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律答疑讨论之十六

戒律答疑讨论之十六(20200407)
(一)
【居士】《应世|太虚大师:佛教僧寺财产权之确定》(原佛2020-03-30)

此文中太虚大师的意见合律否?尤其对四种僧物的解释,是律典原义,还是有所发挥?

【贤佳】太虚大师对僧物的解说与律典大体随顺,不尽相同。如弘一大师《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持犯篇·盗·僧物》说:‘僧物有四:一,常住常住物,亦名四方僧物;二,十方常住,亦名现前常住物;三,现前现前物,亦名当分现前物;四,十方现前物。

“《戒疏》云:‘就僧物中则有四别。’《行宗》释云:‘僧物中,前二属处永定,通名“常住”,但前无分义,后是可分,故加“常住”、“十方”以简之。后二俱是即施,通名现前,但前局当处,后通内外,故加“现前”、“十方”以别之。’

“《戒疏》续云:‘一,常住常住物,如堂、宇、田、园、人、畜、米、面,属处已定,不可分割。必欲惠给余寺,羯磨和与,若直送者是名盗损。或有主掌自盗,不望十方不满,随取计五,便与极重。’ 《行宗》释云:‘初出物体,“属”下示名义,“或”下明结犯。余盗望主,此义易知,故文但出主自盗耳。’《资持》云:‘主自盗者,即知事辄用、互用等。或无主掌,余人亦同。’见《事钞记》卷十七

“《戒疏》续云:‘二,十方常住物,如饭饼等现熟之食,本拟十方闻声同饭,有盗此食,望护结重,望僧结轻,以僧分业无满五故。’《行宗》释云:‘初列物体,“本”下示别名,通名同上,故不重出。“有”下明犯相有二:望主重者,谓余人盗;望僧轻者,即犯中罪,或主客同盗,或主自盗。’ 《资持》云:‘有疑酱豉为熟物,判在十方者,今以意分:不问生熟,但使未入当日供僧限者,并归前摄,如贮蓄盐、酱,是常住常住;取入日用,即十方常住。’ 《资持》云:‘问:常住常住亦无满五,何以重耶?答:分不分异,重轻致别。’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七

“《戒疏》续云:‘问:声钟告集,是僧皆饭,未知他寺奴、畜得否?答:不合也。僧具六和,随处皆是,人、畜别属,义非通使,使既是局,食亦如之。’《行宗》释云:‘问中,意谓他寺奴、畜,彼此通僧,应得食故。答中,初句判定,“僧”下释所以,初示僧通之义。“人”下明奴畜不通。’《钞》云:‘行至外寺,私有人畜用僧物犯重,以施主拟供当处僧,不供别类,非福田故。僧家人畜,犯下罪。(今多私务将带人仆,食彼僧食,明文犯重,诫之!)’ 《资持》云:‘僧家人畜结轻者,又须所营同是僧事。虽云僧仆,私干亦重。’见《事钞记》卷十七

“《戒疏》续云:‘三,现前现前物,如今诸俗以供养僧,无问衣、药、房、具,并同现前僧也。’
“《戒疏》续云:‘四,十方现前物,如僧得施及五众亡物。’已上皆见《戒疏记》卷六
“《事钞》云:‘然盗通三宝,僧物最重,随损一毫,则望十方凡圣一一结罪。故诸部《五分》中,多有人施佛物者,佛并答言:“可以施僧,我在僧数,施僧得大果报。”’ 《资持》释云:‘上二句推过重,“随”下示重相。十方凡圣,总收五众三乘因果也。一一结者,非谓多罪,但一上罪总望多境,故云一一耳。“故”下引文示。《四分》,瓶沙施佛园,末利夫人施佛衣,佛答同此。’

“《事钞》续云:‘又《方等经》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余如《日藏分》、《僧护传》等经广陈。’《资持》释云:‘初引经文,特举逆重以彰极恶。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舍弃也。“余”下指略。’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七”
依南山律文义,从所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来看僧物:

(1)所有权:常住常住僧物、十方常住僧物、十方现前僧物的所有权都属于十方僧,现前现前僧物的所有权属于当处有限僧人。十方常住僧物、十方现前僧物、现前现前僧物可分给僧人个人,分后的所有权、管理权、享用权都属于僧人个人。常住常住僧物不可以分给僧人个人,且固属(常住)在该寺(或精舍)大界内,入大界的如法僧人都可享用,但可集僧和合作羯磨移送其他僧团大界内,属性仍然是常住常住僧物。

(2)管理权:常住常住僧物由所在大界内的僧众共同管理,或指定代表(执事)管理。十方常住僧物、十方现前僧物、现前现前僧物在分给僧人个人之前也如此,分给僧人个人后则由僧人个人管理。十方常住僧物(早餐、午餐供僧饮食)需要打楗椎(打板)集僧分发给僧人,在大界内享用。十方现前僧物需要打楗椎(打板)集僧和合作羯磨分发给僧人,可以随意带出大界。现前现前僧物直接按当处人数平均分发,或从上座到下座依次发完为止,或由供养者随意直接分给僧人,可以随意带出大界。全国或地区佛教组织对相关寺院的僧物管理可作指导,但不能直接调取,除非本是归属该佛教组织所有的现前现前僧物。

(3)享用权:常住常住僧物是入大界的如法僧人都有权使用,管理者故意不给使用则犯盗。十方常住僧物、十方现前僧物可分给入大界的如法僧人享用,管理者故意不分给则犯盗。现前现前僧物若是供属该处有限僧人集体,外来者无分,不能享用,除非该处僧人集体(或代表者)同意。现前现前僧物若是由供养者分给现前来者或特别指定者,则随供养者心意,外来者也可有分。
十方僧包括全世界的如法僧人(破戒贼住者不算),见解、戒律有所不同的佛教部派也宜求同存异而和同共利,若生利益纠纷难调和时,可依各部派分别共利。

(二)
【居士】据《大乘大方等日藏经》云:“有信心人,供养僧故,舍施花果,种种饮食,比丘得已,回施于我,我得便食,彼业因缘,于地狱中经无量劫。”这样看来,出家人不能布施在家人,请师父解疑:
1.若有小庙用信众供养的菜炒了一锅菜,信众和师父不能同吃一锅菜了吗?
2.师父吃剩下的饮食,信众能吃吗?
3.有住持用信众供养的钱在寺院旁盖养老院,内居住绝大多数为老年居士,名曰“取决于十方,用之于十方”,此举如法吗?

【贤佳】经中说“供养僧”,是指供养十方僧,比丘私自偏情给居士,所以犯盗罪。而通常供养寺院僧众或出家者个人的食物,可以适当给居士。可参看《戒律答疑讨论之十·(二)》、《戒律答疑讨论之十二·(一)(二)》。
寺院住持用信众供养的钱在寺院旁盖养老院,如果是用供给他个人的钱财,或是供给寺院僧众集体而僧众集体同意,那么可以。如果是信众供养塑佛像、建佛殿、流通经书等的,不应用来盖养老院,否则是侵损佛物、法物,犯盗。

(三)
【沙弥尼】我有关于犯小妄语戒和盗戒的问题:
(1)之前请教过,我在规定只许修某禅法的南传道场念佛、读北传经典,吃住犯不犯盗戒,法师回复:“您所做的不违佛法,住持默许,您也适当做些护持道场的劳作,就无妨,不犯盗戒。”前天寺里要求大家统一签订了协议(签协议的主要原因是常住期间出任何问题责任自负),附带要求必须修指定的禅法(之前尽管寺院有口头的要求,但没有让签协议)。签协议之后,我若是继续念佛、读经,是不是就会犯到小妄语戒?该怎么做为好呢?住持师父还是默许的态度,但道场由管委会管理,也不是师父说了算。
回我出家的道场和去别的道场,因为疫情的原因暂时都不太现实。想想还是遵守道场的规定,清净持戒,会更安心一些,但道场的规定我觉得很难完全遵守。

(2)如果住持师父开许僧众可以去大寮(厨房)取任何需要的物品,僧众去取的话是否会犯到盗戒呢?开许的缘起是住持师父为了方便大家,但应该是没有经过羯磨的。还有库房的东西,寺院开许随需要自取,去取是否如法呢?
库房有些物品是寺院购买的,还有一些是信众直接供养的。信众供养钱的时候一般收据上只写供养某寺任意如法资具,有的收据明确写供养食物。还有少量居士带来的蔬菜水果。分不清供养的是现前现前物还是十方现前物。

【贤佳】(1)那协议是为免责,并非禁止念佛、读经,您随顺适当修其禅法,那么不犯妄语。
(2)不犯盗。所说物品应都属于现前现前僧物,即属于该处有限僧人集体所有,不属于十方僧(十方现前僧物是亡僧物,或是布施者特意指明供养十方僧的)。该处僧人集体同意(不必羯磨),或作为僧人代表的住持同意而僧人都无异议,且是合理使用,那么可以随意取用。

【沙弥尼】现在安心多了。其实想想第二个问题直接请教住持师父就可以的,我得学习把心打开,先和身边的师父们多请教学习。
我想寺院关于大寮物品可以自取的规定虽然方便,并不利于修道。是否合理取用,取的人很容易被自己的烦恼欺骗,取用之后会自己做食物,就会浪费修道的时间,犯蓄宿食等。

【贤佳】去大寮随意取食虽然有开许而不犯盗,但可能犯其它小戒,可以跟住持提此疑虑。

【沙弥尼】我常被人劝说缺乏营养,需要多补充,还好之前学习了法师发的材料,才不为所动。大家会提各种理由,比如吃得很痛苦,每天不开心,怎么禅修?开心,放松,禅修才能有进步等等。通过这些现象,体会到每一条戒律的重要性。我在道场只是注重十戒和禅修,少事物,少麻烦。

【贤佳】中道难得,现代很多人往往以反对外道苦行为籍口而落入逸乐。其实佛制戒律即是很好的中道。超越佛制戒律而行“中道”,多是愚倒自欺。

(四)
【居士】上次看到您分享里有提到佛前点的酥油,我们很多居士家里每天早晚也是点的这种,就是在网上买的那种像小蜡烛样的,还有一种是倒在像过去的煤油灯里的那种。据说这些酥油是动物身上提取制作的,那应该就不能点了吧?如果是乳制品里提炼的还好些,如果是从动物身上油脂提取的话,听起来就很吓人了!

【贤佳】是的!酥油一般是乳品制作的,虽然不是直接来自杀生,但自己从严不用为好。如果以前已买的准备供佛,可以等价再买香、花或蜡灯等供佛赎换,酥油可送给他人使用。

【居士】刚我们有居士打电话来说,其实蜡油(包括蜡烛)大部分是动物的脂肪提炼的,似乎更为可怕呢!我听了汗毛都竖起来了,今晚就不点了。如果不能用的话,送给别人恐怕也不好,我们想打包起来扔掉,可以吗?

【贤佳】蜡烛如果是动物油脂提炼的,那么不用为好。酥油不是直接杀生得来的,已买的送给未受戒者无妨。

【居士】供佛的水和水果据说是做好早课就要收起来,但我们以前都是到第二天早上才收的,是不是不如法?应该怎样做?

【贤佳】这个没有严格规定。按理来说,佛是不非时食的,也不共食宿,水果等食物午前撤下为清净,水则午后随时都清净如法。如果住处易落灰尘,水早些撤下为好,可以一日多次供水,晚上也可供净水。

【居士】我们水杯是有盖子的,不怕落灰尘。那以后水果和食物午前撤下,水晚课可再次供(我是用净水器里可以直接饮用的水供的)。鲜花应该可以多放几天是吧?

【贤佳】鲜花可以多放几天,枯萎部分可摘除,大体枯萎可撤下。撤下后,宜放到一般无人踩踏的僻静处,如花丛、树下(可放土面或埋入土中),也可放到较干净的水中(江河湖海等)。

(五)
【居士】1)俺的医保卡给家人买药,是否犯盗戒?
2)在家自受八关斋戒给家人烧荤菜、调味酒,是否犯戒?
3)平时给家人买鸡蛋吃(家人需求),是否犯杀戒?
麻烦发八关斋戒和五戒的详细戒条。

【贤佳】(1)医保卡给家人买药,违反规定,犯盗。详细辨析可参看《戒律答疑讨论之三·(三)》。

(2)调味酒给他人,令他人受饮酒之害,有小罪(下品罪)。小乘八关斋戒不禁三净肉,大乘通禁肉食,烧肉食给他人吃,有小罪(下品罪)。如《大般涅槃经》说:“尔时迦叶菩萨白佛言:‘世尊!食肉之人不应施肉。何以故?我见不食肉者有大功德。’佛赞迦叶:‘善哉!善哉!汝今乃能善知我意,护法菩萨应当如是。善男子!从今日始,不听声闻弟子食肉,若受檀越信施之时,应观是食如子肉想。’迦叶菩萨复白佛言:‘世尊!云何如来不听食肉?’‘善男子!夫食肉者,断大慈种。’迦叶又言:‘如来何故,先听比丘食三种净肉?’‘迦叶!是三种净肉随事渐制。’迦叶菩萨复白佛言:‘世尊!何因缘故十种不净,乃至九种清净而复不听?’佛告迦叶:‘亦是因事渐次而制,当知即是现断肉义。……如来所制一切禁戒,各有异意。异意故,听食三种净肉。异想故,断十种肉。异想故,一切悉断,及自死者。迦叶!我从今日制诸弟子,不得复食一切肉也。迦叶!其食肉者,若行、若住、若坐、若卧,一切众生闻其肉气,悉生恐怖。……是故菩萨不习食肉,为度众生示现食肉,虽现食之,其实不食。’”(北本卷第四)

(3)吃鸡蛋有诤议,从严来说,给家人买鸡蛋吃,犯杀生的方便罪(下品罪)。如《四分比丘尼戒本注解》(佛莹法师)说:“产出受精之蛋经四五日之孵育,即能照见有如小蜘蛛大之状。因蛋黄在母禽喇叭管时受精,即时进行发育,故产出之受精蛋即能照见有如小蜘蛛大之状。若已受精一二日之蛋,或因环境不良致胎死孵中,则虽产出亦难以肉眼可能照见也。有素食者自命为唯识学家,并以为蛋类之蛋白质是极佳之营养品,巧计施设,特饲母性之家禽,不畜雄鸡,专营产卵,巧称之曰‘素蛋’,以供己欲,以为雌鸡之卵,不经雄鸡之交合,则其卵无有识神,可以供食而非杀云。此乃自欺欺人之诳妄也。应知有雌鸡虽不交雄鸡,若闻声亦可成胎变化为鸡。见《善见律》卷六云:‘问:何谓为“声”?答曰:譬如白鹭鸟悉是雌无雄,到春时阳气始布雷鸣,雌但一心闻声便怀胎。鸡亦有时如此,但闻雄声亦怀胎。是名“声”。’可知虽畜雌鸡,若邻舍有雄鸡高鸣,雌者闻声起欲,即成胚胎;若取此蛋而食亦等于杀。且蛋之来源在母禽生殖器官中形成,全是血液腥臭之物,何净之有?何素之有?故为出家弟子不应食蛋。若谓蛋之营养有蛋白质,其实蛋之蛋白质不及大豆之蛋白质,经科学之分析,有明显差别,远不及大豆(即黄豆)之营养也。”(下册)相关辨析可参看《戒律答疑讨论之十三·(八)》。
八关斋戒和五戒的详细戒条解释可参看《五戒、八戒参考资料》。

(六)
【居士】今天跟一位居士聊到戒律,她还在帮家人煮肉食(在超市买的熟的),我劝她既然受了菩萨戒就不能给家人煮这些的,她说只要不犯根本戒就不影响往生。

【贤佳】居士受了菩萨戒而给家人煮肉食,可能是家人要求而自己不得已,不必太责,可劝其以惭愧心作忏悔,并助随缘随力化导家人。

【居士】她应该还是具备条件的,因为先生也是学佛的,也很支持她学佛,其实她如果跟先生说清楚受了菩萨戒需要受持的相关戒律,先生要吃是可以自己去买的。所以我觉得还是自身对戒律没有理解透彻,可能也有受一些说法的影响,就是认为只要守住根本戒就不影响往生的,因为净土可以带业往生,不必太执着,所以可以轻松持戒。她说有修拜忏,当然修忏悔是一种方法,但一边忏悔一边继续做恐怕是自欺欺人吧?

【贤佳】不是轻松拜忏就可有效净业的,何况戒罪还需作法忏。她这种知见和态度,持戒的意识薄弱,根本戒的开遮轻重大概也不清楚,犯了根本戒可能也不知道,其持戒的用心和利益微弱,而犯戒的心行和罪过粗重,得个受戒虚名和遥远的种子利益,而现前自增往生净土的业障,不如不受此戒,踏实修行净业三福的第一福(孝养父母,奉事师长,慈心不杀,修十善业)、兼修第三福(发菩提心,深信因果,读诵大乘,劝进行者)为好。如弘一律师《律学要略》说:“当师父说明五戒意义时,切要用白话,浅近明了,使人易懂。受戒者听毕,应先自思量如是诸戒能持否,若不能全持,或一,或二,或三,或四,皆可随意;宁可不受,万不可受而不持!且就杀生而论,未受戒者,犯之本应有罪,若已受不杀戒者犯之,则罪更加重一倍,可怕不可怕呢!你们试想一想。如果不能受持,勉强敷衍,实是自寻烦恼!”
如果她能转变心行,重视持戒,那是更好。在煮肉食的事情上,她可能还有肉食营养的观念未突破,对肉食的祸害和素食的利益认识不足,可适当提供资料帮助认识。

(七)
【居士】一位法师发心准备了一个蜂箱,想给蜜蜂安个家。我觉得发心很好,但尚有疑问:
1.蜂蜜如何处理?
之前您在交流中说过:如弘一律师《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说:“南山律中严禁蚕衣,乳、蜜唯开重病,不许辄饮。如南山《释门章服仪》云:‘囚犊捋乳,劫蜂贼蜜。过之大者,无越蚕衣,比夫屠猎之量万计倍之。’”
按照这个内容,是否可理解为,蜂蜜不能自用,亦不适合布施他人?那久而久之,蜂蜜增多,必然面临割蜜之事,蜂蜜咋处理?即便蜜蜂都飞走不还,剩下的蜂蜜,是否可布施其他众生?
2.僧人可养蜂吗?
一念善心不忍,给蜜蜂准备一个家,但如果蜜蜂分家,又需要再准备蜂箱,久而久之即成养蜂事实。僧人不能养猫狗,虽然蜜蜂自己觅食,即使不取用蜂蜜,但这样养蜂是否就可以?
3.有否妥当的办法,既成就慈悲,又不违戒律?
我观院里常有蜜蜂飞过来,寿命将尽,择地静待死亡,我给它念佛号,它们必定受益。我理解法师以蜂箱给蜜蜂安家的悲心。如果以蜂箱聚拢蜜蜂,能常听法师诵经念佛,它们就有了得度的因缘。但如何能够妥当处理?

【贤佳】1.蜜蜂酿蜜,自能处理,不必费心。若蜜蜂飞走不还,蜂蜜可布施他人。
2.未见律中说,非是出家正务,迹同养宠物,不做为清净。
3.若确实是必要的救命,可随缘施救,否则不必刻意做。鬼神遍处有,都可听闻念佛诵经。自己依律安身,深修道业,自可广大救护,不必忙于粗浅动物结缘,否则与俗无异。

【居士】已转发法师。我其实心有戚戚焉。与法师交流,这样是不是太不善巧了?作为居士该不该这样做呢?

【贤佳】可以随缘适当劝告。只是不要生恼、轻蔑,还宜随缘敬重,慈和善待。

【居士】这是自然。就是因为敬重法师们了脱生死的道心,虽知其发心慈悲,但觉得这个可能不利修行,才出言劝。

(八)
【居士】受了八关斋可以喝早上泡过的有茶叶的水吗?之前就倒掉了,没敢喝,但感觉才泡了一开有点浪费。

【贤佳】午前可以喝,午后不能喝,除非作药净。

【居士】没有敢喝。其实平时都喝白开,并不喜欢泡茶,麻烦,最近是因为用茶叶治病才喝了点。这个茶我是警惕了,但下午在给家人炒菜时尝了下咸淡,等到意识到吐出来,似乎已经有少许进去了,还是犯戒了,一直到现在都很自责,没有养成习惯,等下晚课时忏悔。

【贤佳】随喜警惕!渐渐养成正念持戒习惯。

【居士】以前总是认为家庭环境很难做到,也就不重视,自从意识到持戒清净往生障碍也小,开始在日常生活中予以注意。
我看到有些法师下午、晚上喜欢坐一起泡茶喝茶论道,而且很讲究茶的品质,说是禅茶,这样如法吗?

【贤佳】随喜严谨持戒!现代僧人午后喝“禅茶”,是纵欲违戒,败坏禅法,自取堕落。不宜学此坏样。

【居士】您看,*和尚去跟学诚见面也是送的茶叶。现在看看这照片,想到您分享里有人说学诚跳楼自杀,真是感慨万千!物是人非了!

【贤佳】茶叶是现代中国佛教界的腐蚀剂,如同世俗社会人情贿赂的烟酒,不知防避则难免牵堕。

(九)
【居士】您对造桥修路捐款怎么看?一位居士家乡修路,想以父母名义捐助。造桥修路本身是世间善行,利益人类,但施工可能对生灵有所伤害,作为佛弟子如何处理、作意为好?居士说:这时恰逢万物复苏的季节。

【贤佳】随喜善心!造桥修路是利益众人的善行,伤虫是可能,并非故意,也非大量,过失相对较小,如同建寺造像也可能伤虫,只是佛教徒如果参与施工则宜应尽量避免伤生,并给可能伤亡生命回向。娑婆世界难以完全清净无过,宜应清净用心、大体行善而回向往生净土。

《优婆塞戒经》说:“若人多财,无量岁中供养三宝,虽得无量福德果报,不如劝人共和合作。若人轻于少物、恶物,羞不肯施,是人增长来世贫苦。若人共施财物,福田、施心俱等,是二得果无有差别。……智者若有财宝物时,应当如是修行布施。如其无财,复当转教余有财者令作是施,若余施主先知此法不须教者,应以身力往佐助之。若穷无物,应诵医方、种种咒术,求钱汤药,须者施之,至心瞻病,将养疗治,劝有财者和合诸药。……善男子!有智之人求菩提时,设多财宝,亦当读诵如是医方,作瞻病舍,具病所须,饮食汤药以供给之。道路凹迮,平治令宽,除去刺石、粪秽不净。险处所须,若板、若梯、若缘、若索,悉皆施之。旷路作井,种果树林,修治泉潢。无树木处为畜竖柱,负担息处为作基埵。造立客舍,具诸所须:瓶盆、烛灯、床卧、敷具。臭秽流处为作桥隥,津济渡头施桥船筏,不能渡者自往渡之,老小羸瘦无筋力者,自手携将而令得过。路次作塔,种花果树。见怖畏者辄为救藏,以物善语诱喻捕者。若见行者次至险处,辄前扶接令得过险。若见失土破亡之人,随宜给与,善言慰喻。远行疲极,当为洗浴,按摩手足,施以床座,若无床座,以草为敷。热时以扇,衣裳作荫;寒时施火,衣服温暖。若自为之,若教人为。贩卖市易,教令依平,无贪小利、共相中欺。见行路者,示道、非道,道者所谓多饶水草、无有贼盗,宣说非道多诸患难。……若见盲者,自前捉手、施杖、示道。若见有苦——亡失财物、父母丧没,当以财给,善语说法,慰喻劝谏,善说烦恼、福德二果。善男子!若能修集如是施者,名净施主。”(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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