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律再答(20230524)
{缘起:居士看网上戒律答问生疑,来信请教,因此再答}
(一)
【居士】对一则网络上的答问有疑:
{〖居士问〗受戒以后,家里面的财务是弟子在打理,有时候瞒着先生拿钱去做善事,因为先生没有学佛,这样算不算偷盗?
〖师父答〗盗戒中说到,二人同活共财,不分彼此,为共同的利益,一人私自作主处理,是没有犯盗戒的问题。请问,你买菜的时候有没有告诉他?没有。你处理家庭琐碎的事,所花费有没有告诉他?没有。你做善事是为什么?护持三宝,修福,也是为了能够有福报,让家庭能够好一点,是吧?你买自己需要的物品有没有告诉他?也没有。都是自家人。所以做善事给他增加福报,那是好事,不算是偷盗。}
夫妻共同财产在世间法层面,如果一方出轨赠与情人财物,配偶能以未经同意而起诉要求返还,法院支持。日常生活中很多花销不需要知会配偶,多是共同生活所需,哪怕个人所需物品,基本上也是配偶互相认可或默许的,毕竟要一起生活。但实际上对于一些支出,比如该不该花、花多少,并非没有争端,只是因为要共同生活,哪怕不乐意也会最终妥协。从这个实际层面看,如果一方明确反对,无论如何也不会妥协的支出,譬如给情人财物,譬如就是反对配偶给喇嘛钱,诸如此类就算给出去了还要逼着要回来而不是妥协算了的情形,哪怕是做善事,会否犯盗?或者哪怕不犯盗,从避免激发对方瞋心、引发更大恶业的角度,是不是还是应该善巧处理,避免因此引发争端?
【贤佳】您的分析合理,原文回答混滥概念、违背情理。相关文据辨析可参看《论滥施与义施》(https://uncn.top/9398.html)。
【居士】{〖贤佳〗不论为自为他,还是为了三宝,违心而说,都犯妄语,都有罪业。若是公司公款,或是与其先生共财(各占部分所有权、使用权)(编者注:每一分钱都有对方的一份),妄语骗用,犯盗。若是与先生同活之财,即自己与先生都有完全的所有权、使用权,妄语欺骗,违情施用,犯盗的方便罪。此布施是不净布施,将来感不净果报,不如清净持戒,尽力化导家人,待家人同意布施时作清净布施,是更好地自利利他。}
补充提问:一方未妄语,但明知配偶会有异议的情况下,只是隐瞒不说,私自用共财、同活之财布施,会犯盗吗?
【贤佳】犯盗。妄语只是盗的方便手段之一,另结妄语罪。
(二)
【居士】{〖居士问〗弟子有高血压的病,按政府规定到指定医院,指定的药物范围,政府每年会给予补贴。家人也有犯同样的病,弟子用药的量不多,剩余的药是不是可以给予家人?
〖师父答〗可以。药也不能随便吃,你开多了,剩余的给家人吃,这不算犯盗。}
我认为如果居士第一次一不小心开多了吃不了,剩余的给家人不犯盗。如果明知道补贴,自己吃药用不了,而故意多开或者全部用尽补贴额度开药,以便剩下药给家人吃,是否还是犯盗?我家亲戚有时候医保开药吃不完就给我母亲,为避免她继续多开药,我就让我母亲需要吃啥药告诉我给她买,我说占医保便宜不好。我母亲也答应了。
【贤佳】您的分析和做法很好!“故意多开或者全部用尽补贴额度开药,以便剩下药给家人吃”,应是犯盗的方便罪,因为实际违规侵损公财,但表面形式合法。
(三)
【居士】{〖居士问〗已供养鬼神的水果、蔬菜等供品,如自取,是否犯盗戒?
〖师父答〗若佛弟子受戒之后,是不可以再祭拜鬼神。如果是犒赏对住处的守护,不妨如施食的情形,供完即可收下,不会犯盗戒。
〖居士问〗请问家中供土地神的供物,是否已属他们了?
〖师父答〗用己物去祭拜,拜完之后,还是可以收下,自己受用。}
【贤佳】供鬼神食物,不同于供佛食物,因为鬼神可能有吝护心,且无戒律开许,所以不应随意自取。如果实在要取,可以卜问鬼神是否同意。同意则可取,不同意则不可取,否则犯盗,结中品罪(取重物)或下品罪(取轻物)。
如《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唐〕道宣律师撰钞,〔宋〕元照律师撰记)说:“〖钞〗明非人物。若有护者(编者注:有守护人),望护主结。《五分》:‘取他覆冢幡盖、神庙中衣,他所护物,他心未舍,值五钱犯重。’《僧祇》:‘盗外道塔物、神祀舍物,得重。’〖记〗‘非人物’中。初文,先定犯。‘《五分》’下,引二律以证。‘他护’‘他心’,并显护主。《僧祇》文漫,但约结重,可验有主。
“〖钞〗若无护主,随境结之。故《十诵》:‘盗天神像衣及花鬘等,得偷兰(编者注:偷兰遮罪,即粗罪)。’《善见》:‘取诸鬼神物,及人系树物,无守护者,无罪(谓非人亦不护)。’《萨婆多》云:‘取非人物,五钱已上,重偷兰;四钱已下,轻兰。’〖记〗无护中。初科,上二句定犯。言‘随境’者,望非人犯也。‘故’下,引示有三。《十诵》《多论》示相可解。《善见》无罪,故加注释。
“〖钞〗今或多人取诸神衣物者,据理得否如上。必无人守,恐神护者,可掷卜而知舍吝。〖记〗当时有行粪扫衣者,故有取之。‘得否如上’者,即前所明有主、无主,又无主中神护、不护。‘必’下,示其取法。‘掷卜’,即投杯珓,卜问于神也。‘舍吝’,谓非人护、不护也。”(卷中)(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4_002.xml#pT40p0059a0901)
如果供之前本存心取回自用,则属于假意供施,不是真供施,那么取回自用从宽不算犯盗。
(四)
【居士】{〖居士问〗对于居士家中供佛物的处置方法:比如说佛桌,供佛用过的碗具,饰物、假花、假盆景等,这些可以惜福自己用或者送人吗?还是应该如何如法处置?
〖师父答〗供佛之物,即摄属佛,不可自用或送与人。若是换下,则应以干净的箱子盛装,放在净处收藏起来。}
是可等价赎回自用或送人吧?
【贤佳】是的。佛像本身的组成部分(如绘画、雕塑佛像的纸、泥、金属等材料,佛像身上披的衣、手里拿的钵等)名为“佛受用物”,应如答问中所说“不可自用或送与人。若是换下,则应以干净的箱子盛装,放在净处收藏起来”。但放佛像的桌子,供佛用过的碗具,陈供的饰物、假花、假盆景等属于“供养物”,可以转贸、赎换。相关文据辨析可参看《戒律答疑讨论之五十一·(一)》(https://uncn.top/995.html)。
(五)
【居士】{〖居士问〗为何食物不能带回寮房?
〖师父答〗食物摄属十方常住物,局限用斋的时候,供给一顿饱,多余的不可以带回寮房。所以盗戒中,僧伽长食带回寮房要结罪。长食就是多拿的部分,那就属于盗。我们吃剩多出来的,也不可以带回。因此打饭菜时就要斟酌,能把它吃完,不要留一点点给厨房处理,增加人家的麻烦。这点要注意。我们到道场,要受八关斋戒,才可以受用僧食。八关斋戒叫做近住律仪,近谁住呢?近阿罗汉住,所守持的跟阿罗汉是一样,所以可以受用僧食。因此按照戒法,不可以随便将食物带回寮房。}
“我们到道场,要受八关斋戒,才可以受用僧食。八关斋戒叫做近住律仪”,我们那时寺院的义工以及游客,与法师们用斋的斋堂不一处,算食用僧食吗?大家在寺院供养有一项“供养常住”,既然“食物摄属十方常住物,局限用斋的时候,供给一顿饱,多余的不可以带回寮房”,又怎么说只有僧食呢?
【贤佳】寺院提供的都属于僧食,按戒律宜应提供给义工(宜应给服务僧团的俗人提供基本衣食资具),也可适当提供给一般来客(居士、游客),不一定要受八关斋戒,能受八关斋戒是更好。分给自己吃剩的可以带回寮房,不犯盗,因为分给自己即属于自己。多取多吃乃至浪费,损自福德,属于另外问题。如果僧团统一规定不许剩余的食物带出斋堂,属于清规,也宜遵守,否则有小过,但也不犯盗。原文答问所说做法偏严,从严做也好。
相关文据辨析可参看《戒律答疑讨论之十二·(二)》(https://uncn.top/1334.html)、《戒律答疑讨论之二十八·(一)》(https://uncn.top/1593.html)、《戒律答疑讨论之三十五·(四)》(https://uncn.top/1767.html)。
(六)
【居士】{〖居士问〗建在寺院里面的安养院、弥陀村,居士可以住吗?
〖师父答〗不可在僧地内起建这些。僧伽蓝中有居士村,是为僧团净人住处,是护持僧团的,如此则可。若还有一个月缴多少费用,皆难避免买卖的行为,于法皆成乖违。}
如寺院“佛七”“禅七”法会,会有居士参加,居士晚年长期在寺院念佛共修求往生,寺院安置他们而建立安养院、弥陀村,不可以吗?古时也有在寺院结社念佛,居士参加也需要有地方住啊。如果不固定收费,居士因为在寺院居住而自愿供养,是否可以?
【贤佳】可以。戒律允许居士在寺院临时食宿。如果居士能适当供养财物或做义工护持寺院以弥补所消之福,则更清净无失。
如《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说:“〖钞〗《五分》:‘若白衣入寺,僧不与食便起嫌心,佛言:应与。便持恶器盛食与之,又生嫌心,佛言:以好器与之。’此谓悠悠俗人见僧过者。若在家二众及识达俗士,须说福食难消,非为悭吝。……若彼此知法,如律亦得。〖记〗福食,谓檀越求福施众僧故。……‘若’下,通上律意。俗知僧物难消,必无虚受。僧知污家非法,必无妄与。但有缘须给,微亦通之。《十诵》通开,谅在于此。……〖钞〗白衣入寺,应借僧卧具受用。〖记〗明僧物暂借俗用,相依住故。……〖钞〗《毗尼母》:‘若治塔、奉僧、治僧坊人,计其功劳,当偿作价,并须筹量;违法得罪,损他施利。若彼病者,慈心施食,随病所宜;若非随病食,施得罪也。婴儿、狱囚、怀妊等,慈心施之,勿望后报。’”(卷中)(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40/T40n1804_002.xml#pT40p0057c2107)
《优婆塞戒经受戒品笺要》(〔明〕蕅益大师)说:“〖经〗若优婆塞受持戒已,独宿尼寺,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笺〗防过远嫌也。设有不得已事,须得好伴同宿,非犯。”(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X60/X60n1123_002.xml#pX60p0484a0101)
更多相关辨析可参看《戒律答疑讨论之二十八·(一)》(https://uncn.top/1593.html)、《戒律答疑讨论之三十五·(四)》(https://uncn.top/1767.html)
安养院、弥陀村的所有权、管理权属于寺院僧团,在僧地起建无妨。更多相关辨析可参看《戒律答疑讨论之三·(六)》(https://uncn.top/2447.html)
【居士】网上答问的师父不赞成寺院建安养院、弥陀村并收取费用的原因,是担心寺院与居士形成买卖关系。这个是要看寺院发心了吧?如果确有寺院以此作为敛财方式,而非助力居士修行,那过错在寺院,居士无过吧?如果寺院发心是帮助居士修行,收取固定费用视为居士供养寺院,避免损失福报,这双方都无过吧?只是要审察寺院发心不容易而已。
【贤佳】是的。可能衍生的钱财问题不是此事本身的决定因素。寺院若由净人、居士或未受十戒的形同沙弥(沙弥尼)经手相关钱财管理,比丘(比丘尼)不直接经手钱财,则在戒相上相对清净。可参看《佛弟子写文打赏、稿酬及经忏收费的交流讨论》(https://uncn.top/1789.html)。
Comments are closed 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