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士戒律作持

居士戒律作持
目 录
居士作药净法 1
一、受非时浆法 1
二、受七日药法 1
三、受尽形寿药法 2
居士戒罪忏悔法 3
(一)南山律忏罪仪轨 3
1. 自责心忏悔仪轨 4
2. 对首忏悔仪轨 4
(1)请忏悔主 4
(2)审察从生罪 4
(3)忏从生罪 5
(4)忏根本小罪 6
(5)正忏原本犯戒罪 6
(二)萨婆多部律忏罪仪轨 7
居士五戒、八关斋戒、菩萨戒忏悔简轨 8
一、误犯罪自责心悔过法 8
二、五戒和八戒中、下品罪忏法 8
三、菩萨戒忏罪法 9
附1.关于判罪 9
附2.关于舍戒 10
居士作药净法
一、受非时浆法
佛言:听以梨枣蔗蕤等汁作浆,若不醉人,应非时饮。若诸果汁澄如水色,以水滴净(滴一滴水到纯果汁中,以坏味)。
受者持浆,找一位同样受持不非时食戒者,鞠躬礼敬,自手捧浆,威仪相顺而说:
受药者:大德(大姊)一心念!我优婆塞(优婆夷)某甲,今为渴病因缘,此某浆,为欲经非时服故,今于大德(大姊)边受。(三说)
所对人:善!
受药者:尔!(问讯)
二、受七日药法
酥、油、生酥、蜜、石蜜,可作七日药。
应在午前,净洗手,受取其药,对一同样受持不非时食戒者,鞠躬礼敬,自手捧浆,威仪相顺而说:
受药者:大德(大姊)一心念!我优婆塞(优婆夷)某甲,今为某病因缘,此某七日药,为欲经宿服故,今于大德(大姊)边受。(三说)
所对人:善!
受药者:尔!(问讯)
(如果满七日时,还有药剩余,可舍给其他受戒人吃。如果不施舍,至第八日明相出时,受戒者都不能吃此药。)
三、受尽形寿药法
姜、桂、椒、盐等属尽形寿药,即医师处方,膏、丹、丸、散、汤药之类,其味,咸、苦、酸、辛不任为食者,有病因缘,应尽形寿服。
当净洗手,受取其药,对一同样受持不非时食戒者,鞠躬礼敬,自手捧药,威仪相顺而说:
受药者:大德(大姊)一心念!我优婆塞(优婆夷)某甲,有某病因缘,此某尽形寿药,为欲共宿长服故,今于大德(大姊)边受。(三说)
所对人:善!
受药者:尔!(问讯)
【注】:一位受戒者作了药净的药,作法的有效期可通其他同样受戒者,其他病者可直接非时服用,不用再作药净。尽形寿药在病好后可继续蓄存,病发时直接服用,不用再作药净,但无病时不得服用。
居士戒罪忏悔法
居士违反戒律,都结恶作罪(突吉罗罪),其中按义有品类差别,如弘一律师在《南山律在家备览》中将居士犯戒结罪分上、中、下三品。沙弥恶作罪也可分上、中、下三品。品类判别如下:
杀、盗、淫、妄是重戒,如果破了根本就是上品罪;如果做了身、口方便,没犯到根本,就是中品罪;如果只是起心谋划,没有动身、口,就是下品罪。四条重戒之外的六条戒,即饮酒、非时食等,犯了根本,是中品罪,其方便、等流(同流类的次等事)都是下品。违犯四条重戒的等流戒,一般结中品或下品罪,如杀鬼神是中品罪,杀畜生是下品罪;盗鬼神物是中品罪,盗畜生物是下品罪;对鬼神大妄语是中品罪,对畜生大妄语是下品罪,对人小妄语是下品罪等,这些等流戒的方便罪都是下品。但淫鬼神、淫畜生都结上品罪。
居士如果正犯杀、盗、淫、妄等戒,犯上品恶作罪,失戒体,以后不能再受戒(如果用拜佛、诵经等作取相忏而见净罪相,从宽标准可以再受戒)。如果犯中品、下品恶作罪,可依作法仪轨忏悔。
(一)南山律忏罪仪轨
如果率尔起心(染心、恶心)或者误犯(例如走路想避开小虫子,结果还是不小心踩上了,即属误犯),可自责心忏悔,其他的可对首忏悔。
1. 自责心忏悔仪轨
  恭对圣像,礼拜问讯,心生惭愧,胡跪合掌而说:
忏悔者:我某甲优婆塞(优婆夷),犯误断畜生命、……等(随所犯而说)下品恶作罪,不忆数(知条数则说条数),我今自责心悔过!(一说)
{注:男居士自称优婆塞,女居士自称优婆夷。}
2. 对首忏悔仪轨
(1)请忏悔主
 求忏者找同样受戒而此戒清净的一位居士(如果找不到居士,可找法师),都站立合掌(若在露天则在相互伸手可及距离内),求忏者问讯,合掌而说请词(若对法师,则法师坐,居士礼拜,长跪合掌;以下例同):
求忏者:大德(大姊)一心念!我某甲优婆塞(优婆夷)犯非时食、饮酒……等中品恶作罪(随所犯而说),今请大德作忏悔主,愿大德为我作忏悔主,慈愍故!(三请,第三遍说“大慈愍故”)(多条同品的罪可合在一起忏)
忏悔主:善! 求忏者:尔!(问讯)
{注:对男居士或男法师称大德,对女居士或女法师称大姊。}
(2)审察从生罪
求忏者合掌,忏悔主审察从生罪:
忏悔主:你犯此罪至今,有多少时了,可曾积极当日向人发露否?(应积极找同样受戒者发露,不应覆罪过夜,否则有覆藏罪;如果当天不方便找到同样受戒者发露,次日积极寻求发露,可不算有覆藏罪。)(如果犯戒后有覆藏心,没有积极寻求发露忏悔,那么就有最初的覆藏罪,是根本下品罪。如果经过一夜,没有发露,那么又有经夜覆藏的从生下品罪。如果第二天以后,还不发露,那么就每天增加一条随夜展转覆藏的从生下品罪。先要忏除经夜覆藏和随夜展转覆藏的从生下品罪,然后忏除最初覆藏所产生的根本下品罪,最后正忏原本犯戒罪。如果犯戒后没有覆藏心,即刻寻求发露忏悔,那么没有覆藏罪,可以直接正忏原本犯戒罪)(求忏者回答后,如果说没有覆藏,则直接作第(5)项正忏原本犯戒罪;如果有覆藏,忏悔主如下说:)
你犯此罪之后,即应发露忏悔。因最先覆藏,不肯发露,得根本下品罪;经过一夜,从此下品罪中,生出一品经夜覆藏下品罪;次日就该发露,又不发露,复得一品随夜展转覆藏下品罪。
据你所说,每条本罪有三品小罪:一品是最先覆藏的根本下品罪,此一品罪,又有经夜、随夜覆藏的从生下品罪,故云有三品小罪。先忏从生罪,然后再忏本罪。
(3)忏从生罪
求忏者合掌而说:
求忏者:大德(大姊)一心念!我某甲优婆塞(优婆夷)犯非时食、饮酒……等中品恶作罪(随所犯而说),最先覆藏,犯覆藏根本下品恶作罪;此罪识知,故不发露,经宿犯经夜覆藏下品恶作罪,不忆数(覆藏一夜,则根本下品恶作罪条数之上各加一条从生罪;知条数则说条数);经第二宿以去,复犯随夜展转覆藏下品恶作罪,不忆数(知条数则说条数)。我今忏悔,不敢覆藏。忏悔则安乐,不忏悔不安乐;忆念犯发露,知而不覆藏。我今自责,心生厌离!(一说)
忏悔主:善! 求忏者:尔!(问讯)
(4)忏根本小罪
求忏者合掌而说:
求忏者:大德(大姊)一心念!我某甲优婆塞(优婆夷)犯非时食、饮酒……等中品恶作罪(随所犯而说),最先覆藏,犯覆藏根本下品恶作罪,不忆数(本罪条数上的覆藏罪条数;知条数则说条数)。我今忏悔,不敢覆藏。忏悔则安乐,不忏悔不安乐;忆念犯发露,知而不覆藏。我今自责,心生厌离!(一说)
忏悔主:善! 求忏者:尔!(问讯)
(5)正忏原本犯戒罪
求忏者合掌,诚恳舍罪:
求忏者:大德(大姊)一心念!我某甲优婆塞(优婆夷)犯非时食、饮酒……等中品恶作罪(随所犯而说),不忆数(知条数则说条数)。以故作故,复犯非威仪下品恶作罪。今向大德发露忏悔,更不敢作。愿大德忆我!(一说)
忏悔主:自责汝心,生厌离! 求忏者:尔!(问讯)
(二)萨婆多部律忏罪仪轨
求忏者对清净居士问讯,都站立合掌而说:
求忏者:大德(大姊)一心念!我某甲优婆塞(优婆夷),犯非时食、饮酒……等(随所犯而说),一(众多)条中品(下品)可悔罪,及此方便罪,并不向人发露而覆藏罪。此所犯罪,我今于大德前,从清净来,并皆发露,不作覆藏。由发露已,便得安乐。(三说)
受忏者:汝见罪否? 求忏者:我见!
受忏者:将来诸戒能善护否? 求忏者:能护!
     受忏者:善!  求忏者:尔!(问讯)
居士五戒、八关斋戒、菩萨戒忏悔简轨
一、误犯罪自责心悔过法
如果率尔起心或者无意而误犯,归属轻下品罪,自责心悔过就可以,正式的作法如下:
对佛菩萨圣像,长跪合掌,心生惭愧,口言:“我某甲优婆塞(女居士自称优婆夷),误断畜生命(随所犯而说),犯一(或众多)下品罪。我今自责心悔过!”(说一遍)
二、五戒和八戒中、下品罪忏法
根本说一切有部(萨婆多部)律忏罪仪轨相对简单,略加改造,作为居士的忏罪仪轨。求忏者寻找同样受戒而清净者(未同犯此条戒),先作礼敬,然后具仪(对出家人求忏时长跪,出家人坐着;对居士时都站立)合掌而说:
求忏者:大德(对女众则称大姊)一心念!我某甲优婆塞(女居士自称优婆夷),犯有故饮酒、方便欲盗人重物(随所犯而说)……犯一(或众多)中品可悔罪,及此方便罪,并不向人发露而覆藏罪。此所犯罪,我今于大德(大姊)前,从清净来,并皆发露,不作覆藏,由发露已,便得安乐。(说三遍)
  受忏者:汝见罪否?
  求忏者:我见!
  受忏者:将来诸戒能善护不?
  求忏者:能护!
  受忏者:善!
  求忏者:尔!(礼谢而起)
三、菩萨戒忏罪法
求忏者寻找同样受菩萨戒而清净者(未同犯此条戒),先作礼敬,然后具仪(对出家人求忏时长跪,出家人坐着;对居士时都站立)合掌而说:
求忏者:大德(大姊)一心念:我某甲,故犯(○○)罪,今向大德(大姊)发露忏悔,更不敢作,愿大德(大姊)忆我!(三遍)
受忏者:自责汝心,生厌离!
求忏者:尔!
附1.关于判罪
对犯戒罪的品类,五戒、八戒的前四条是重戒,如果犯了根本就是上品罪;如果做了身、口方便,没犯到根本,就是中品罪;如果只是起心谋划,没有动身、口,就是下品罪。四条重戒之外的戒,如饮酒、非时食等,犯了根本,是中品罪,其方便罪都是下品。违犯四条重戒兼带的次等戒,结中品或下品罪,如杀鬼神是中品罪,杀畜生是下品罪;盗鬼神物是中品罪,盗畜生物是下品罪;对鬼神大妄语是中品罪,对畜生大妄语是下品罪,对人小妄语是下品罪等,这些次等戒的方便罪都是下品。
附2.关于舍戒
舍戒只要对能理解意思的人,包括犯戒的对象,说一遍就可以,如《萨婆多毗尼毗婆沙》说:“若舍戒时,都无出家人,若得白衣,不问佛弟子、非佛弟子,但使言音相闻,解人情去就,亦得舍戒。舍戒一说便舍,不须三说。”(卷第二)例如说:“我舍不杀生戒(随所舍戒条而说,或通说舍五戒、舍八戒)。”
参考文献:
[1]《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唐·道宣律师撰,(全文电子版)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4_001.xml
[2]《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宋·元照律师撰,(全文电子版)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5_001.xml
[3]《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唐·道宣律师撰疏,宋·元照律师撰记,(全文电子版)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X41/X41n0728_001.xml
[4]《常用僧伽作持》,台湾南普陀寺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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