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佛教戒律缺陷(20240527)
【网友乙】我今天有一个比较尖锐的问题,您如果觉得太尖锐而不愿回答,我也能理解。
时不时的网上就会爆出佛教界的一些丑闻来,让我们这些吃瓜群众大跌眼镜,我有时想,除了一些僧人自甘堕落外,是否有可能他们践行的戒律本身有重大缺陷呢?是否可能是戒律本身制定得有问题或后续没有与时俱进,从而根本无法防非止恶,所以导致信奉它的人不断地出错呢?
我观察到你们的戒律可能有如下问题:
第一,佛教的戒律有些地方非常含糊(比如律典所讲明相时刻的事相本身是比较含糊的),后人还不能补充和修改,这就导致它变成了一潭死水。美国的宪法截止到现在已经有27个有效的修正案了。正是因为随着发展,新问题不断会出现,所以我们才不断地修改宪法以解决新的问题,使法律和现实相适应。这种做法是科学的,也是理性的。美国建国到现在才两百多年,戒律从制定到现在已经两千多年了,按理说戒律应该至少修改270次才合理,然而至今为止一次都没有被修改过。可能佛教徒会说释伽牟尼佛的智慧是所有美国建国前辈们的智慧加起来的十倍还多,所以根本不需要修改。但明显这点非佛教徒是不相信的,而且现实情况已经是既然无法更改戒律,戒律又和现代社会不适应,就只能不管戒律,随便采用自己的一套了。
《论西藏海外宣传之二》里说:“佛制定戒律以后不能由人随意改变。佛教徒可以不受某种戒乃至完全不受戒或受戒后舍戒,但不应受了戒却说不必遵守所受的戒,否则属于曲诈,违戒自然有罪。”(https://uncn.top/9617.html)这个就好比一个人做饭特难吃,他让别人要么就别吃自己做的饭,一旦吃了就不能说不好。就这样了也不能说稍微改善一下自己的做饭技术,这岂是一种智慧和理性的态度?怪不得食客们全都跑到别家去吃饭了。
第二,你们的戒律不具备法律的严谨性,能个人演绎的空间太大。
比如在最严重的刑事案件杀人案中,法律看的是事实,如果杀了人,哪怕凶手不知道杀人犯法,也一样犯法,一样受罚。而在你们的戒律中,就有太多可以为杀人者开脱的地方了。
首先是要符合以下五点:一、是人,二、人想,三、杀心,四、兴方便,五、前人命断。放过一批人。
其次,《戒律知识试题(戒法体行)·21》里说:“除非喝酒、杀生等是完全神通化现的,否则违戒。”(https://uncn.top/9442.html)说是神通就不违戒,用神通这个借口又放过一批人。
再次,杀了人的人可以说自己当时是被鬼神所迷惑和控制,神志不清,完全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这个又无法证伪,所以又放过一批人。
这样三批下来,基本就没什么人不被放过了。而且神智不清本身在你们的戒律里也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现实社会中有的人借着酒劲儿发酒疯打人、骂人,但是对他来说惹不起的人他绝对不碰,他的神志还能挑人呢;他说的所谓疯话是他想传达给听他说话的人的,应该也是他早就谋划好的憋在肚子里好久都没找到合适场合表达的话,只是借着酒给自己壮胆表演出来罢了。这种人其实就是清醒的,但他事后死活就是说自己喝醉了,控制不了自己了,才做出这等疯事,希望大家多包涵他。而在法律上,遇到说控制不了自己的这种扯皮的事,没人会归咎于鬼神,我们可以有精神病鉴定和认知能力测试,可以很明晰地判断出一个人是否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能负责的话还是会给他判刑。
所以您看,如果我的第二大点的三小点展开没说错的话,连杀人这么大的罪过,都能用你们的戒律被归为无罪或无大罪。
第三,你们的戒律是唯心性的,不是基于事实作为判断的依据。虽然戒律里面带一个“律”字,但它与实际的法律精神相去甚远。
为什么我说你们的戒律是唯心性的,我可以在这里举两个例子。比如“不知僧人破戒,受者心清净得戒”,再比如“因为‘非时’作‘时’想而食,是犯‘不非时食’戒的方便罪,不是正犯”。你们把重点放到了作案动机上,犯了事追溯作案动机,想看看当时当事人是怎么想的,但是“当时我们怎么想的”这个问题完全可以说谎,而且心识是流动的,一个想法转瞬即逝,我们连回忆起自己某天做了什么事都很困难,又怎么可能会想起某天都有哪几个脑中的想法呢?如果你对这个事后来有补充思考,那可能你自己也说不清你说的“当时怎么想的”是真的当时的想法还是事后几个小时冷静下来了为自己想的借口。所以鉴于以上的掰不清,也没必要掰清,法律也会看动机,但更加看重事实和结果。还说回杀人这个例子,起杀心,在你们戒律里这个是关键,但真正的法律是做没做是关键。
当然您也可以说戒律没有照顾到的地方可以诉诸法律,所以无需担心,的确可以诉诸法律,但是我们讨论的是戒律本身是否可能有缺陷。如果世界上不存在戒律这个东西,有任何违法乱纪的事也可以诉诸法律。所以请不要用那种“戒律再有问题也没关系,反正有法律兜底”的思路来讨论这个问题。
期待您的答复。
【贤佳】您的质疑很好!正可讨论以深明佛教戒律。
首先,您提出的问题“比兴”错位了。那些爆出的破戒丑闻都是违背基本戒律,这些基本戒律是明确的(至少是大体明确的,否则没有破戒丑闻之共说),如果修改、放弃这些才是大缺陷,例如修改、放弃不邪淫、不偷盗等戒,佛教则不成其为智慧、道德的宗教。例如有崇尚戒律改革者写如下文章,请您看是否可取:
《和尚也有结婚权》(2024-01-11)
https://mp.weixin.qq.com/s/iki1Z9PhRNbbn3AATG180A
《江山美人朕都要,不负如来不负卿》(2024-01-18)
https://mp.weixin.qq.com/s/ePqeuPtZ1uGVVF1C2NyL0Q
其次,您提出的问题本身误解了佛教戒律原则。佛教戒律不能随便修改(请注意“随便”二字),但并非不能修改,正如国家宪法、法律乃至交通规则等可以修改,但不能一个人或几个人随便修改。另外,佛制戒律本身包含随时毗尼、随方毗尼原则和内容。各个国家地区的寺院僧团还可以制定“清规”来辅助、补充戒律,合理的“清规”一旦达成僧团共识则等同戒律,僧人违背则有罪。这“清规”是灵活可变的,可随顺现代法律、管理制度等,不必泥古。相关文据辨析可参看:
《论舍戒》
《律典解义讨论之七》
《论“人间佛教”》
《论戒律的衰滥和扶兴·(七)》
《从龙泉寺问题思考寺院管理》
您以做饭难吃作譬喻说戒律应修改,这是不恰当的譬喻,如同要求本身品种丰富的素食餐馆做肉食以迎合大众口味,则素食餐馆不成其为素食餐馆。佛教是心智提升的实践之道,不是“以顾客为上帝”的工商企业,也不是迎合大众的娱乐文化,更不是有利欲野心而笼络人财的邪教。且佛教本身法门众多,不要求信徒受戒,更不要求出家。不出家、不受戒也可念佛、修禅、奉行十善等而现世安稳、后世增上,基本的五戒也可部分受持、短期受持。想修改戒律者可先自问何必出家、何必受戒,如果自己本没想受戒,只是不认可佛教戒律的意义、可行性而认为应该扬弃或修改,那可再多了解佛教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佛教戒律内容,可能认识会不一样。
您提出的几个次级问题是基于对佛制戒律的不了解或偏解,粗略辨析如下:
(一)您说“佛教的戒律有些地方非常含糊”,举例说“比如律典所讲明相时刻的事相本身是比较含糊的”,这是不恰当的。明相的事相含糊性是由自然现象决定的(天气的晴雨多变性、明暗的观感相对性等),且其含糊性是有上下限的(早不过天文历“天亮”时刻,晚不过天文历“日出”时刻),并非不能大体判断确定而妨碍严谨持守相关戒行。如果您能给出一个毫无含糊的明相判定标准,那当然非常好。
(二)您说佛教戒律不具备法律的严谨性,又说佛教戒律是唯心性的,不是基于事实作为判断的依据,这既误解佛教戒律,也误解社会法律。
社会法律判罪是要考察很多因素的,其中很重要的因素之一是动机、心态。例如医生用错药致死病人,可能是无过失致死,或过失致死,或故意谋杀,判罪的有无、轻重是大不同的,能由此说社会法律是唯心的、不严谨的吗?
就佛教戒律来说,受了戒而不学戒、不懂戒,犯戒同样结罪,且僧人故意不学戒还另外结罪(“不学”罪),受戒五年以上还不明戒相而犯戒,在每次每条所犯戒罪之上增结“不学无知”罪。
您举杀戒为例说佛教戒律的“开脱”漏洞,属于误解。不犯戒的“神智不清”是有可观测标准的,如捉火如捉金、捉屎如捉旃檀等,喝酒导致的迷乱不属于戒律开缘。神通化现杀生而不犯戒,是要真正用神通化现的假杀生(没有实际杀生)才不犯戒,并非借口开脱。若人自称是用神通化现假杀生,那么可让其当场示现神通以验证,实无神通则另结更严重的大妄语破戒罪。相关辨析可参看:
《戒律答疑讨论之四十五·(二)》
《关于高僧犯戒的辨析》
佛教戒律的判罪既看重事实,也看重动机、心态,尤其看重动机、心态,因为重点不在惩罚,而在净化心志、防患未然。有时小节上反省不清,不妨碍这方向上大体努力而从严忏悔、改过。佛教戒律在动机、心态上的细化判别可能正可补充社会法律的不足,当然也宜用社会法律助成佛教戒律的粗分落实,尤其在现今物欲横流、伪滥盛行的时代。相关辨析可参看:
《论“等待嫖娼罪”》
《论是否宜请政府处治破戒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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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乙】“如果自己本没想受戒,只是不认可佛教戒律的意义、可行性而认为应该扬弃或修改,那可再多了解佛教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佛教戒律内容,可能认识会不一样”,您说的没错,我不想受戒,更不会去信你们的宗教,只是我觉得你们的宗教有一些地方确实很值得揭批,想让更多的人看到这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宗教,所以我利用自己闲暇的时间来进行辟佛。您可以理解为人类社会中总有一些人会有一些奇怪的爱好,有人喜欢捕捉昆虫,有人喜欢收藏拼贴画,就肯定有人喜欢辟佛。不过您“多了解”的建议我会采纳,我必须足够熟悉某个事物才能把它批判到位。
您说我举杀戒为例说佛教戒律的“开脱”漏洞属于误解,然后您举出了神智不清和神通化现杀人的判断标准,我在这两点上同意,但是这两点你们有算得上可行的判别标准不代表在杀人这件事中戒律规定没有其他的漏洞了。如果杀人者硬说对方不是人呢?(实际对方是个人,但杀人者在这里偏不作人想)杀人者可以说对方是个幻化成人形的妖怪或者是一个披着人皮的外星人之类的,这种情况难道我们还要把死者的死尸剖开,让杀人者看看里面并没有外星人,才能给杀人者判罪吗?我还举这个杀人的例子就是为了表明,你们的戒律成了有些人对抗法律、避开社会法律惩罚的借口了,而不是和法律相互补充。
就之前有一个案子是一个在寺院工作的居士偷了寺院财务很多钱,然后他在法庭上说这些钱是菩萨让他拿的。所以,感觉接触过戒律的人反而成了那种“三句话里就有一句假话”的人,戒律并没有把他们导向真善美。
另外,无论是赞成僧侣结婚还是反对僧侣结婚,中国佛教的日本化可能都是必然趋势。我有一个预言:五十年后,和尚就是中国相亲市场上堂而皇之写上的职业了。而且,就像日本佛教一样,和尚的职业因为属于有产阶级、挣得多,本人还有礼貌、素养高,所以会成为相亲中比较受女孩青睐和追捧的职业。
还有,您说:“如果您能给出一个毫无含糊的明相判定标准,那当然非常好。”我不知道用素描色阶图来界定可不可行,素描色阶图我已附在附件里。可以经过探讨之后达成共识确定色阶图中的哪个灰色就算是明相了,比如第四行或第五行中的某个色格,然后以后就用这个色格的颜色对比当前的天色,这样就可以规避掉对明暗的个人观感相对性的问题了。
【贤佳】您举杀人戒中自称不作人想而想逃脱治罚,以此作为佛教戒律的漏洞,这是不成立的。因为社会法律也会考量杀人者是否错想,例如可能打猎时将人错看作动物而射杀,或暗夜中错将人当作鬼而惊慌打杀等,司法人员会审问、核察是否真实错想,从而酌情定罪(无过失致死,或过失致死,或蓄意谋杀)。佛教戒律也考量是否错想,也同社会司法一样要审问、核察是否真实错想,这是合理的。在佛教戒律中,真实将人错想当作动物或鬼神杀死,犯杀生的方便罪,并非无罪。如果此人平时不重戒行、不诚实,此事所说可信度不高,即使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其说谎,也可对其作“觅罪相羯磨”,行“三十五事折伏法”,直至其比较诚实地交代或严谨注重戒行。相关辨析可参看《论如何举治破戒僧人》(https://uncn.top/8792.html)。
您说有居士偷盗寺院财物而自称是菩萨让他拿的,这是笑话,懂戒律的人不会这么说,因为这在戒律里属于犯盗,再加诽谤菩萨的罪业。
您说“无论是赞成僧侣结婚还是反对僧侣结婚,中国佛教的日本化可能都是必然趋势”,这是很可能的,佛经早有相关预言。如《莲花面经》说:“未来之时,有诸破戒比丘,身着袈裟游行城邑,往来聚落住亲里家,彼非比丘,又非白衣,蓄养妇妾,产育男女;复有比丘住淫女家;复有比丘淫比丘尼;复有比丘贮蓄金银、造作生业以自活命;……复有比丘实非罗汉,而常诈称得罗汉果,欲令人知‘我是罗汉’;复有比丘多受檀越四事供养,内无实德,唯增贪心,但为活命,不为修道;复有比丘兴利商贾以自养活;复有比丘专行偷盗以自养活……譬如有人入于大海,至宝渚中多取宝物置于船上,欲渡大海,于中沉没,佛之正法如彼宝船,当来破戒诸恶比丘多乐造作种种恶业,灭我佛法沉没不现。”(卷上)(http://cbeta.buddhism.org.hk/xml/T12/T12n0386_001.xml#pT12p1072b2115)
您说以素描色阶图确定明相,如果手头没带色阶图,或携带的色阶图遗失或被雨雪浸坏,怎么办?即使手头有色阶图,确定了某个色格对应明相,您以地面的光亮颜色还是以空中光亮颜色对勘色格?如果以地面光亮颜色对勘,土质地面、石质地面的光亮颜色可能不同,土质、石质还有很多种类,其光亮颜色也可能不同,以哪种对勘?如果以空中的光亮颜色对勘,可能不同高度、远近的光亮颜色不一样,以什么高度、远近的光亮颜色对勘?另外,对勘时怎么确定与某一个色格颜色一样,接近度是98%还是99%以上为准?如何判定接近度?您似乎想得太简单了。
【网友乙】您说我用素描色阶图来判断明相的方法想得太简单了,说得非常对。由于已经很多年没有在凌晨的时候观察过天空(甚至好像是从未有过),所以提议时我没想到天空的颜色在日出时是渐变的而不是整个天际都是同一种颜色这一点,简直是贻笑大方了。
说回到杀人的问题。您说:“佛教戒律也考量是否错想,也同社会司法一样要审问、核察是否真实错想。”但是这里与社会法律不同的一点就是,社会法律奉行的是“疑罪从无”的原则,实在审不出来也不会严刑逼供,最终没有证据的话就放这个人走了。有一个美国审讯官曾经说过,他知道这个事就是那个人做的,如果用严刑拷打那个人肯定能认,但是这样做首先就违背了宪法的精神——他穿着警察的衣服是在代表国家法律,如果严刑拷打了犯人,那这样的法律本身就变成不值得维护的了,那他这份职业的使命与意义又在哪里呢?他为什么要为一个名存实亡的法律来代言呢?这一个人判罪事小,否认宪法存在的基础与合理性事大,所以这位审讯官坚持不逼供是原则问题,宁可错放一千,不可冤枉一个。而您说佛教的处理方式是:“如果此人平时不重戒行、不诚实,此事所说可信度不高,即使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其说谎,也可对其作‘觅罪相羯磨’,行‘三十五事折伏法’,直至其比较诚实地交代或严谨注重戒行。”我觉得这涉及到了逼供问题。明明没有实际证据,只是按照此人以前的做法判断他这次一定怎么样了,是非常不严谨和不负责的态度,而且会助长偏见和人性的弱点。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人,别人请他们帮一两次忙,他们就会说某人老是麻烦他们;别人干了一件让他们不满意的事,他们就说那人总是怎么样。“一次”在他们嘴里就等于“总是”了,而且这样的人还挺多的。所以您说的此人平时怎么样,很可能也是一群早已对此人不满的人的一家之言与意气用事之言。还有很多人,就像那句话说得好——“人在群体中的智商为零”,他们看到一堆人反对一个人,那他们自己就不分青红皂白地也去反对一个人,哪怕这个人从没有得罪过他们甚至对他们之前还有恩惠,而真正需要去考虑的事情的实相连问都不带问的。所以,这种站在道德制高点上的没有证据就对某人实行“三十五事折伏法”,直至其老实交代的做法,很可能会形成群众对某个个人的暴政。您有没有想过,在这种粗暴对待中,这个人可能迫于身心的压力和苦迫,承认了自己根本没有犯下的罪行。古代很多的冤假错案就是这样屈打成招的呀。因此,这里我感觉你们的戒律在这个事上是一种人治而非法治,和古代封建社会的县衙判案差不多,冤假错案的比例非常高,确实和严谨又尊重人权的现代法律无法比拟。不知道您怎么看?
【贤佳】社会法律奉行的“疑罪从无”原则是有利有弊的,但是从利弊相权、大体概率角度选择“疑罪从无”的原则较好。可参看:
《中国版OJ辛普森案,朱令案暨疑罪从无》(王老师日常2023-11-27)
https://m.163.com/dy/article/IKHUR8IJ05532FXR.html
《疑罪从无的弊端有哪些》(华律网2024-01-14)
https://m.66law.cn/laws/674921.aspx
佛教戒律也是以“疑罪从无”为大体原则,并辅以补漏防弊方法。我先前所说作“觅罪相羯磨”是特殊情况下的补漏防弊方法,是针对您提出的似乎明显狡辞脱罪的情况,且有前提要求,如文说“如果此人平时不重戒行、不诚实,此事所说可信度不高”。作此“觅罪相羯磨”要求四人僧以上的和合僧团依僧法羯磨进行,一票否决,有严格“法规”程序要求,不是由一个人随意作的。“此人平时不重戒行、不诚实”,按戒律本就可以对此人作“呵责羯磨”,行“三十五事折伏法”,直到此人严谨持戒。“三十五事折伏法”其实是净业培福并促使、助成持戒,并非严刑酷罚。可参看《僧戒交流讨论之八·(四)》(https://uncn.top/3913.html)。作“觅罪相羯磨”并非粗硬逼供,如果此人始终不认罪此事,但后来能平时严谨戒行,那也可以解除“觅罪相羯磨”。至于有僧人不依事况如实考量,不依戒律羯磨法则行事,那是人的问题,不是“法”(戒律)的问题,正如现代社会中某些司法人员有法不执、执法不严、执法犯法,不能责怪法律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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