其行为。因对方是受戒的人,末学不想对方犯戒,如果作舍意(或布施,布施和舍意是不一样吧?),能不算对方犯盗吗?末学又考虑对方并不是贫困群体,如果对方还钱,末学可以布施给更需要的人。如果现在作舍意或布施,以后对方还钱,末学是不是就不能再接受了?所以,如何作意,何时作意,就是个问题。那末学是否等到较长一个时间,再作舍意或布施?如果到末学过世,对方客观上未还钱,是否就犯盗?
【贤佳】对方若是忘了,那么只有迷忘而误犯的轻业。对方若是存心拖而不还,您未起决定失心,那么对方犯方便罪。如果您起决定失心(内心不舍,但认为肯定要不回来,真正决定放弃了),那么对方正犯盗。如果起心决定施舍给对方了,那么对方犯方便罪(对方不知您已舍,仍有盗心,其实对方起初故意拖而不还即已犯盗的方便罪,此业日日增长,但您起心决定施舍后,其盗业的增长减轻)。不论您是否起决定失心或作意布施,对方归还时,您都可以接受,如同新得。您过世时,那钱成无主物,仍依先前情况结犯,或者您的债权有继承者,则对继承者结犯。

(四)
【居士】末学认识一位藏密行人,她说随朋友去见喇嘛,跪那里对方用藏语念了一通,她也不知道是啥,过了一年才知道是给她授了皈依。喇嘛在网络上用藏语授皈依、五戒、菩萨戒,约定他打响指的时候,大家就念一句啥,他念的是什么,不会藏语的也不知道啊。
【贤佳】不解语,羯磨作法不成,其授皈依不得皈依体,授戒不得戒体。如同放生时给动物授皈依,动物不得皈依体,只是结个善缘。而邪师骗摄人财,导学邪法,则结恶缘。
如《十诵律》说:“若中国人向边地人,若边地人向中国人舍戒,不相解语,不名舍戒。”(卷第五十六)
《根本萨婆多部律摄》说:“若以授学人而足众数,或以俗人,或扇搋类,或先犯重,……或是聋人,或不解语,……用如此等足众数者,不成作法,得恶作罪。”(卷第八)
《四分律随机羯磨疏》(道宣律师)说:“非别众、非足者,……重病、中边及以痴钝、醉、不解语,并非二摄(注:非别众、足数所摄)也。”(卷第一)
《四分律行事钞》(道宣律师)说:“若问而不解,终为非问,故中边不相解语,佛判不成。”(卷上)
《四分律开宗记》(唐朝怀素律师)说:“或师言皈依,弟子言‘尔’,或语不出,言不俱足,或华夷未融,沧吴音隔,如斯等例,总不成归。”(卷第六)
《归戒要集》(清朝弘赞律师)说:“若师言皈依佛,弟子答言‘尔’,或言不出口,或逐师语不具,或不称己名字,或两国言音不相领解,或从一二三人各受一归,并不成归。”(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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