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等待嫖娼罪”

论“等待嫖娼罪”(20240108)

(一)

居士甲】《“等待嫖娼罪”有多可怕》(新时年2023-12-20)

https://mp.weixin.qq.com/s/UV-ZV4taqjcpcMYxGAcNjg

以佛教理论看待这个问题,严持戒律者才起犯戒念头便是犯戒,《地藏经》所谓“起心动念,无非是罪,无非是业”。戒律有浅深不同,对各种层次的人要求不同,有持身不犯者,有持心不犯者,“等待嫖娼罪”对普通人群而言显然不适,不对机故。

贤佳】文章所说情况不只是“心犯”,而是有明确随顺犯罪(嫖娼)目的的身语行为,在戒律中属于方便罪,在法律中属于未遂罪,例同杀人未遂,法院的判处是合理的。

如果只是与犯罪相应的浮泛心念意想,没有身口行为的谋划,即没有“身口思”(审虑思、决定思、动发思),更没有身语行为,或者有现起身口思,但努力克治,那么不算犯戒,自责心忏悔就好,当然也不触犯法律。

如果有身口行为的刻意谋划,即有身口思,但没有相应的身口行为,那么属于犯戒的远方便,结轻小罪(下品罪),但不犯任何法律,因为没有相应的身口行为。

如果有与犯罪目的相应的身口行为,是真实意图刻意做的,不是戏言、玩笑,但没有究竟(做成),那么便属于犯戒的次方便或近方便,应结罪,在法律上属于预谋犯罪的未遂行为,可以相应判罚。

如《优婆塞五戒相经》说:“优婆塞不应生欲想、欲觉,尚不应生心,何况起欲、恚、痴结缚根本不净恶业。……若发心欲行淫,未和合者,犯下可悔。若二身和合,止不淫,犯中可悔。”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4/T24n1476_001.xml#pT24p0942c2601

《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第一门)持犯总义·(第三章)成就处所》说:“《事钞》续云:‘单意业中,不成持犯。若动身口思,亦成持犯。’《资持》释云:‘二,明单意业中,意至身口,名身口业,未至身口则名“单意”。初判不成,“若”下,次明通成。筹度所为事,名身口思,虽未动相,即属身口,不妨上文。’《资持》云:‘律制身口思者,谓计度身口所作事故,此心粗著,判属身口。’”

《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第一门)持犯总义·(第五章)方便趣果·(第一节)前方便》说:“《事钞》云:‘今约淫戒以明。如内心淫意,身口未现,名远方便,此犯下罪。二,动身口,未到前境,名次方便,犯中罪。三者,临至境所,身分相交,未至犯处已来,名近方便,是重中罪。’”

法律的规定可参看:

《刑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的定义及对未遂犯处罚原则》(找法网2012-12-18)

https://m.findlaw.cn/bianhu/xingfaquanwen/zmjs/12779.html

(摘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本款的规定,犯罪未遂应当同时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同犯罪预备相区别的主要标志。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表明行为人已经从犯罪预备阶段进入实行阶段,即行为人从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进人了开始完成犯罪故意的阶段,其犯罪意图已经通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开始体现出来。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体现了具体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的统一。

2.犯罪未得逞,即犯罪分子没有实现本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以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原因。它既包括外界的客观原因,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障碍、客观情况的变化等,也包括犯罪分子本人的原因,如对自己实施犯罪的能力、方法、手段估计不足,对事实判断错误等。犯罪未得逞是违背犯罪分子的意志的;如果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继续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自动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网文反对“等待嫖娼罪”,首先就含糊偷换了概念,应称“嫖娼未遂罪”,而非“等待嫖娼罪”。这也是现代人淫乱炽盛、不愿约治的表现,法律上适当从严管治是有益的。

如《印光法师文钞三编·复永业居士书》说:“近世少年,多由情欲过重,或纵心冶游(注:嫖娼),或昵情妻妾,或意淫而暗伤精神,或手淫而泄弃至宝,由是体弱心怯,未老先衰,学问、事业皆无成就,甚至所生子女皆属孱弱或难成立,而自己寿命亦不能如命长存,可不哀哉!汝恐亦犯如上诸病,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既长持念菩萨名号,必须恳切至诚,自可所愿皆遂。倘仍悠悠忽忽,则亦只得悠悠忽忽之感应,决不能如愿悉偿也。”

更多相关辨析可参看:

《论不邪淫》

https://uncn.top/9491.html

《论不邪淫之二》

https://uncn.top/9504.html

 

(二)

贤佳】附件文稿《论“等待嫖娼罪”》(如上)供阅,愿听您的看法。

居士乙(律师)】同意法师关于题述新闻事件的论断:“现代人淫乱炽盛……法律上适当从严管治是有益的”。

1.从纵向的角度看,历史性地考虑调整社会的不同应对,在出现“乱”象之时,至少应该有亡羊补牢的纠偏,最好是及时或更有预见地及早采取措施。

2.从横向的角度看,成文法法律传统的弱点就在于其“滞后性”——作为宗教贡献于社会理想的路径,吸收宗教思想,参与社会评价、社会管理,只要不是以“宗教”代替法治,也是社会“各美其美”的理想图景之一。

3.从动态和实操的角度:20世纪前半期哲学思潮之一“上帝死了”,到现今社会在结构和思想倾向于“扁平化”“感性化”及人工科技对人类意识深度干预的大背景之下,与“各美其美”的相反局面就是各自“自以为是”。自以为是可能是“信息茧房”的结果,有可能导致社会不安定、社会“负熵”累积。一个社会、文明,乃至全世界,能够向着完美的方向发展,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不同甚至取向相反的治理方案,有可能导致巨大的不同社会风险,也有可能兼具不同程度的合理性,比如:中国之前有说法“一放就乱,一管就死”;如今之阿根廷已经千疮百孔的经济,新的领导人现在在用“休克疗法”,远在中国的多数人视之为闹腾。

4.具体到“等待嫖娼”违法行为被处罚一事,严格执法、从严执法存在交叉地带:严格执法包括根据实际情况从轻或者从严,既要个案准确,又包括横向公平;从严执法,则相对较多体现主张为乱世用重典、加重处罚的观念(这也是符合中国某些历史经验的)。前述理解都是包括合理因素的,但新闻事件主要体现为对公众担心自身权利被侵蚀的焦虑,在众多个体面临不确定趋势的情况下,存在恶意放大社会焦虑的可能性。

简要小结:专门的问题需要专门的辨析,需要专业眼光,在不同专业的专业之间需要管理、统摄之经验,以求得局部的正确基础上更大的系统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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