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治浙江宁波某寺破戒僧人(20241216)
(一)
【居士甲】(20241103)《76岁和尚和女子在禅寺幽会起争执,将情人“失手”捂死,家属获赔90万》(法治陇西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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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到宁波某寺访一位出家师,谈及此事,问起这位捂死情人的老和尚去处,这位出家师说,这老和尚仍然住在寺院,仍然是出家比丘身份。此人在佛教界地位远不及学诚,尚且不能获得依律处理驱出僧团,可见当前佛教界空谈从严治教、以戒为师之虚伪和无能。某些出家人还强烈反对在家人说其“僧过”,是行掩耳盗铃之实。
【贤佳】(20241106)我11月3日将您的来信内容发给宁波多所寺院僧人和多位居士,并问:“不知您是否了解相关情况?‘这老和尚仍然住在寺院,仍然是出家比丘身份’,这是否如实?”只有一位居士当天回复我,其他人到现在都没有回应。
那位回复的居士说:“不说僧过是如来教诲,你是佛祖弟子否?”我回复:“戒有开遮,宜应详明,可参看《辨析“不说四众过”》(https://uncn.top/1739.html)、《论说僧人过》(https://uncn.top/8797.html)。”他没再回复。
我在“宁波市佛教协会”网站(http://www.nbsfjxh.com/)查看投诉渠道、联系方式,只查到电话0574-87304414,前天、昨天不同时间我打了多次电话,都没人接听。
我看到中佛协会长演觉大和尚近日说:“更好发挥全面从严治教的保障作用,抓好规章制度落实,严格实施违规犯戒教职人员通报制度,开展教务教风督查,健全中国佛教协会内部监督机制,着力解决寺院管理、佛事活动中的突出教风问题,夯实佛教中国化的教风基础。”(《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畅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举措》https://mp.weixin.qq.com/s/w-iHFKQNnXMh1SFame7Jjw)我考虑宜随力查究这宁波破戒僧人事,“以案促改”,使演觉大和尚的这个发言内容有所落实。
这宁波寺院破戒住持法号是什么?是宁波哪所寺院?您知道宁波市佛协的其他联系方式吗?或者您知道宁波市佛协干部的联系方式吗?
【居士甲】详情不知,在“佛教护法群”里发此事讨论时,有数僧强烈反对,仍然是所谓“说僧过,要下地狱”云云,愤然退群,可见此知见深入人心。诸居士则纷纷仗义执言让其引用正式佛经、戒律用语,皆无法引用,唯说“不与恶人为伍”退群。
【贤佳】现代佛教界普遍有意曲解或粗心误解“不说僧过”,深广促使佛教界腐败、黑化,且使佛陀、佛教背黑锅,深种灭教因缘,非常可悲!可参看《论说僧人过之二》(https://uncn.top/9574.html)。更宜追究此事,不仅促进演觉大和尚代表中佛协的发言内容有所落实,也对“不说僧过”的普遍误解偏执有所纠治。
(二)
【贤佳】(20241120)我11月6日在浙江省佛教协会网站(http://www.zjfjxh.com/)查到其教务部电话,接电话的法师将浙江省佛协教务部电子邮箱告诉了我,我将文稿《举治浙江宁波某寺破戒僧人》(如上)发给这个电子邮箱,提请浙江省佛协查处。
11月13日我给浙江省佛协教务部打电话,没人接,就给浙江省佛协教务部电子邮箱发了一封邮件说:“上周我冒昧提报举治宁波某寺破戒僧人的材料,浙江省佛协领导对此事有什么指示吗?查核、处治上有什么安排进展或困难吗?不知是否方便大略告知?”
过了一周,没有回应。我今天上午、下午各两次给浙江省佛协教务部打电话,都没人接。可能是不愿意管这事。
【居士甲】各级佛协都这个态度,腐败透了!
【贤佳】事缘不一,人情各别,宜别别来看,不必盖说。我通过其他渠道向上一级提请吧,随缘随力,事在人为。
(三)
【贤佳】(20241128)我11月20日将文稿《举治浙江宁波某寺破戒僧人》(如上)通过手机短信发给浙江省佛协会长,说:“有居士提说查处浙江宁波某寺破戒僧人,具体材料见文稿《举治浙江宁波某寺破戒僧人》(网盘链接……)。我两周前打通浙江省佛协教务部电话,并将文稿发给了浙江省佛协教务部电子邮箱,提请省佛协查处。两周没有回应,且我给教务部多次打电话都没人接。因此冒昧烦劳您关顾此事,不知您是否方便关顾?”次日同样发给浙江省佛协两位名誉会长、三位副会长,到今天都没有回应,可能是不愿意理会。
【居士甲】由此可见,中国佛教问题根源在没有一个负责任的强有力组织。即使太虚大师再世,没有一个负责任的强有力组织,也不可能实现人生佛教理想。
【贤佳】没有负责任的强有力组织,根源是什么?怎么改善?
(20241129)从思想观念到行为习惯,再到人事组织,这是纵向线索。主流文化时尚、社会各界影响,是横向线索。心行缘起、共业作用复杂,难以单一因素判断,但可就“目测”可知的问题随缘随力积极努力,“摸着石头过河”,“不怨天,不尤人,下学上达”。
(四)
【贤佳】(20241209)我在12月1日将新编订文稿《举治浙江宁波某寺破戒僧人》(如上)发给中佛协教务部电子邮箱。12月3日给中佛协教务部打电话(01066……47),上午、中午、下午、晚上多次拨打,电话系统都提示“您拨打的电话正在通话中”,第二天拨打仍然这样。我12月4日下午给中国佛教协会网站的联系电话(010166……70)多次拨打,没有接听,12月5日上午、下午和12月6日下午多次拨打也没人接听。中佛协教务部电子邮箱到今天也没有回复。
这沟通如同“蜀道难”,令人望道兴叹,似乎无可奈何。
【居士甲】由此更加确定,中国佛教道风问题出在没有一个负责任强有力的组织上。
【贤佳】先前忘说了,我12月1日给中佛协网站的电子邮箱也发送了文稿《举治浙江宁波某寺破戒僧人》,提请中佛协查处,到今天也没有回复。
我们呼吁一下,但愿能促进渐渐改善吧!
(五)
【贤佳】(20241209)附件文稿(如上)供阅,愿听您的看法。
【居士乙】此事有几个疑点:
1.这位僧人2018年4月犯案,2021年10月检察院公开起诉书,法院一审判决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算算时间,如判决已执行,应仍在狱中,何以迄今仍在寺?
2.既然已经作出刑事处分,虽然是过失犯罪,并非故意犯罪,也是比较严重的行为,寺院因犯案僧人是住持,难以作出迁单等处分尚可理解,何以当地佛教协会和宗教部门没有对寺院和当事人按《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浙江与他省不同,宁波又是一线的副省级城市,对干部政策水平和专业素质要求较高,发生这样的事,省、市宗教部门岂会不处理?
此案信息尚有不全之处,比如:
1.此案在一审后是否提起上诉,上诉结果如何?是否已转为调解?
2.从检察院公开起诉书看,这位僧人犯案时已76岁,女性死者也已53岁,应已绝经,然而起诉书中有女性死者下身赤裸等情节,是欲指称他们在现场幽会,同时又有寺院某“护法”带小和尚前去抓奸等情节,感觉寺院内部关系复杂,实情难以判断。
即便如此,对破戒僧人的举治亦有相应合法渠道,按照《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应是所在地佛教协会和宗教部门,主要是宁波市奉化区佛协或奉化区民宗局。如奉化区不受理,才可向宁波市佛教协会或宁波市民宗局举报。
从交流信息看,法师是直接向浙江省佛教协会,后来又直接向中国佛教协会反映,因这两级佛教协会对地方佛协只有教务上的指导关系,并非领导关系,对地方佛教界情况恐怕不具体了解,且不能越过省、市、区政府部门直接办理,所以未及时反馈信息可以理解,估计他们已将法师的材料转政府部门和地方佛协处理。
因此,正当的做法是应向寺院所在地佛教协会或宗教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处理。就像民事、刑事案件是先向基层公安部门和检察院、法院起诉,一般不直接向中级、高级法院起诉,上级法院的职责主要是复审或提级审理。
【贤佳】感谢提示!所提疑点是细节问题,如疑问1中那人可能减刑或保释了,需要具体查核、处治。
我首先给宁波市多位僧俗发邮件,只有一位居士消极回应。我还联系了宁波市佛协,多次打电话联系不上,不得已才联系浙江省佛协乃至中佛协。您可再看文稿第一部分内容。
“两级佛教协会对地方佛协只有教务上的指导关系”,即应有责任指导地方佛协查处此事吧?“估计他们已将法师的材料转政府部门和地方佛协处理”,这样做是合理的,但怎么确定这么做了呢?至少应给举报人(我)一个收到举报并转交办理的回馈吧?
【居士乙】现在地方佛协组织、制度建设、人才建设普遍较弱,基本上由地方宗教部门主导。佛教领域的管理水平与社会其他领域差距很大,原因是多方面的,此不赘述。比如说对于向政府部门的举报或意见建议,有部分政府部门是要求事事有回应的,但在另一些政府部门却没有,这是法制化过程中必有的过渡阶段。政府部门尚如此,遑论佛教界。更何况佛教团体的回应需要履行报批程序,或直接在政府部门指导下反馈,所以及时反馈信息在操作上窒碍难行,主要是缺乏职能部门和相应权限。从学诚事件的举报和处理过程,法师应该深刻地体会到这一点。
至于法师向宁波多位僧俗发邮件,他们是不会正面回应的,与当年学诚事件中龙泉寺法师向教内法师发邮件时遇到的情况差不多。因为佛教团体的信访功能在现阶段多数失效,较好的举报对象目前可能是政府宗教部门。如果是通过正式举报信(非匿名)的方式,至少政府部门在程序上就会重视,并向本部门领导或相应机构汇报或转送。
【贤佳】这件事上,我个人联系当地政府宗教部门作举报是不方便的,远不如佛协联系政府宗教部门或指导下级佛协联系政府宗教部门方便、受重视。我联系佛协相对方便一些,随缘随力尽一份护教心意吧。
“佛教团体的信访功能在现阶段多数失效”,这可能是特别需要深查因缘并着力改善的,否则佛教团体联系信众、配合宗教政策等职能怎么有效发挥呢?
【居士乙】(20241210)深层问题还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问题,佛教界目前的组织结构和人才结构、制度建设尚多不足,还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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