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邪淫之二

论不邪淫之二(20230627)

(一)

{续《论不邪淫·(二)》https://uncn.top/9491.html

贤佳】看到两处经文,显示“自慰”属于邪淫:

(1)《十不善业道经》说:“云何欲邪行?于此罪中而有四类,非处、非时、非分、非往。……非分者,谓于面门及以非道,童男、处女,自执持等,俱不应作。非往者,谓于他妻,及比丘尼、亲族、异趣,及炫卖等。设自境界作非梵行,所不应理,如上当知。”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17/T17n0727_001.xml#pT17p0457c1811

其中“自执持”“自境界作非梵行”,应是指“自慰”情况,属于欲邪行(邪淫)。

另外,文中说的“炫卖”即指卖淫者,直接明证弘一律师判断《优婆塞五戒相经》说“共淫女行淫,与值无犯”是文义隐略而非了义。如弘一律师《〈优婆塞五戒相经笺要〉补释》说:“文云‘共淫女行淫,与值无犯’,应是不犯上品不可悔罪,然戕身败德,宁谓无过?思之!”也即嫖娼应是犯邪淫等流罪。

(2)《优婆塞戒经》说:“木、泥、画像及以死尸,如是人边作非梵行,得邪淫罪。”(卷第六)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4/T24n1488_006.xml#pT24p1069a0403

其中“木、泥、画像……边作非梵行”,即是指“使用器具假人偶”的“自慰”情况,得邪淫罪。

您看是否如此?

居士乙】(1)“自执持等”,我对这几个字理解应该是指含摄前面的非分者,主要说的是对于未成年童男、处女(按生理角度看,男子未满十六岁,女子未满十四岁)。综合理解为:属于自己持有的眷属,但是未成年就发生了关系(如古代童养媳),或者是与属于自己眷属配偶的成年人于面门等非道行淫。

(2)这个问题以前也与别人讨论过,我觉得应该是说在木像、泥像、画像、死尸旁边非梵行,属于邪淫。以前也见有法师讲过:木像、泥像、画像,是指父母、师长和佛菩萨及证得圣果的圣者像。

贤佳】(1)如果“自执持”是指“属于自己持有的眷属”,那么应该放在前面修饰,说为“自执持者之面门及以非道,童男、处女”,放在末尾说“自执持等”不合通常文法,且将“自摄受”说为“自执持”也不合通常说法。

另外,古印度女子十岁就嫁人,如《四分律》说:“诸比丘尼闻世尊制戒得度十岁曾嫁女人,与二岁学戒,满十二与授俱足戒,便度他盲瞎、跛躄、聋及余种种病者,毁辱众僧。”(卷第二十八)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2/T22n1428_028.xml#pT22p0759b0301)“童男、处女”并非指未成年者,应是指未曾行淫的男、女,不论年龄大小,否则应说“童男、童女”。此处处女应是指没有嫁人且非己摄受者,如《梵网经合注》(〔明〕蕅益大师)说:“‘非道’者,如《善生经》云:‘若于非时、非处、非女、处女、他妇,若属自身,是名邪淫。’释曰:此六皆不顺世间道理,故名‘非道’也。……处女者,未曾嫁人,又非己所摄受。”(卷第四)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X38/X38n0694_004.xml#pX38p0653b0101

(2)《优婆塞戒经》那句话更完整内容是:“若为父母、兄弟、国王之所守护,或先与他期,或先许他,或先受财,或先受请,木、泥、画像及以死尸,如是人边作非梵行,得邪淫罪。”

文中说“如是人边”,“边”应该不是“旁边”的意思,而是指对象(行淫的对象),即前文说的“若为父母、兄弟、国王之所守护,或先与他期,或先许他,或先受财,或先受请”者。如果“边”指旁边,则指在其父母、兄弟、国王旁边行淫,在“先与他期”“先许他”“先受财”之“他”旁边行淫,那是欠揍找死,不合情理。“木、泥、画像及以死尸”应是兼带说的行淫对象,如同《四分律》说:“时有比丘大小便道中间行淫,彼疑,佛言:‘偷兰遮(注:方便罪、粗罪)。在䐟中、曲脚间、胁边、乳间、腋下、耳鼻中、疮孔中、绳床木床间、大小褥间、枕边、在地泥抟间、君持口中,若道想,若疑,一切偷兰遮。’……时有比丘于死女人上行淫,彼疑,佛言:‘汝波罗夷(注:重罪)。若多不坏,波罗夷;若半坏,偷兰遮;若多坏,若一切坏,偷兰遮;若骨间,偷兰遮。’……时有比丘于木女像身中行淫,疑,佛言:‘犯偷兰遮。’于壁上女像形行淫,佛言:‘偷兰遮。’”(卷第五十五)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2/T22n1428_055.xml#pT22p0974b1705

《优婆塞五戒相经》说:“若人死乃至畜生死者,身根未坏,共彼行邪淫,女者三处,犯不可悔。轻犯同上说。”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4/T24n1476_001.xml#pT24p0943a1407

居士乙】这个问题我一直在继续寻找相关答案,并不是说为自己的不良习气寻找安慰剂,是对全天下在家居士来说都是个比较大的问题。南传和汉传都有很多居士认为不犯戒,也有很多居士认为犯戒。如果不犯,而很多居士认为“犯戒”,就失去了多受一条戒的机会。如果犯戒,认为不犯的居士去无忧无虑地受戒后就可能不停地犯戒。看到南传有多位居士说不犯戒(南传的律宗法师怎么讲的,我还未见闻,但估计也是从那边的一些师父那里得知的),汉传也有不少居士说不犯。也有出家师说居士不犯这条,如前几天我去寺庙舍戒,那位给我作证的师父就说不犯。当然他也不是像您们这样的专业律宗师父,他说的我不作重点参考。我个人觉得这个问题先不能从业道罪看犯或不犯,业道罪不能完全与戒罪化等号的。如非道、非时(除八关斋戒)不在戒罪的范围,如果在戒罪的范围,肯定会出现在有关“戒相品”的那一段经文里。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是使用“地藏占察轮”来占察。由于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需要多人参与,每人占察过程中全程对占察轮相录制视频,指定固定占察的最终轮相(我认为应该是83或84,观所疑是为实,观所疑不为实),证明完全可信的占察结果!

贤佳】您说:“如非道、非时(除八关斋戒)不在戒罪的范围,如果在戒罪的范围,肯定会出现在有关‘戒相品’的那一段经文里。”这种理解不可靠。照您这逻辑同样可以说:“如果不在戒罪的范围,肯定会出现在有关‘戒相品’的那一段经文里说不犯戒。”

《优婆塞五戒相经》说:“三处者,口处、大便、小便处。除是三处,余处行欲,皆可悔。”这是明确说“非道”行淫犯不邪淫戒的可悔罪。

您说“业道罪不能完全与戒罪化等号的”,是的,犯遮戒没有业道罪,但犯十业道的前七支业道罪则必属犯戒,否则此戒不能防治业道罪,于系缚生死的业道罪有漏失,那么不能保证导向解脱生死,不能称为“波罗提木叉”。

如《十善业道经》说:“言善法者,谓人天身、声闻菩提、独觉菩提、无上菩提皆依此法以为根本而得成就,故名善法,此法即是十善业道。”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15/T15n0600_001.xml#pT15p0157c2709

《大智度论》说:“云何菩萨远离十不善道?是十不善道能障八圣道,何况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十不善道破小乘,何况大乘。”(卷第四十九)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5/T25n1509_049.xml#pT25p0413b1804

《大智度论》说:“十善为总相戒,别相有无量戒。不饮酒、‘不过中食’入不贪中,‘杖不加众生’等入不瞋中,余道随义相从。戒名身业、口业,七善道所摄。十善道及初后,如发心欲杀是时作方便,恶口、鞭打、系缚、斫刺乃至垂死皆属于初,死后剥皮、食啖、割截、欢喜皆名后,夺命是本体,此三事和合总名‘杀’不善道。以是故知,说十善道则摄一切戒。……菩萨不求今世涅槃,于无量世中往返生死修诸功德,十善道为旧戒,余律仪为客。复次,若佛出好世则无此戒律,如释迦文佛虽在恶世,十二年中亦无此戒,以是故知是客。复次有二种戒,有佛时或有或无,十善有佛无佛常有。复次,戒律中戒虽复细微,忏则清净,犯十善戒虽复忏悔,三恶道罪不除。如比丘杀畜生,虽复得悔,罪报犹不除。如是等种种因缘故,但说十善业道,亦自行亦教他人,名为尸罗波罗蜜。十善道七事是戒,三为守护故,通名为尸罗波罗蜜。”(卷第四十六)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5/T25n1509_046.xml#pT25p0395b2109

居士乙】这两天看了一下一些人对《优婆塞戒经》里的那段经文——“木、泥、画像及以死尸……”的释义,大致意思差不多,随意截了两篇,我觉得这样的解释应该是正确的:

《婚外恋的果报》(2023-03-21)

https://mp.weixin.qq.com/s/azX731Z0nRG9mFCsYaHMfQ

(摘录){若在父母、兄弟、国王死亡后守护(守灵)期内,或先与他人约会,或先应允他人,或先接受财礼,或先接受邀请(其目的是为了作非梵行的),得邪淫罪。

若在木像、泥像、画像(一解指圣贤像;二解死亡的亲属、王者像)、死尸等边,作非梵行的,得邪淫罪。}

《佛经讲邪淫果报》(2023-03-26)

https://mp.weixin.qq.com/s/nfpm5iXOToY9YOHMnuC-xA

(摘录){若在父母、兄弟、国王等去世后“守灵发丧”时,在亡者画像前及死尸旁,或者与他人约会,或者应许他人,或者接受钱财,或者接受邀请,谈情说爱、打情骂俏,或者作非梵行,得邪淫罪。}

如果按您所释的——“木、泥、画像及以死尸,如是人边”就是自身以木、泥、画像、死尸行淫,这样的意思的话,就跟前面的经文——“或先与他期,或先许他……”脱离了前后语句关联了。这段应该是说的在为父母、兄弟、国王守灵期间,经过约定在亡者画像或泥像前、亡者旁边作非梵行,这样才能前后语句不脱离关联。如果是理解为自身与木泥像作非梵行,哪里还会提前面的什么“与他期或先许他”呢?

贤佳】您说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可以列举不同情况,然后通说都属于邪淫。

“或先与他期,或先许他,或先受财”,是指此女先与其他男子约期行淫,或先许配给其他男子了,或受了其他男子的聘礼或嫖资,即被此男子“守护”,与这样的女子行淫即属于邪淫。

如《四分律》说:“女人有二十种:母护、父护、父母护、兄护、姊护、兄姊护、自护、法护、姓护、宗亲护、自乐为婢、与衣婢、与财婢、同作业婢、水所漂婢、不输税婢、放去婢、客作婢、他护婢、边方得婢。母护者,母所保。父护者,父所保。父母护、兄护、姊护、兄姊护亦如是。……与财者,乃至与一钱为价。……他护者,受他花鬘为要(yāo)。”(卷第三)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2/T22n1428_003.xml#pT22p0583a1914

《(南传)中部41经/色拉经》说:“他是邪淫者:凡她是被母亲守护者、被父亲守护者、被兄弟守护者、被姊妹守护者、被亲族守护者、被氏族守护者、被法守护者、有夫者、有惩罚保护者,乃至甚至被套过花环(已订婚)者,他是在像那样者处性交者。”http://agama.buddhason.org/MN/MN041.htm

如果说那几项要关联才算邪淫,那单独“若为父母、兄弟、国王之所守护”而行淫,不在“木、泥、画像及以死尸,如是人边”,不算邪淫吗?岂是合理?

另外,文中说“若为父母、兄弟、国王之所守护”,明显是指被父母、兄弟、国王守护,怎么能解释为为父母、兄弟、国王守灵呢?应注意文中有“之所”两字,何况“守护”解释为“守灵”太牵强。

居士乙】也许是应该理解为被守护者、被监护者。“人边”肯定是说的旁边,如前面所说“在于道边、塔边、祠边……”,所以这句结合前面的“道边、塔边……”就理所当然地应当理解为木泥画像旁边、死尸旁边。

贤佳】“边”字有多义,要结合文势义理来确定其义,即“以文定义”。

如《起世经》说:“瞿伽离比丘,为于舍利弗、目犍连所起诽谤心、浊心、恶心故,死后即生波头摩狱。生彼处已,从其口中出大热焰,长余十肘,于其舌上自然而有五百铁犁恒常耕之。诸比丘!我于余处,未曾见有如是色类自损害也,所谓于梵行人边生垢浊心故、损恼心故、毒恶心故、不利益心故、无慈心故、无净心故。诸比丘!是故汝等应于一切梵行人所起慈身口意业。”(卷第四)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01/T01n0024_004.xml#pT01p0329b2601

《佛为首迦长者说业报差别经》说:“复有业能令众生得中国报者:若作业时,于佛、法、僧、清净持戒梵行人边及大众所,起于增上殷重布施,以是善根决定发愿求生中国,还得值佛及闻正法,受于上妙清净果报。”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01/T01n0080_001.xml#pT01p0893b2301

这两段经文所说“梵行人边”的“边”字,明显指心行的对象,而非指“旁边”。又如现代经常说“双边会谈”,这里的“边”字意思指方面、主体,并非指“旁边”。

就《优婆塞戒经》那段经文来看,“若为父母、兄弟、国王之所守护,……如是人边作非梵行,得邪淫罪”,这里“边”字如果理解为“旁边”,则全句意思成为“如果被父母、兄弟、国王所守护,……在这样的人旁边行淫,得邪淫罪”,合情理吗?一般谁会在别人旁边行淫,且还是特别被父母、兄弟、国王所守护的人旁边?

 

(二)

居士戊】《十不善业道经》:“云何欲邪行?于此罪中而有四类,非处、非时、非分、非往。非处者,谓于诸佛菩萨、经像、和尚、阇梨、父母所止,或相邻近,皆所不应。非时者,谓于昼日,或偶月事、怀妊、新产,彼不乐欲,及病恼等,或受净住八关斋戒,皆非其宜。非分者,谓于面门及以非道,童男、处女,自执持等,俱不应作。非往者,谓于他妻,及比丘尼、亲族、异趣,及炫卖等。设自境界作非梵行,所不应理,如上当知。”

(1)这里的“异趣”是说非人类?“炫卖”是说妓女?

(2)不卖身但是陪吃饭的算不算?

(3)“非分”是不是想表达就是男根只可以接触女根,女根只可以接触男根,身上其他部位不可与根接触行淫?

(4)男女之间跳交谊舞甚至是拉丁舞,犯邪淫吗?

(5)衣着暴露跳擦边的舞蹈,本身算犯戒,还是只是恶业?

(6)文中说的“非处”只有这些情况?好像记得卧室外都算“非处”,不知道是不是记错了?

贤佳】(1)是的。

(2)不算,但有邪淫心则是方便罪。

(3)是的。

(4)属邪淫方便。

(5)邪淫的方便,属于恶业,也是犯戒。

(6)很多“非处”,此经只说部分。

相关文据可参看:

《优婆塞戒经》说:“若于非时、非处、非女、处女、他妇,若属自身,是名邪淫。唯三天下有邪淫罪,郁单越无。若畜生、若破坏、若属僧、若系狱、若亡逃、若师妇、若出家人,近如是人,名为邪淫。出家之人无所系属,从谁得罪?从其亲属、王所得罪。恶时、乱时、虐王出时、怖畏之时,若令妇妾出家剃发,还近之者,是得淫罪。若到三道,是得淫罪。若自若他在于道边、塔边、祠边、大会之处,作非梵行,得邪淫罪。若为父母、兄弟、国王之所守护,或先与他期,或先许他,或先受财,或先受请,木、泥、画像及以死尸,如是人边作非梵行,得邪淫罪。若属自身而作他想,属他之人而作自想,亦名邪淫。如是邪淫亦有轻重,从重烦恼则得重罪,从轻烦恼则得轻罪。”(卷第六)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24/T24n1488_006.xml#pT24p1069a0403

《瑜伽师地论》说:“若行不应行,名欲邪行,或于非支、非时、非处、非量、非理,如是一切皆欲邪行。若于母、等母等所护,如经广说,名不应行。一切男及不男,属自属他,皆不应行。除产门外,所有余分皆名非支。若秽下时、胎圆满时、饮儿乳时、受斋戒时,或有病时,谓所有病匪宜习欲,是名非时。若诸尊重所集会处,或灵庙中,或大众前,或坚硬地、高下不平令不安稳,如是等处说名非处。过量而行名为非量,是中量者极至于五,此外一切皆名过量。不依世礼,故名非理。若自行欲,若媒合他,此二皆名欲邪行摄。若有公显,或复隐窃,或因诳谄方便矫乱,或因委托而行邪行,如是皆名欲邪行罪。”(卷第五十九)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30/T30n1579_059.xml#pT30p0631b0401

《瑜伽师地论》说:“行不应行中,若母、母亲、委信他妻,或住禁戒,或苾刍尼,或勤策女,或复正学,如是一切由其事故名重欲邪行。非支行中,若于面门,由其事故名重欲邪行。非时行中,若受斋戒,若胎圆满,若有重病,由其事故名重欲邪行。非处行中,若佛灵庙,若僧伽蓝,由其事故名重欲邪行。……若器世间多诸便秽泥粪不净,臭处迫迮,多生不净臭恶之物,凡诸所有皆不可乐,如是一切名欲邪行增上果。”(卷第六)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30/T30n1579_060.xml#pT30p0632c2601

《大乘大集地藏十轮经》说:“若菩萨摩诃萨能尽形寿离欲邪行,即是施与欲流所漂一切众生无惊无怖、无嫉无害,无有热恼,亦无扰动,于己妻室喜足而住,终不希求非法色欲。由此善根速得成熟,所有前际轮转五趣没生死河,因欲邪行,造身语意诸恶业障、诸烦恼障、诸有情障、一切法障、诸室家障,自作教他,见闻随喜,由此远离欲邪行轮,皆悉辗坏,摧灭无余,不受果报。于现身中,诸人天等皆共亲爱,无所猜虑,身心安乐,妻室贞良。将命终时,身心不为忧苦逼切,所爱妻子眷属围绕。临命终时,不见可怖剡魔王使,唯见可意、成调善法、具戒富德真实福田为善知识,身心欢悦,深生敬信。既命终已,还生人中,诸根圆满,支体具足,随所生处具诸眷属,端正聪明,安稳快乐,复遇可意、成调善法、具戒富德真实福田为善知识,依彼修学离欲邪行,能断一切恶不善法,能成一切殊胜善法,能求一切大乘法义,能修一切菩萨愿行,渐次趣入深广智海,乃至证得无上菩提。……菩萨摩诃萨成就此轮故,于声闻乘得无误失,于声闻乘补特伽罗得无误失,于独觉乘得无误失,于独觉乘补特伽罗得无误失,于其大乘得无误失,于其大乘补特伽罗得无误失,常能炽然三宝种姓,于诸如来出家弟子若是法器若非法器下至一切被片袈裟剃须发者得无误失。于大乘法常得升进无有退转,利慧胜福常得增长,于一切定、诸陀罗尼、诸忍、诸地速得自在无有退转,常得值遇诸善知识随顺而行,常得不离见一切佛及诸菩萨、声闻弟子,不离闻法,不离亲近供养众僧,于诸善根常精进求、心无厌足,常于菩提种种行愿心无厌足。所得果报广说如前。”(卷第八)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13/T13n0411_008.xml#pT13p0764a1001

 

(三)

居士己】去夜店蹦迪,不是以邪淫心,和朋友有男有女一起去,以锻炼为主,因为平时上班总坐着,腰酸背痛的,这种是否算犯邪淫呢?

如果穿得少,穿紧身背心、紧身短裤,去健身房锻炼,应该没事吧?应该和邪淫没啥关系吧?

贤佳】如果没有邪淫心,那么无罪业。但行相上易引自他染心,心行微细,粗情难觉,避免为好。

如《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说:“凡夫重色,甘为之仆,终身驰骤,为之辛苦。《净心观》云:贪色者骄,贪财者吝,既骄且吝,虽有余德,亦不足观。……心行微细,粗情不觉,纵知违戒,制御犹难,岂况悠悠,终无清脱。请临现境,自审狂心,或宛转回头,或殷勤举眼,或闻声对语,或吸气缘根,虽未交身,已成秽业。大圣深制,信不徒然。谅是众苦之源、障道之本。是以托腥臊而为体,全欲染以为心,漂流于生死海中,焉能知返?交结于根尘网里,实谓难逃!当自悲嗟,深须勉强,或观身不净即是屎囊,或谛彼淫根实唯便道,或缘圣像,或念佛名,或诵真经,或持神咒,或专忆受体(注:所受戒体),或摄念在心,或见起灭无常,或知唯识所变,随心所到,着力治之。任性随流,难可救也!”

 

(四)

居士庚】请问经论之中对于发誓一事是怎么看的呢?如果犯誓言,还可以有忏悔弥补之机吗?我之前曾经立誓言戒邪淫事,若犯则遭灾厄如许云云。之前犹能戒慎恐惧,持之甚谨。随着年纪转大,血气方兴,沾染恶习即不能戒,屡次立誓屡次毁犯,自觉已无彻底戒除之望。但常常恐惧,怕前日誓言应验。我并未受皈依、受戒,但就这样的事本身是否算是犯戒?又有一事,假如说曾经立誓永远信奉佛教,但并未受皈依,之后又转向他宗,是否算是“坏皈依体”?

虽然说有点奇怪,但我现在于佛教的心理好像是似信非信。一方面历史源流实在是芜杂不清,众说纷纭;再者,有时还是不太好说服自己,所谓龙宫取藏一类的事情或是传说。但每次有事,祷于佛前则成者多;不然,必有未料到的障碍。不知要如何坚固信心?

贤佳】可以发誓,但不宜发恶誓。如果发了恶誓,可对佛像前启白舍掉恶誓。可参看《论恶誓》(https://uncn.top/3079.html)。

断邪淫之事,宜应尽量远离杂染境缘,平时宜多念佛、观音菩萨,适当多读断邪淫相关的经论文章。可参看:

《关于离欲断淫的讨论》

https://uncn.top/1101.html

《论不邪淫》

https://uncn.top/9491.html

佛经真伪的判定,应主依佛开许的“四大教法”,不宜以局限的历史考据为主。可参看:

《关于佛经真伪的交流讨论之二》

https://uncn.top/2169.html

《深破印顺法师滥说》

https://uncn.top/9436.html

《辨破对〈法华经〉等大乘经的诽谤》

https://uncn.top/9440.html

“如何坚固信心”,宜适当广阅经律,以戒为师,多闻阙疑,广察深思,随缘随力行善培福,渐渐增长善智净信。

居士庚】如此我可以稍稍心安,以后一定要尽量改过迁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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