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三净肉”

论“三净肉”(20210705)

法师】不管南传、北传,现今实际上基本不存在“三净肉”,除非是动物自死,因为市面上对众出售的肉都是为一切买肉者杀(不然没必要拿出来卖),详如《示三净肉之密意》(https://mp.weixin.qq.com/s/I1Dq1bVmCBzlDrE_tTqbmg)所说。您认为是这样吗?

贤佳】是的。如《四分律》说:“自今已去,若故为杀者不应食。是中故为杀者,若故见、故闻、故疑,有如此三事因缘不净肉,我说不应食。若见为我故杀,若从可信人边闻为我故杀,若见家中有头、有皮、有毛,若见有脚血,又复此人能作十恶业,常是杀者,能为我故杀,如是三种因缘不清净肉不应食。有三种净肉应食,若不故见、不故闻、不故疑,应食。若不见为我故杀,不闻为我故杀,若不见家中有头脚皮毛血,又彼人非是杀者,乃至持十善,彼终不为我故断众生命,如是三种净肉应食。若作大祀处肉不应食,何以故?彼作如是意——‘办具来者当与’,是故不应食。若食,如法治。”(卷第四十二)(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2/T22n1428_042.xml#pT22p0872a1808

《四分律行事钞》(〔唐〕道宣律师)说:“屠者贩卖,但为食肉之人,必无食者亦不屠杀,故知食者同屠造业,沾杀生分,可不诫乎!《僧祇》云:‘若为比丘杀者,一切七众不应食。乃至为优婆夷杀,七众不食亦尔。’今学戒者多不食之,与中国大乘僧同例。有学大乘语者用酒肉为行解,则大小二教不收,自入屠儿行内。天魔外道尚不食酒肉,此乃阎罗之将吏耳。《四分》云:‘若此杀者行十恶业,为我故杀,乃至大祀处肉不得食之,以办具来者心无定主故。’今屠者通杀,则依教无肉可食,正断食肉也。《毗尼母》大同。律云:‘若持十善,彼终不为我故断众生命,如此应食。’准此何由得肉而啖?唯自死者,鸟残犹获罪也。”(卷下)(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4_003.xml#pT40p0117c1601

另外,南传经律也不许佛教徒卖肉,如《(南传)增支部5集177经/买卖经》说:“比丘们!有这五种买卖不应该被优婆塞作,哪五种呢?刀的买卖、众生的买卖、肉的买卖、酒的买卖、毒物的买卖。”http://agama.buddhason.org/AN/AN1037.htm可见市场上卖肉者必非奉行十善的正信佛教徒,通对一切人杀生卖肉,至少不能无疑,所以对一切人都是“非净肉”。

《(南传律藏)犍度·(第六)药犍度》说:“诸比丘!知为己杀之肉不得食,食者堕恶作。诸比丘!许三种清净鱼肉,〔谓:〕不见、不闻、不疑〔为己所杀〕。”(卷第六)(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N03/N03n0002_006.xml#pN03p0313a0203这里允许的“清净鱼肉”应非市场上直接得来的。

如《(南传)增支部8集12经/狮子》说:“狮子将军召唤某位男子:‘喂!男子!请你去找些处理好的肉。’……众多尼乾陀在毗舍离从街道到街道,从十字路口到十字路口,挥舞手臂号泣:‘今天,大只家畜被狮子将军杀了后,作沙门乔达摩的食物,那位沙门乔达摩知道关于制作肉的事,缘于业而食用。’……世尊就这个因由、这个机会作如法的谈论后,召唤比丘们:‘比丘们!不应该吃那种作了指定的肉,如果吃了,犯恶作(突吉罗)。比丘们!我允许三点清净的鱼、肉:未见、未闻、不怀疑。’”http://agama.buddhason.org/AN/AN1369.htm这里说“请你去找些处理好的肉”,非是说去屠户、市场买肉。

又如《(南传律藏)经分别·犍度·(第六)药犍度》说:“有一比丘服吐下药。时,彼比丘言优婆夷苏卑曰:‘我服吐下药,我须肉味。’答言:‘善!当持来。’而往家命侍者言:‘往视有存肉否?’‘唯!唯!’彼人应诺优婆夷苏卑,巡游波罗㮈,到处不见存肉。时彼人到优婆夷苏卑住处,到而言优婆夷苏卑曰:‘已无存肉,今日不杀也。’时优婆夷苏卑心生思念:‘若彼病比丘不得肉味则或加病或丧命也。我已应诺,若不持往,不相应也。’如是持利刀割髀肉与婢言:‘调理此肉,施与某精舍病比丘。彼若问我时,答曰有病。’如是以上衣裹髀入后室而卧于床。……世尊依此因缘,于此时机,令集会比丘众,问诸比丘:‘诸比丘!谁向优婆夷苏卑乞肉耶?’如此说时,彼比丘白世尊言:‘我向优婆夷苏卑乞肉。’‘比丘!持来耶?’‘世尊!持来!’‘比丘!汝食耶?’‘世尊!我食矣!’‘比丘!汝观察否?’‘世尊!我未观察。’佛世尊呵责曰:‘愚人!汝如何不观察而食肉耶?愚人!汝食人肉也。愚人!如此令未信者不信〔……乃至……〕。’呵责而说法,告诸比丘曰:‘诸比丘!有具信心、具净心之人,彼等舍弃己肉。诸比丘!不得食人肉,食者堕偷兰遮。诸比丘!不观察不得食肉,食者堕恶作。’”(卷第六)(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N03/N03n0002_006.xml#pN03p0287a1202

可见奉行十善的时处买不到肉。

法师】法师的引文中,末学有些疑问:

1.第一段,《四分律》的引文。

(1)文说:“若不见为我故杀,不闻为我故杀,若不见家中有头脚皮毛血,又彼人非是杀者,乃至持十善,彼终不为我故断众生命,如是三种净肉应食。”是说比丘向施主乞食,需要这施主是持十善的、不会为了比丘而杀生的,这样的施主给予的肉才是净肉吗?也就是说,若不符合这条件的施主(比方说以杀生卖肉为职业的屠夫),向这样的施主乞得的肉,不是净肉?

(2)文又说:“若作大祀处肉不应食,何以故?彼作如是意——‘办具来者当与’,是故不应食。”“办具来者当与”是什么意思?

贤佳】(1)是的。

(2)可能是指备办了参与大祀的相应资具而来者当给与肉。如《毗尼母经》说:“比丘法,不应故杀众生食。食有三处,一见,二闻,三疑,如此等三处不应食也。若有檀越欲祀天时作意——‘其有来者皆应与食’,无分别心所杀众生,俟一切来者,比丘若得如此处肉,不应食也。”(卷第三)(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4/T24n1463_003.xml#pT24p0817a0201

《四分律行事钞简正记》(〔后唐〕景霄律师)说:“《四分》下,准律,见、闻、疑为我煞,不应食,谓此人长作十恶业,此家有肉不得食。若持十善,彼必不为我断众生命,有肉应食。大祀处者,如国家拜郊大礼。此辨于肉意虽不专为我一人,今既屠煞亦普为一切食肉之者,若食,自亦是他所为之一数,故不许也。‘依教无肉可食’者,谓依上律教,无见闻疑三种净肉方许食者,此肉既希,即渐渐制断,故云‘正断食肉’也。”(卷第十六)(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X43/X43n0737_016.xml#pX43p0414b1101

法师】“办具来者当与”,您解释说“可能是指备办了参与大祀的相应资具而来者当给与肉”,末学还是不明白。《毗尼母经》里的说法末学比较明白:“若有檀越欲祀天时作意——‘其有来者皆应与食’。”是说檀越在备办祀天的资具时有作意让所有来者都可以给食物,是吗?也就是说,如果我去那里要肉食,等于我是那檀越作意给肉食的一个对象,则此肉食成为“为我杀”的肉食,所以是不能吃的。是这样吗?

贤佳】是的。“办具来者当与”,也可能意思是:此处大祀办理具备后,来者当给肉。

法师】2.第二段,《四分律行事钞》的引文。

(1)“《僧祇》云:‘若为比丘杀者,一切七众不应食。乃至为优婆夷杀,七众不食亦尔。’今学戒者多不食之,与中国大乘僧同例。”“学戒者……与中国大乘僧同例”,“学戒者”是什么人?

(2)“有学大乘语者用酒肉为行解,则大小二教不收,自入屠儿行内。天魔外道尚不食酒肉,此乃阎罗之将吏耳。”“用酒肉为行解”是什么意思?“此乃阎罗之将吏”的“此”是指谁,是“学大乘语者”吗?

(3)“准此何由得肉而啖?唯自死者,鸟残犹获罪也。”“鸟残”是什么?为什么会“获罪”?

贤佳】(1)“学戒者”指当时唐朝学戒持戒者,对应“不学戒者”而说。文中“中国”指古印度。

(2)《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说:“‘行’谓为之无耻,‘解’谓执之不疑。”(卷下)此乃阎罗之将吏”是指“学大乘语者”。如《四分律钞批》(〔唐〕大觉律师)说:“用酒肉为行解者,指‘我是大行人,于境无分别,食酒肉者是大乘行’,作此解者以为得意,故曰酒肉为行解。不悟吃者翻是小乘,断酒肉者是大乘行。今人多是顺烦恼故吃,强云无贪,此乃心口相违,自招来祸。古人云:‘口是千家之墓门,腹是万家之古冢。’阎罗之将吏者,谓牛头、阿傍,即狱卒是也,以常在地狱煮炙罪人。今比丘自煮自炙,何异彼也?又解,其恶业既多,死作阎罗狱卒,故曰也。以其生则为佛之贼,死则为鬼之因是也。”(卷第十三)(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X42/X42n0736_013.xml#pX42p0997b1501

(3)“鸟残”指鸟吃后残余的肉,如果比丘取食则犯盗鸟物,因为鸟对残肉有后望心(守护心)。如《四分律行事钞简正记》说:“鸟残获罪者,谓律通明一切鸟兽残取得吉(注:突吉罗罪),以不断后望故。唯狮子残得取无犯,以断望也。准此须是亲自见死,方得食之,以决定知不是鸟兽残故。若收得残者,犹未免疑知是何兽残也。”(卷第十六)(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X43/X43n0737_016.xml#pX43p0414b1101

法师】不太明白“不悟吃者翻是小乘”是什么意思。

贤佳】指不明白吃肉的反而是小乘。

法师】3.第三段引文。《(南传)增支部5集177经/买卖经》说:“比丘们!有这五种买卖不应该被优婆塞作,哪五种呢?刀的买卖、众生的买卖、肉的买卖、酒的买卖、毒物的买卖。”

您说:“可见市场上卖肉者必非奉行十善的正信佛教徒,通对一切人杀生卖肉,至少不能无疑,所以对一切人都是‘非净肉’。”是对应前面《四分律》的引文说的,向持十善者乞到的肉才是净肉吗?

贤佳】是的。

法师】4.第四段引文。《(南传律藏)犍度·(第六)药犍度》说:“诸比丘!知为己杀之肉不得食,食者堕恶作。诸比丘!许三种清净鱼肉,〔谓:〕不见、不闻、不疑〔为己所杀〕。”(卷第六)

您说“这里允许的‘清净鱼肉’应非市场上直接得来的”,为什么这样判断?

贤佳】因为由前文分析可知,市场上直接得到的肉是非奉行十善者通为一切人而杀卖的,对一切比丘都非“净肉”。

法师】5.第五段引文。《(南传)增支部8集12经/狮子》说:“狮子将军召唤某位男子:‘喂!男子!请你去找些处理好的肉。’……众多尼乾陀在毗舍离从街道到街道,从十字路口到十字路口挥舞手臂号泣:‘今天,大只家畜被狮子将军杀了后,作沙门乔达摩的食物,那位沙门乔达摩知道关于制作肉的事,缘于业而食用。’”

您说:“这里说‘请你去找些处理好的肉’,非是说去屠户、市场买肉。”不太明白为什么“处理好的肉”不是说去屠户、市场买肉。末学查看了这部经的原文,里面说狮子将军召唤的那位男子向将军汇报众多尼乾陀的行为后,将军说:“够了!绅士!长久以来,那些尊者欲不称赞佛陀,欲不称赞法,欲不称赞僧团,那些尊者从不停止以不存在、虚伪、虚妄、不实歪曲那位世尊,我们不会因为活命而故意夺取生类的生命。”是表示将军的本意并不是让那位男子去杀掉大只家畜以得肉来供养众僧吗?

贤佳】那位男子根本就没有去杀家畜,将军也没有这样指使,是外道的诬谤。“去找些处理好的肉”,应非指去市场上买肉,因为市场买的肉是“因为活命而故意夺取生类的生命”,且是通为一切人杀的。

法师】6.最后一段引文,《(南传律藏)经分别·犍度·(第六)药犍度》。您说“可见奉行十善的时处买不到肉”,怎么看出那是“奉行十善的时处”?是因为那是佛世,所以就是“奉行十善的时处”吗?

贤佳】那里那时不杀生,到处买不到肉,所以说是“奉行十善的时处”。

法师】末学有个体会:律典中常有出现施主供养肉食给出家众的内容,这可能是一些人认为吃肉无过的依据。如果不是经过这样细细的推敲分析,是不容易发现“三净肉”的真正意趣的——其实真能符合佛说的“三净肉”标准的肉,很少很少。在一些人的现实行持中,对“三净肉”的“净”可能已经偏解成“只要不是自己亲手杀、亲眼见杀”就是“净”了。您怎样看?

贤佳】是的,应疑市场上的肉非自死肉,多是通为自己在内的一切人杀卖的,因为市场上卖肉者非是奉行十善的正信佛教徒。不起此疑,而当作“三净肉”来食,是不明教相或是自欺。

法师】律中说施主供养比丘肉食,有时量是非常大的,从常理推断,如果都是自死的动物肉,不可能一下子能得到那么大量的肉,应该是买来的肉。末学觉得反驳者可以以这个为理由来反驳。或者是否可以这么理解:一位持十善的居士从市场上买来肉,居士自己未杀生,他也不打算吃这肉,而是买来准备供养比丘,比丘向该居士乞肉,比丘这样“辗转”乞到的肉是净肉?

下面是末学在律典中查到的几个属于这类情况的供养肉食的公案,请教您怎么看:

《(南传律藏)犍度·(第六)药犍度》:“时,彼新得信心大臣于是夜过后,调殊妙嚼食、啖食及一千二百五十钵肉,以是时白世尊言:‘食时到,已调食。’……彼新得信心大臣于食堂供养诸比丘,诸比丘言:‘少与!少与!’此新得信心大臣言:‘勿少受!我调甚多嚼食、啖食及一千二百五十钵肉,而奉一一比丘一一钵肉,受所欲!’”(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N03/N03n0002_006.xml#pN03p0313a0203

《四分律》“蓄钱宝戒”:“时城内有一大臣与跋难陀亲旧知识,彼于异时大得猪肉,即敕其妇:‘跋难陀释子是我亲友,为其留分。’……时大臣儿亦在其中竟夜不眠,饥乏问其母言:‘有残肉不?’母报言:‘肉尽,唯有跋难陀释子肉在。’儿即与母钱语言:‘持此钱更市肉与跋难陀,此肉与我。’母即取钱与肉。跋难陀释子晨朝着衣持钵诣大臣家,就座而坐,时大臣妇语言:‘……今有此钱正尔市肉,大德可小留待。’”(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2/T22n1428_008.xml#pT22p0618c2201

《四分律》“取非亲尼衣戒”:“莲花色住处,有贼帅常在中住,莲花色比丘尼执持威仪,礼节庠序,彼贼见已即生善心。后异时贼帅大得猪肉食,啖之余裹之,悬着树枝言:‘此林中若有沙门、婆罗门,有大神力者与之持去。’而心为莲花色比丘尼。时莲花色比丘尼天耳闻声,天眼清净,即见以白叠裹猪肉悬着树枝上,夜过已,语式叉摩那沙弥尼:‘汝往彼某处树上,有白叠裹猪肉取来。’即往取来与莲花色比丘尼,莲花色比丘尼敕令煮,至食时自往耆阇崛山上,与诸上座比丘食之。”(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2/T22n1428_006.xml#pT22p0606a1313

贤佳】真正信奉十善者不会从市场买肉,因为不论是否自食,都是促进杀生,如同有人打猎送给亲友吃,虽然不自食,也是杀生业。从心业来说,不清净的食物自己不吃,却给别人吃,如同自己不吃毒物而给别人吃,罪业应是胜过自食。

比丘受食从市场购买的肉,不论辗转多少人,都是促进杀生业行,实际效果跟同市场直接乞得没有差别。如《四分律行事钞》说:“屠者贩卖,但为食肉之人,必无食者亦不屠杀,故知食者同屠造业,沾杀生分。”如同不杀生戒中重使杀、辗转使杀,所有明知情况而参与者同得杀罪。

如《(南传律藏)经分别·大分别》说:“‘重使杀’者,〔甲〕比丘令某〔乙〕比丘:‘语某〔丙〕比丘,令某〔丙〕比丘语某〔丁〕比丘:“令某某杀某某者。”’〔甲比丘〕突吉罗。某〔乙〕比丘告某〔丙〕比丘者突吉罗。杀者应诺,命令者〔甲比丘〕偷兰遮,彼〔某某杀者〕杀彼〔某某〕者,诸比丘皆波罗夷。‘辗转使杀’者,〔甲〕比丘命〔乙〕比丘:‘语丙比丘,令丙比丘命某某〔丁比丘〕言:“令某某杀某某。”’〔甲比丘〕突吉罗。乙比丘命〔杀〕他者突吉罗。杀者应诺突吉罗。彼若杀其〔他〕人,原命令者〔甲比丘〕不犯,〔第二〕命令者〔乙比丘〕及杀者波罗夷。”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N01/N01n0001_001.xml#pN01p0101a0901

律典中所说佛和僧众受肉食,一方面佛其实不食,只是神通示现,僧众所食肉也是化肉,具体文据可参看《戒律答疑讨论之十六·(五)》(https://uncn.top/1389.html)、《戒律答疑讨论之二十五·(一)》(https://uncn.top/1552.html)、《破依“三法印”误破《楞严经》·(三)》(https://uncn.top/1578.html)。另一方面,所引事例可能是在佛禁止食“不净肉”之前发生的,所以不违戒相。

即使从宽标准说现今从市场辗转而来的肉类算作“三净肉”,受食即使随缘无贪,也是“非悲”,因为间接促进杀生,且不思动物过去生可能是自己的父母(吃动物肉如同吃父母肉,忍心者非悲)。因此,在肉食基本来自市场而素食不难得的现今时地,有慈悲心、奉行十善者应该从严看待“三净肉”,尽量食素而不食肉。


Comments are closed 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