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僧人社保、养老的讨论(20191119)
【居士】我一直说自己确实水平不高,既非专家,也非政府宗教部门官员,更非佛教教职人员,写那个建议纯属赶鸭子上架,也没什么太深的高见。不写吧,看着佛教诸多乱像,心里着急。写建议的一个目的也是希望抛砖引玉,希望有更多的人都来建言献策,共同为汉传佛教重兴出力。那位质疑我的居士看来有很多想法和建议,对我的关于僧人养老和社保的建议(《僧人社保、养老现状令人揪心》)有不同看法,希望她能一一指出,并提出她的建议。另外,关于僧人的养老和社保,新修订的《佛协规章制度》规定,寺院给僧人购买社保,僧人老了负责赡养,病了给看病,死了负责火化。如果她还有什么补充,希望能在讨论里提出来,使得僧人养老、社保等政策更加完善,希望僧人们能安享晚年,更希望她能对汉传佛教目前存在的其它问题提出她的看法和补充,如能如此,末学替汉传佛教感恩她!
【贤佳】您写建议文章很好,有些人有挑剔意见是难免的,我们可以开放讨论完善。社保、养老的问题看法我转给那位居士再具体讨论。
那位居士回复如下:
{国家其实早从2010年就开始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这个问题,不仅仅局限于佛教,相关政策如下:
1.《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
2.《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国宗发〔2011〕63号)
3.《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
下面是关于佛教类补充参考材料:
4.《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5.《北京市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经验交流材料》(2013全国宗教工作会议)
我以前的链接失效了,所以需要这位居士自己去查询相关链接。当时为了推行落实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政策,国家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于2012年还发行了《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宣传手册》下发各地各级单位。我解读下来,对于佛教来说,有几点:
1.必须获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例如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证。这个依据《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只要是受戒后有戒牒的人员经由寺庙或者佛学院统一向当地佛协申请,都可以办理教职人员证。
2.不同于国家要求企事业单位强制“五险一金”。由于宗教信仰自由,国家对于办理社会保障说明属于个人自愿申请,非强制性。
3.缴纳费用方面国家非常人性化,一般采取当地民政局专项拨款,当地寺院或佛学院管理单位分担部分,个人缴纳部分,三方承担的方式。少数则是民政局和宗教局及下级单位一起解决。对于一些已经退休年龄的老人、贫病人员,当地民政部门会采取灵活方式,例如政府协助一次性缴纳、低保补助等方式。对于户籍不在当地的也走特殊通道通过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当地户口来解决社保、医保办理。这些相关的新闻报道也很多,特别是青海、西藏等藏区的藏传寺庙,落实政策这些方面的报道很多:
《西藏寺庙在编僧尼全部纳入社保体系》
http://district.ce.cn/newarea/roll/201409/11/t20140911_3518268.shtml
《西藏扎什伦布寺800余僧人领取社会保险证书》
http://www.hkwb.net/news/content/2011-12/12/content_551498.htm
《宗教局:解决教职人员社保问题取得实质性进展》
http://www.gov.cn/jrzg/2012-01/10/content_2040604.htm
《新华社:我国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会保障工作基本完成》
https://m.hexun.com/news/2013-12-17/160672537.html
(几篇报道截图https://pan.baidu.com/s/1HIbOS-F1-BuMy3Oczvt6Gw 提取码:dm09)
调研中发现,所有的佛学院对保险这块都落实得非常好,大型的寺院也都很好,但是为什么好像还是存在大量僧人没有社保的情况呢?我研究发现几点原因:
1.某些寺庙里的沙弥、沙弥尼、净人没能覆盖,佛学院由于是统一办理不存在这种情况。
2.中国存在一些“非法”或者说没有纳入当地佛协管理的寺院,没有正式的宗教场所登记证,这样的寺庙往往还是偏远地区、老弱僧人留守,没能纳入体系中管理。
3.游僧,因为现在还是要由宗教组织递交申请,类似企事业单位替员工办理,由于没有固定的上级管理单位来替其申报,没办法办理。
4.某些寺院为了节省支出,故意不落实国家政策,例如龙泉寺、极乐寺,只给少数人办理了宗教教职人员证,又只询问了少数法师是否办理社保,由于是自愿,自己还要缴纳部分,有的法师就放弃了。我问了当时某位元老级的法师,他就确认问过自己,放弃了,有的人办理了。
5.上面的带出第五点,由于不是强制的,所以也许由于不了解政策,由于自己各种原因,主动放弃了缴纳办理。
所以我觉得如果真的要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应该是深入到现在的这些问题节点中去,例如对于游僧、对于没有宗教教职人员证但的确在宗教组织工作的人员等等。而且每个地区民政和宗教局合作的时候,可能具体缴纳细节还会有所不同,西藏的、福建的、武汉的,我当时抽调了几个地方的报道,还得具体分析。我相信未来社保体系一定会全部打通,你在任何地方缴纳的在异地都能使用,可能对游僧的问题也会有解决。
在此之前,我觉得更多的是需要宗教人士了解自己的权益、国家相关的政策落实,找到相应的部门去解决问题。我觉得之前的文章,感觉就是大家谈了很多,但是都是在体制外去谈问题,缺乏对国家现行政策及落实情况的深入调研。即使成立了一些个人慈善基金,这种和国家机器的力量比起来还是差得太远。群体一定要依靠政府来解决大部分问题,才是我们坚实的后盾。}
【居士】感恩这位居士对僧人社保、养老问题的补充和意见!由于之前没有接触过这方面的问题,确实了解不够深入。但我知道,藏区的教职人员社保和养老问题解决得比较好,所以当知道很多内地汉传僧人没有社保,养老没有保障,就特别不平和着急。希望这位居士今后能继续为汉传佛教存在的诸多问题建言献策,包括对我之前的建议提出批评和补充,我都很欢迎。
【贤佳】那位居士回复如下:
《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国宗发〔2011〕63号)
http://www.chinabuddhism.com.cn/fg/fg/2012-03-16/598.html
我刚好找到了第二个资料,可以看到,国家政策对于之前(国宗发〔2010〕8号)方案实施后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对应的解决方案还是比较及时和细致的,但大前提都是必须是获得教职人员证的人员。从中看出政府对于解决民众实际困难是非常用心的,否则不会在2010-2013年里连续发力。建议可以仔细研究下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条文,找出未覆盖解决的问题,更有针对性的提案政府有关部门才会重视。
【居士】看来国家一直都在想办法解决僧人的社保和养老,但由于以前国家对寺院财务一直无法掌握,是否给僧人买社保和养老,就全凭寺院主持的良心。现在寺院财务管理规范和严格了,所以在佛协新规章制度汇编中,我认为是做了强制性和全面的规定。如下:
(1)《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寺院应当按规定为常住僧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保障和维护僧人的合法权益。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寺院,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
十五、遵照佛制,僧众住寺,常住供养;僧人年衰,常住扶养;僧人疾病,常住医治;僧人圆寂,常住荼毗;僧人遗产,归常住所有。
这次新规章制度亮点很多,也请有空多了解:
《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五年工作规划纲要(2019-2023)》
https://mp.weixin.qq.com/s/MJwyRMzkVLjh1_yhCNJnlg
《中国佛教协会新修订规章制度汇编》
https://mp.weixin.qq.com/s/exk0noGgQlXFqlfsuU-_Cg
这样的话,全国有教职资格证的僧人社保、养老问题就基本得到解决,剩下的就是没有办理教职资格证的沙弥(尼)、游僧(闭关僧)、没有办理登记证的寺院和偏远贫困寺院等。对这些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按照上述办法申请、办理社保的僧人的社保问题,末学建议:
(1)对无证沙弥(尼),我建议可否由寺院给其购买短期社保,等以后拿到资格证了再买长期保险。
(2)对于游僧(闭关僧)和贫困寺院,可否由佛协和地方财政进行财务补贴?或办理低保,农村五保户。
(3)无证寺院可否补办手续?如果寺院不够条件获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但僧人有教职资格证,或僧人虽然没有教职资格证,但一直老实修行,建议也可给其补办资格证。然后把僧人异寺安置到条件比较好的寺院去做常住僧人,或按游僧对待。
(4)此外,建议僧人的社保可实行全国统一,僧人走到哪里就带到哪里,方便僧人参学以及年老退养安养院。
对于僧人的社保问题,一直以来各地政策不一样。比如浙江省出台的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没有规定寺院要给僧人买保险,但规定佛学院要给老师和员工买保险。这一条很多地方的《宗教事务条例》都这么规定,所以全国佛学院的僧人社保落实会比较好。但贵阳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里规定寺院要给僧人买社保。下面两个链接为两省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原文,供参考:
《新修订〈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将于11月1日实施!》
https://mp.weixin.qq.com/s/rStf713pAxTB6j8LAZs9fQ
摘录:第八条,宗教院校应当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为教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新修订〈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
https://mp.weixin.qq.com/s/fKa3mn84EnvPykAafEjG5A
摘录:第三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参加社会保险、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各地情况也不一样,比如普陀山就有全山僧人共享的化身窑,庐山东林寺有自己的卫生所。
我明白这位居士的苦心,希望提出来的建议能直达问题要害,可是我们毕竟不是佛协或统战部、国宗局工作人员,也不是教职人员,我们对问题的把握和了解,对僧人他们的关切和需求,对全国寺院情况的了解,肯定远远不及上述人员。他们对政策的把握肯定会远超我们一般居士,其出台一个政策考虑的因素也许绝不仅限于宗教或佛教,会全盘考虑,也会非常缜密慎重。而问题的最终能否解决其实也有赖于机缘。
我们真的只能尽量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只能尽力而为。如果一味要求建议达到多么深广的程度才能提,就会无人敢反映问题、提建议。我认为只要有利于汉传佛教,不管建议多微小,都鼓励提出来。但还是很感恩这位师兄,要不然不会想到游僧等问题,她看问题还是很犀利的。希望她今后能多多指正,能继续为汉传佛教建言献策,也希望今后能有更多的师兄也参与进来,尤其是汉传寺院的大德法师,指出汉传佛教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解决建议,汉传佛教的明天掌握在我们每个人的手中。
【贤佳】那位居士回复如下:
(1)无证沙弥(尼)实际操作上可在户口所在地街道申请上保险,事实上也有一些人这么操作的,多由其原来家庭成员代为缴纳,但是对于一些人不具可操作性。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建议,类似以前企事业单位没有强制要求给实习期的员工上保险,后来扩展到部分地区要求强制给实习期的员工也要上保险。
(2)宗教局和有关部门、地方财政每年都有专项补贴,包括办理低保、农村五保户,可参考《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国宗发〔2011〕63号)(http://www.chinabuddhism.com.cn/fg/fg/2012-03-16/598.html),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申请。可以要求地方进一步扩大补贴范围,放宽补贴条件。游僧的问题症结不在此,下面单说。
具体哪些部门有哪些补贴预算,每个地区也会有所差异,根据实际情况可能涉及到的部门有宗教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卫生厅(局)、民宗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不同地区涉及部门广度会不太一致。
(3)寺院申请《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可参考《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四章“宗教活动场所”中的要求,申请或补办《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证》可参考《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提出申请。只要是合法的宗教团体,就可以为其成员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宗教教职人员证,并申请社会保障。
(4)社保统一、一卡跟人走是未来的一个理想状态,目前也已逐步实现某些省市的养老金、公积金异地支取、异地医疗报销等便民政策。但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社保跟人走的具体实现形式,只能靠你到新的地方,新的单位为你转入社保关系、缴纳社保。这对于稳定的转入关系可行,例如你这几年在佛学院,佛学院为你缴纳,毕业后到某个寺院,寺院为你缴纳;你再转到某个寺院常住,关系再转过去。
对于游僧,例如四处短期挂单,甚至说不在寺院,散落民居的僧人,就很难实施。如果类似长期挂靠某个单位,由单位代缴,实际可操作,但一般来说,你人不在,单位很难愿意为你做这样的事情,因为还存在一个人员监管问题;还有就是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以个人名义申请,也是可操作的,类似(1)中的情况,后者就是个人承担费用。
【居士】落实僧人社保,牵扯多个部门,具体如何实施,需要宗教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这就不是我们一般居士能管得了的,此外也需要一个过程,但不管怎么说,现在是开了一个好头。
那位居士提说的几个政策的链接:
1.《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
http://wap.fjhnw.com/show.asp?id=436
2.《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国宗发〔2011〕63号)
https://wk.baidu.com/view/b38ef5d5240c844769eaeef7
3.《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
https://www.gliet.edu.cn/tzb/info/1038/1280.htm
4.《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http://www.chinabuddhism.com.cn/fg/zd/2012-03-16/601.html
5.《北京市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经验交流材料》(2013全国宗教工作会议)
这个报道链接找不到,由那位居士提供的报道截图(https://pan.baidu.com/s/1ZHwpc4irR-26BEU_lp0a6Q 提取码:pq14)内容摘录如下: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同志深刻认识到把宗敎教职人员纳入社保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想方设法帮助解决实际问題。在制定我市宗数教职人员社保政策过程中,我们既考虑到不与现行政策相冲突,又考虑到将大多数宗教教职人员纳入到政策范围之内,既考虑到宗教教职人员履行参保人员缴费义务,又不额外增加宗教团体的负担,同时,将宗教教职人员社保工作与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贯彻落实国家宗教局等五部委文件的基础上,注重创新,体现特色。一是认定备案教职人员全覆盖。凡经过市级宗教团体认定、我局备案的教职人员均可参加和享受我市社会保障。为了使没有北京户籍的宗教人员享受到社保的优惠政策,我们突破户籍限制,提出了无论户籍是否京籍,均享受京籍待遇,一并参保。且不论是农户还是非农户,均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参保,并享受相关保险待遇。二是集体参保。考虑到我市五大宗教的实际情况,天主敎、基督敎、佛教、道教以市宗教团体作为一个单位在所在区县集体参保。伊斯兰教以市或区县伊斯兰教协会作为一个单位分别在所在区县集体参保。集体参保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保手续提供了方便。三是五险全上。在优先解决宗教教职人员养老和医疗保险基础上,为满足不同宗教教职人员的需求,我局根据全市宗救教职人员的实际情况,充分尊重各宗教敎义教规和宗敎教职人员意愿,将参加的社会保险险种扩充至五种,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四是60周岁以上人员同时参保。为了解决年满60周岁以上宗教教职人员如何参保这一问题,我局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多次沟通协调,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我们参照本市失地农民补偿政策,按照“征地超转人员”的标准,一次性缴纳相关费用后,使60岁以上宗教教职人员享受医疗和养老保险待遇。五是参保费用政府给予支持。考虑到宗教团体自养困难的实际,同时,也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宗敎教职人员的关心,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费用由三家共同负担,即市政府、市宗敎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各负担一部分,市财政对养老、医疗保险中应由单位负担部分的保费给予一定补助,同时,对年满60周岁以上宗教教职人员参照“征地超转人员”政策一次性补缴资金给予全额补助。2011年,我市宗教教职人员社保专项补助资金达900余万元。}
关于僧人社保、养老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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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护法居士
Filed in: 寺院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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