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举治破戒

论举治破戒(20210323)

居士】对文章《女居士揭批邪法内幕,被认为是狐狸精勾引和尚堕落,事实却是……》(https://mp.weixin.qq.com/s/HF-x74X5LRAhhK24laFZyQ),有人(应是僧人)留言:

读后的几点不成熟意见:

1.哪个寺庙?哪个是淫僧?是否可以建立举报制度?

2.如果司法部门管不了,佛教协会、佛教僧团内部应当建立铲除淫僧的机制,维护僧团清净声誉。

3.举证揭发淫僧恶行,铲除淫僧、假僧,维护佛法清净无染,乃是大雄之举,也是大修行,堪称功德无量!

贤佳】可回复:

您的思考很好!但佛教界主流观念是“维护大局”、“不说僧过”,且有藏密依师法的广泛渗透和现实利益的深重牵连,教界高位者的淫行破戒问题很难在僧团、教内得到处治。

如《王作安:在中国佛教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开幕式上的讲话》(https://mp.weixin.qq.com/s/7NRlFv_i7lxWp5g7PnP-9Q)说:“一些寺庙还存在借佛敛财、为商业活动站台等现象。教风建设力度不够,自我约束能力比较薄弱,教规制度落实不到位,有规不依、破戒难惩的问题比较突出。……教风关乎佛教的前途和命运,要秉持以戒为师,勇于自我净化,全面从严治教。严格遵守寺院共住规约等教规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惩戒机制,增强教规制度的严肃性,做到违规必纠、破戒必惩,不能让教规制度成为稻草人。”

举报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落实,需要多方耐心渐渐推动。更多辨析可参看:

辨破〈僧犯千条罪,不让一俗知!〉

辨破藏密淫僧邪说,整治教界邪淫风气(续三)

从龙泉寺问题思考寺院管理

居士】他继续回复:

既有交流了,就再说两句,说到哪里算哪里。

1.由淫僧引出的教风问题,有点普遍存在的意思了,如何解决?谁来解决?靠佛教协会?寺庙?还是每一个出家正信的比丘都有这份义务?

2.守持戒律,自净其意,守护自身以及僧团的清净,乃是每一个僧人的自觉意识。知道自己犯戒了,就尽快自己改正,发现别人犯戒了就有义务和责任立即提醒并帮助道友改正,这是每个佛陀弟子比丘都应具备的意识。

3.当下的佛协似乎还不具备行政管理机构的执法职能或权力,在僧团管理上表现得很软弱、很虚弱,在这个问题上还不称职。

4.寺庙的住持是佛协推荐任命的,那么多的总经理中有没有人敢认为自己是龙象之才?

5.无官无职的比丘有没有义务和责任来维护僧团风气?无官无职就可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吗?

6.投身于佛陀门下的弟子,是不是每一位都应该有大勇大雄的气概,视教内事为我的本分?在这里就不要谈什么“无我”。修行就是以“有我”为基础的一场苦行,这个过程中过去、现在、将来都是“有我”的,所以“无我”不可以成为推脱的借口。

7.修行就在当下此刻,维护僧团清净是个人修行的重要部分,装驼鸟、视而不见、找借口逃避推脱,都是修行中的减分项,反之就是加分项。

贤佳】可回复:

您的思考很好!随喜善思!

《大般涅槃经》说:“持法比丘亦复如是,见有破戒坏正法者,即应驱遣、呵责、举处。若善比丘见坏法者,置不呵责、驱遣、举处,当知是人佛法中怨;若能驱遣、呵责、举处,是我弟子,真声闻也。……‘如来先于异部经中说,有比丘蓄如是等非法之物,某甲国王如法治之,驱令还俗’,若有比丘能作如是狮子吼时,有破戒者闻是语已,咸共瞋恚,害是法师,是说法者,设复命终,故名持戒自利利他。以是缘故,我听国王、群臣、宰相、诸优婆塞护说法人。若有欲得护正法者,当如是学。迦叶!如是破戒不护法者名秃居士,非持戒者得如是名。”(卷第三)

《大般泥洹经》说:“若有独处闲居修行头陀九法,乞食少欲,静默禅思,观身经行,亦为人说施戒修德行业果报,而不能广宣无畏,亦复不能降化诈伪恶人,当知是人不能自度,亦不度彼,修持梵行独善而已。若复比丘行头陀法兼得无畏,广宣九部——修多罗、祇夜、授记、伽陀、因缘、如是语、本生、方广、未曾有,以化众生,自度度彼,又为人说契经要句,言某经所说‘不蓄奴婢、牛马畜生及不应法物,若当蓄者非出家法,是人犯制,罢道驱出’,诸犯戒者闻作是说,群党瞋恚害彼法师,彼虽命终,犹能自度,亦能度彼。是故,迦叶!诸优婆塞,若王大臣,当护持法,亦当降伏剃头居士。……当知护持正法功德无量,我本以不惜身命护正法故,得此金刚不坏法身。”(卷二)

《大方等大集经》说:“佛告王言:‘大王!若有富伽罗具造诸恶,于三恶趣不能勉离,如是之人受他田宅、园林、象马、车牛、资生之具,如此之人非佛弟子,非沙门,非释子,于三世佛法中是大罪人,不得与行法比丘乃至和合少时共住,同受衣服、卧具、饮食、汤药。若有刹利、婆罗门、毗舍、首陀及聚落主等,见破戒人与持法比丘同住共受衣服等物而不驱遣,彼刹利等是三世诸佛正法之中为大罪人。如是刹利、婆罗门等,若不驱摈彼恶比丘,虽复更修功德种种布施,欲免此罪,终不能灭。……若有欲得自利利他者,于彼破戒人所不应拥护。何以故?若有供养彼恶比丘,失人天善根,断三宝种,堕诸恶趣。若刹利、婆罗门等,拥护行法比丘,不令彼恶比丘与共同住和合受用衣服、饮食,是刹利等虽不布施修余功德,即是三世诸佛之大檀越,能持三世诸佛正法。”(卷第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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